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内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容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还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土地的原承包者将自己承包的承包地依法进行转让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法律对转让行为的前提要要求转出方要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还要经村委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特别提醒:转让是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我要提醒的是,这种流转方式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是农民生存的生活保障,为了不让转让承包地的的农民可能遇到风险,造成流离失所的严重后果,建议只能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来源才可以转让。如果没有生活来源的保障,就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扩展阅读: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征用土地
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什么
所有权主体就是农民集体,具体说来,可能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三者之一,这个要根据该集体土地实际情况来看
至于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组织。
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以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之后,根据物权法以登记为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会显示的所有权主体即权利人
如还有疑惑,可进一步咨询
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 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怎么处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回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答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 一场由集体土地自由转让引来的官司——从一宗案例看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处分
□王利明
阅读提示:稻香湖公司受稻香湖村委托,与京北公司签订《合作合同》。该合作合同名义上规定的是投资关系,实质上是变相转让土地,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宣告为无效。
[案情]
稻香湖公司受稻香湖村委托,与京北公司于1998年6月1日签定一份《合作合同》。合同规定稻香湖公司在以某幅土地作价投入后只获取利润,但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及亏损。该合同第4条规定:“合作的性质:甲方投资,拥有该物业的产权,分享合作项目所获得的利润及分担风险和亏损,乙方以土地作价,分享合作项目所获得的利润,不承担风险及亏损。”该合同第12条确认:“乙方分享合作项目的30%的利润,但不拥有合作项目的产权。”合同第11条规定了“投入偿还”问题。合同还规定乙方土地作价600万元,在经营中分6期逐步返还。但4个月后,该幅土地经某市国土局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京北公司在稻香湖公司的协助下,于1999年9月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该幅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该土地的出让金为700万元。京北公司向被用地单位稻香湖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50万元,由稻香湖公司从京北公司交付的首期土地“投入偿还”费用50万元中支付。京北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以后,便正式通知稻香湖村,其已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原投资合同宣告作废。
稻香湖村认为京北公司的行为出尔反尔,因此以违约为由在法院提起诉讼。而稻香湖村村民因为在投资合同签订以后村领导曾向村民许诺每家可分得人民币2.5万至3万元,因未能获得该笔钱款,也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京北公司履行投资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投资合同名为共同投资,实际上是出卖集体的土地,因此属违法合同,应当宣告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京北公司既然已经同意投资,不应当出尔反尔,否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于村民应当分得的钱款,应当予以支付。
[分析]
《合作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稻香湖公司受稻香湖村委托,与京北公司于1998年6月1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无效合同。该合作合同名义上规定的是投资关系,但实质上是变相转让土地,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宣告为无效。因为:第一,合同规定稻香湖公司在以土地作价投入后只获利润,但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及亏损。该合同第4条规定:“合作的性质:甲方投资,拥有该物业的产权,分享合作项目所获得的利润及分担风险和亏损,乙方以土地作价,分享合作项目所获得的利润,不承担风险及亏损。”该条款在性质上属于保底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被宣告无效。第二,合同规定稻香湖公司不拥有合作项目的产权。该合同第12条确认:“乙方分享合作项目的30%的利润,但不拥有合作项目的产权。”从这一规定的性质来看,实际上是出售产权。第三,合同中规定的所谓的“投入偿还”费用,实际上是地价款。合同第11条规定了“投入偿还”问题。其中规定乙方土地作价600万元,在经营中分6期逐步返还,更明确地表明双方的目的在于不经过征用程序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其目的显然是违法的。我国法律为了加强对土地的宏观管理,防止耕地的流失,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自由转让,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转让。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该条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该争议土地经某市国土局征用已转为国有土地。
京北公司在稻香湖公司的协助下,于1999年9月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该争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我们认为,从该块争议的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已发生变更,即由原来稻香湖村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征用是国家依法运用公权力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其性质属于原始取得,该土地上以前一切权利归于消灭。故稻香湖村就该土地已不享有任何权利,原来的合作合同即使未被宣告无效,也因为政府行为而失去效力。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负有义务一方得以免责,另一方得以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溯及既往的不生效力。
稻香湖村认为,其已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以京北公司名义办妥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京北公司实际开发使用,京北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地价款和补偿费构成违约。
我们认为,该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第一,由于《合作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即使稻香湖村曾经协助京北公司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但不能以无效的合同为依据请求履行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第二,由于原土地所有权主体已发生变更,稻香湖村已不再享有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不能再以所谓的土地“投入偿还”费用主张权利。
第三,在土地被征用并发生土地出让以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京北公司与稻香湖村委员会另行签订了《建设用地协议书》,就该土地征用的补偿费作出了明确规定。稻香湖村委会如果认为协议书中规定的补偿费过低,可以就该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另外提出请求,但不能以无效的《合作合同》为依据请求履行合同。
本案在法律上涉及到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问题。集体土地是否允许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由转让,尽管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允许集体土地可以自由转让。如1992年1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采用入股方式,与外商联办企业或内联兴办乡镇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可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于集体土地用途的改变和权属的移转是受限制的。我认为,作出这种限制仍然是必要的。因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或者说更大范围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很发达和完善,国家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与适当的行政干预,也就是说国家在房地产一级市场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居于垄断地位,集体组织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否则将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尤其是考虑到如果我国允许集体可以自由处分土地,有可能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因此法律严格禁止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但应当看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规制也有需要完善之处,最主要表现在某些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将集体的土地征用以后,补偿的价格过低,而将该地出让给一些公司和企业时,又收取较高的出让费用,这不利于对农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的保护。本案正说明了这个问题,国土局征用稻香湖村的该块土地时,支付的补偿费仅为50万元,但将该块土地出让给京北公司时,出让金为700万元,而稻香湖村与京北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双方协商的价格是600万元。显然,这种征用补偿费用过低,严重背离了土地的市场价值,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我认为,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应区分是为公共利益征用还是为商业用途征用。为公共利益征用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用不应该过高,但为了商业用途而征用集体的土地时,补偿费用应根据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费用可以合理低于市场价格但不能过低,以较好地平衡与协调农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三方的利益。
6. 不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怎样变更
(1)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确版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①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②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收土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③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2)《农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①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②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③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④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3)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变更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7. 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
(4)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方式确认土地经营权。
(5)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办理。
8. 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互换吗
你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本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互换、转租、转包。
9. 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到期后该如何急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9)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扩展阅读
性质分析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总有的。这又分为传统的总有和新型总有。传统的总有是指由一定的团体对土地享有管理职能,而由其成员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的农民集体范围的成员,以其组成之团体对集体财产依法按照“平等自愿,议决一致”原则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收益的权利。
(4)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新型的合有权。此种观点认为普通法之合有权制度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总有与合有融合演化而来,是指数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对不动产整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权利便丧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合有人的一种共有权制度。
(5)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所有与新型总有的内在融合。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定性:从外部关系来看,其性质为集体组织所有;而从内部关系来看,则为一种新型的总有。
(6)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村民小组、乡镇的所有权。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的地位。
(7)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
《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与之前法律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理论和实际。
需要强调的是,成员集体所有不是集体成员所有,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所有权的本质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定义中应加上“支配”权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集体土地所有权
10.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拥有权应该归谁所有
农村集体土来地拥有权属自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1、国家征地发放补偿款应该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农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0)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使用证查询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③备注。
④变更记事。
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1、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要注意看证书是否办理出让.现在的出让金标准较高。国土资源部发过一个文,自然人可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
2、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