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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化

发布时间: 2020-12-30 13:28:02

⑴ 中国历史上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变化

一、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三、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所谓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民屯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田客五十人)。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其编制仍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
四、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女子50亩。一是对官员占田的规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顷。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五、北魏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①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②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④优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六、宋元以来的土地占有形式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

⑵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改变了吗承包地可以买卖吗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使农民有了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自己决定如何生产,决定种什么以及如何种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权利,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流转方式;有了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除了依法缴纳的税费外,剩余的都由自己支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做好对承包户的生产和生活的服务,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承包户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得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得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重新登记和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书。而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首先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用于农业以外的其他用途。所以说,第一,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⑶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改变吗

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依然是集体所有,没有变化,承包人只是取得了使用权。

⑷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谁可以自由买卖转换吗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使用权是农民自有。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但是从80年代开始放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现在农村涉及的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所有权。
按法律规定,宅基地可以买卖。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⑸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2013·新课标)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指出:各省自发的农民游击战争,只有和“无产阶级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联结起来”,才可能变成“全国胜利的民众暴动的出发点”。这反映了当时中共中央坚持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泽东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写道:“我所说的中国革命高潮快要到来,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谓‘有到来之可能'那样完全没有行动意义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种空的东西。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它是躁动与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这段话是针对当时党内和红军中存在的“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问,批评了共产国际和中共党内某些人坚持的“城市中心论”,提出了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文中指出:红军、游击队和红色区域的建立和发展,是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义地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线”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发表署名信件,明确提出共产党应当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发展乡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指出,本本主义是“完全错误的,完全不是共产党人从斗争中创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线”,从而初步界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路线的基本含义,阐明了坚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即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和“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方面的思想,表现了毛泽东开辟新道路,创造新理论的革命首创精神。
1930年6月11日,党中央提出关于争取革命在“一省或数省得胜利”的设想。
1930年8月,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又称第三党)宣告成立,邓演达当选为总干事。在政治上,主张“平民革命”,推翻国民党独裁统治,建立平民政权;在经济上,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军事上,策动反蒋活动。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英山县水稻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达到五成,出现“赤色区米价一元一斗,白色区一元只能买四五升”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高。
在红色地区粮食之所以能够价格那么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红色区域实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农民有田可以种,这就大大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热情。

⑹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 、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⑺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演变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轮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二轮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改革开放后对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3.修改宪法,颁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4.规范土地市场,强化宏观调控
5.推行土地转让招拍挂
三、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
1978年以后,农地制度改革是以联产计酬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土地制度变迁的始点,采用渐进、局部均衡、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直至确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基本经营制度。
农地使用制度有着明显的阶段性变迁特征。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开始逐步解体,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3年,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延长至15年不变。第三阶段始于1994年,这一阶段制度变迁至今仍在持续中,制度变迁的政策除了强调土地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外,主要是强化和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经营拥有权利的完整性。
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归属和界定问题,而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树立农户对土地使用的预期信念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近三十年的农地制度变迁,从政策调整角度观察,政府一方面强调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长期稳定,一方面鼓励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断创新。相对单一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存在的区域经济差异和土地经营存在的比较优势不同,促使了农地使用制度的多种形态产生。
1.“两田制”
所谓“两田制”,是将农户承包的土地区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的一种土地承包方式。由于农地既要为农户提供收入和就业功能,又要为社区成员提供稳定的预期和生活保障功能,家庭承包制一直面临平均地权与随人口增减派生的重新调整土地的压力。“两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些要求,并表现出相对广泛的适应性,以至于此种制度安排,一度成为发生面最广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态。
从本质上讲,“两田制”的制度安排,其“口粮田”的设计满足了农民稳定占有土地的心理;而“责任田”的设计,则满足了政府和集体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确定性和多余的交易费用。
2.规模经营
所谓规模经营的制度安排,是指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采取农户经营、大户经营或集体经营的方式,形成相对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归纳一下农地规模经营制度安排的内涵和外延,大约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一是以北京顺义为代表的,建立在集体农场基础之上的规模经营;其二是以江苏苏南和广东南海等地为代表的,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之上的规模经营;其三是发生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
这些制度安排在初期都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维系规模经营的基础是集体补贴,使规模经营实施的制度成本太大;其二是实行集体经营的农场内部,依然存在监督费用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其三是社区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集中过程中发生的利益调整冲突难以协调。约束条件过多,制度运作成本太高,使土地规模经营难以有效生成维持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自我运转的能力,这可能是规模经营最为明显的制度缺陷之一。
3.“四荒”使用权拍卖
所谓“四荒”使用权拍卖的基本制度内涵是:“四荒”的所有权权属不变,拍卖其使用权,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使用期限一般可达50-100年,同时,使用权可转让、入股、出租、抵押。从本质上讲,“四荒”使用权拍卖是家庭承包制的继续和发展。在不触动所有权属的前提下,将“四荒”使用权拍卖给农民长期使用,农民感到利益直接,从而真正获得了长期拥有“四荒”使用权的稳定感和权属感,因而舍得投劳、投资,花大力气进行治理。
这种以使用权拍卖为特征的制度创新,一度成为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规模经营并行的在全国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典型制度创新类型。各地创造了多种购荒形式,一是独户购买,综合开发。这是“四荒”拍卖的主要形式。二是联合购买、联合治理。由区域内农户自愿组合,形成联劳、联技术、联产的利益共同体,购荒规模一般为30-70公顷。三是集体治理,分户购买。这种形式主要采取集体筹措资金,或组织劳动力对面积较大,单门独户难以治理的“四荒”。四是企事业单位购买。这主要发生于一些“四荒”面积大,治理难度高,所需资金、劳动力、技术投入较多的地方。
4.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尔后在山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有所扩展。但迄今为止,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农地股份合作制辐射的区域范围和推进速度非常有限。
比较典型的股份合作制是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体拥有,社区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安排的基本作法:一是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土地作价折股,即按征地价,或者按照不同土地的年纯收入计算以及按各种综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实行货币化。二是设置股权。基本股权结构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原社区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形成;个人股指由社员个人持有的股份。三是产权界定。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采取家庭或专业队投包(招标)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四是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四、中国土地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
1.国家加强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主要表现在严格控制土地计划指标,包括农转非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等;国家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土地监管体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在全国各地设立九个土地督察局;国家严肃执行对违法占地、批地不建、滥用非农建设用地、滥设经济开发区和囤积土地等现象展开清理整顿。从中不难看出在未来的时期里国家调控的首要目标是控制全国土地供应总量,实现节约、集约和高效用地。同时国家在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强化审核土地和控制使用土地。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产价格要求,土地供给结构和住房供应结构作相适应的调整。
2.各地实施土地储备制度
一段时间里大陆土地转让大多是毛地转让而非净地转让,这是由于市场对土地的需求旺盛和政府缺少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所致。目前大陆各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机构相继建立,各地政府动用资金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储备,实行净地招拍挂转让,其目的是调节土地供需总量和结构,平抑市场价格。即在市场低迷时,购进部分土地,增加土地储备总量;在市场上扬时,释放储备土地,扩大土地供给。从发展看政府今后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需要及土地供应计划,对经营性土地的供应数量、结构、布局、价格、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力争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时供应土地,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的最优化。中国未来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会大范围推广。
3.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制度
目前中国实行土地批租转让的土地约占可利用土地总量的20%左右,大量的存量土地依然是无偿使用。虽然一些原来的划拨土地在改变使用用途的时候,在变性为经营性用地的时候,国家采取补地价的方式收取一定量的土地价值收益,但总体上大量原先划拨土地的土地价值还是流失甚多。国家计划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方案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让更大量的存量国有土地逐步实现其土地资产的价值。在通过试点以后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全面的有偿使用,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覆盖面。
4.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体系
中国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构建土地市场经营主体。设想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土地储备开发公司和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等三个层次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实行营运,从而规范土地市场规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是拓展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二、三级市场。目前的状况是土地一级市场发展快,土地二、三级市场规模小,问题多。今后要加快盘活存量土地,允许闲置土地使用权再流动和再转让,发挥使用效益,规范二三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使再转让是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进入国家财力;最后是建立土地价格体系。在城市土地分级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基准地价,建立科学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公平公正地核定不同时期的土地市场价格。改进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制度,形成合理、稳定的土地价格。

⑻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1、农村集体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版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权用权也叫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对农村可以进行建设的非农业用地建设房屋的使用权。
3、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还是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⑼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两个权利都是物权中的概念。他们的具体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本质不同、两者特点不同、两者包含内容不同,详细如下:

1、两者本质不同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而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两者特点不同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

3、两者包含内容不同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9)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化扩展阅读:

土地所有权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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