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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0-12-30 13:28:14

㈠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可否自由买卖

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是“商品住宅用地” 而划拨土地是国家或版地方政府为支持权国有企业、教育、公共事业等行业无偿提供的土地,也就是说土地的性质是“工业用地”“教育用地”“公共事业用地”等等。非“商品住宅用地”性质的土地建设商品房是违法的,不但最终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也无法办理过程中的一切规划、建设施工手续。 当然划拨用地通过一定的程序也是可以转化为“商品住宅用地”的。 例如: 1、首先是土地的规划经过城市规划会议进行调整,而这块本属于划拨的土地被改为了“商品住宅用地”。 2、通过国家唯一授权的“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储备,土地储备过程中会给原划拨受让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上级批复的土地使用指标及商品住宅用地规划指标对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势进行出让,最终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取得土地既为“商品住宅用地

㈡ 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

看情况,因为从中国法院处理当前破产案件的具体操作上讲,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灵活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4)59号文件)等政策,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纳入破产财产。国发(1994)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其次,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应一律无偿收回,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破产企业注册资金的,政府就应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减少的注册资金部分给予补足,补足的注册资金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的,政府应给破产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就应列入破产财产。第三,破产企业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无须立即收回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允许破产企业在补交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㈢ 什么叫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就是缴纳征地成本价和办理土地证的税费后确定的价格缴纳相关费用后,政府以此成本价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

㈣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子转让的时候要怎么办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㈤ 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按照现行《抄契税条例》和实施细袭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划拨土地,应征收契税;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㈥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契税吗

交。
契税的含义: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专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属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㈦ 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1种是改变土地性质,变为出让地
1种是保留划拨,保留年限好象是不超过5年
如果改制后的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企业,也有可能采用授权经营的方式

㈧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内根据《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契税吗还要交哪些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转让时补缴。
一、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税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二、《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五、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主要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要交什么税
一、土地取得费:
1、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城镇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征收安置补助、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相关税费:
1、集体土地: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
2、城镇土地:征收管理费或服务费(评估费等);
三、土地开发费:
1、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
四、开发利息(开发期投入开发资金占用利息)。
五、土地开发利润(开发企业的利润)。
注意:经过县级政府或者以上政府批准的土地就是指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使用者还需要先缴纳一定的补偿费、以及安置等费用后,再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是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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