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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土地调查的面积精度

发布时间: 2020-12-30 14:47:16

Ⅰ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的面积量算

1.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图斑界线和地类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回化的,其地类图答斑面积可直接引用,不再重新量算。
2.对有变化的界线或图斑,在农村地籍图上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量算。
3.农村土地利用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分类体系执行,至二级分类。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单位,逐一量算图斑面积。
4.属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中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分成若干宗地的,各宗地分类面积及宗地面积之和应与原调查成果相互检核,防止错漏。

Ⅱ 征拆用地面积采用什么计量单位精度保留小数点几位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以体积计算的为“m3”;以面积计算的为“m2”;以长度计算的为“m”;以重量计算的为“t”;以个(或座)计算的为“个(或座)”。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取两位小数;t取三位小数;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要进行技术人员和仪器准备。测量小组以3-4人一组,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到场,与房屋产权人做好沟通工作,对待测房屋进行观察了解。准备好手持测距仪、钢尺、皮尺、记录表格等测量记录仪器。
3.2外业实测
3.2.1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测量
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一般都有房产证,房产证上记有房产面积,但是由于政策原因或者其它原因,造成面积不真实等,因此必须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重新测量。相关人员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绘制好的测量草图,进行实际测绘。因为城市房屋面积测算中需要对共有部位进行面积分摊,因此在测绘前首先应对专有部位和公用部位进行认定和区别,然后对各部分的相关部位的长度进行测量。
(1)共用部位认定。共有共用面积是指为多个产权人共同拥有,共同使用的部位的面积。包括共用的楼梯、过道、公共门厅以及为本幢服务的用房面积等。要测算房产产权面积,首先应对本部分内容进行准确认定,以房产测量规范为依据,进行准确认定。
(2)测量位置。按照相关建筑及房产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应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因此底层外围尺寸都应一一测量,尺寸应满足几何条件,如外框投影与底层外框水平投影完全一样,不必重新测,注明即可,如不一致应每层分别测量。对于地
下层等外围尺寸不能直接测量的,可先测量内部净空长度,再分别测量两端墙厚,两者相加即可。墙厚测量可直接选取三个位置进行测量取平均值,对于无法直接测的,可取内外尺寸差,间接测量。
(3)墙体处理。对于成幢房屋,其产权面积(建筑面积)包含自用墙体面积(套内)和共用墙体的部分面积,因此对于墙体面积的测算与处理,应首先识别墙体为自用墙还是共用墙,自用墙完全计入产权面积,因此测量相关部位长度时,直接包含墙体测量即可。而对于共用墙,要分清共用方式,墙体厚度或面积按照共用方式,分摊到各相关部位。由于墙体一半是共同拥有,因此在绘制计算草图时,为了后期计算方便,将直接绘出产权边界线之间的长度,即量算时计算至权属边界线,即共用墙的中心线,从而可以直接计算房屋的套内面积。
(4)阳台测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封闭阳台和有顶盖阳台是计算面积的,因此要对阳台面积进行测算。测量过程中要测量外沿的长和宽,即包含了阳台墙的厚度,对于不规则阳台,则可采用几何图形分割法进行测量处理。
3.2.2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测量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主要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我国的相关制度,当前大部分农村房屋都未办理房产证,因此对于房屋面积没有数据可查询,同时农村房屋翻建变动更新较快,必须对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测绘。由于农房一般不牵扯分摊计算的问题,只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宅基地上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要求的房屋面积测算即可。主要的工作内容仍是计算面积部位相关长度的测算,为了便于后期计算,可直接测量建筑物外墙边界线长度,测量部位可参照城市房屋。并同时绘制计算草图,将相关尺寸标注与图上。
3.3内业处理计算
内业处理就是根据外业实测数据,对待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进行计算。由于两种形式的房屋面积测算依据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法进行面积计算。
(1)国有土地房屋面积计算。遵循房产测量规范中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方法要求,以幢为单位,首先计算本幢建筑物中每一产权单元的套内面积,即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和阳台面积之和。按照前述,草图中一般标注每一产权单元的权属边界线的长度,因此只需按照草图计算产权边界线范围内面积然后加上所属阳台面积即可。
对于共用部位,首先确定共用者,然后计算共用部位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共用面积分摊方法及精度进行分摊计算,最后确定各产权单元的产权面积。
(2)农村集体土地房屋面积计算。一般无共用部位,无需进行面积分摊计算,因此按照外业实测数据,将计算面积部位的面积进行计算即可。
一般房屋形状较规则,利用几何关系即可将相关部位面积计算出来,如形状不规则的房屋,可采用解析法等方法进行测算。另外也可根据草图和相关尺寸,利用autocad等软件,绘制电子图形,实现面积计算的自动化,提高效率。
4注意要点
(1)实地测绘时,相关人员到场(测绘、产权人及委托人,拆迁办政府人员),测量结果应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保留存档。
(2)注意收集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数据具有重要参考借鉴意义,是进行面积差值比较的直接依据。
(3)要注意测量精度,长度测量应往返测量取平均值,精度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4)由于房屋价值量大,测量工作必须认真、公平,同时与房屋产权人做好沟通解释和后期的服务工作。

Ⅲ 林业调查技术中中勾图面积精度越大越准确吗

不,还有走势Y Z坐标

Ⅳ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全国调查

武汉市农村土地二次调查正射影像图制作主要以1:12000比例尺DMC数码航空摄影影像为基础,其摄影时间为2005年、2006年、2007年,其中,东西湖区柏泉农场试点调查采用的是2006年上半年摄影的航空影像,制作一套1:10000比例尺DOM。为保证成图精度,提高作业效率,DOM的制作采用武汉市连续运行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WHCORS)和大地水准面精化等高新技术手段,采用GPS网络RTK技术施测像控点,内业进行空三加密制作正射影像图,并按要求进行整饰和元数据填写。
正射影像图(DOM)既是制作外业工作底图的基础,又是内业建库的基础,所以,DOM的精度对外业调查和内业建库有很大程度的影响,DOM的精度直接影响整个数据库的精度。 1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采用制作的影像工作底图为基础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对内业预先判读的地类界逐一进行核实、校正,并量测线状地物的宽度及零星地物的面积,对影像上没有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附近容易找到明显地物点的,可采用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进行补测;对新修建的道路和桥梁等大型建筑物,可直接用RTK补测,最后将核实、补测的内容及属性标绘在调查底图上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中,以此作为内业数据库建设的依据。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2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将权属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处理和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或《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以第一次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及原有权属界线为基础,采用有关权利人现场指界确认,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方法,已经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经核实无误,可不再重新指界和签订协议书,在工作底图上调绘,转绘权属界线及界址点。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3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流程及方法
根据外业调查成果对内业预判数据进行修改,通过自动剪断线]→[清除微短线]→[清除线重叠坐标]→[自动线结点平差]→[线转弧段]→[装入转换后的弧段文件]等一系列步骤进行拓扑错误检查,构建图形拓扑结构,形成全覆盖和不重不漏的土地利用图斑层,建立空间图形数据库,同时录入外业调查的各种信息,如零星地物的地类、面积,线状地物的宽度等,建立属性数据库,并建立图形与属性的关联,进行面积统计,最后建立图幅索引、数据字典,同已经处理好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状地物等各层数据文件加入到库文件中,完成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 可随时打开单文件,看是否只有所需要的数据,例如,零星地物放到地类码文件中,注意正确使用图例板,保证同一地类参数的一致性。

Ⅳ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调查

土地来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自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
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Ⅵ 房产测绘中对面积精度的要求里的“中误差”和“限差”的详细含义是什么具体是如何得到的

通俗讲“中误差”只是一个标准。在这里参与计算的边长不是真值(真值只存于理专论,误差是属必然的),含有误差的边长计算出的面积也有误差(其真实值也存于理论)。为求得真值,通常采取多次测量。

中误差定义:带权残差平方和的平均数的平方根,作为在一定条件下衡量测量精度的一种数值指标。

解释:中误差是衡量观测精度的一种数字标准,亦称“标准差”或“均方根差”。在相同观测条件下的一组真误差平方中数的平方根。因真误差不易求得,所以通常用最小二乘法求得的观测值改正数来代替真误差。它是观测值与真值偏差的平方和观测次数n比值的平方根。 中误差不等于真误差,它仅是一组真误差的代表值。中误差的大小反映了该组观测值精度的高低,因此,通常称中误差为观测值的中误差。 在实际测量中,观测次数n总是有限的,真值只能用最或然值(常用多次观测的平均值)来代替。

Ⅶ 全面开展土地调查之一:二次调查摸清家底

土地调查是针对土地的自然属性(面积、位置、形状等)和社会属性(权属、价格、等级、其他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等)及其变化情况和趋势的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工作之一。《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调查的基本内容,即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对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以及表彰和处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一、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我国土地调查的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据《史记》载,大禹治水时,就曾对土地进行过粗略的调查。 进入阶级社会,历朝历代都很重视土地调查,但其目的单一,主要是为了征收赋税,到北宋时土地调查制度基本形成。明代时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地籍图册——鱼鳞图册。 “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5年公布《经界条例》、《经界条例施行细则》和《经界调查章程》,在我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土地调查的范围、地类、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等。

新中国成立后,为查清我国土地资源家底,国务院1984年以国发[1984]70号文件批转了原农牧渔业部等5个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详查,即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全面查清我国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定有关政策和全面管理土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这次调查历时12年,共调动50多万调查人员,投入十几亿元资金,基本查清了当时我国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制度。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于1999年向社会公布。 据调查结果显示,截止至199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59亩,园地1.5亿亩,林地34.14亿亩,牧草地39.91亿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3.61亿亩,交通用地0.82亿亩。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数据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重要基础数据。

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为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68号),决定每年在全国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基础上,以上一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数,以变更图件为当年的变更调查工作底图,对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信息进行的调查、统计、汇总,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定期公布,以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的准确性、现势性。变更调查要在统一时点数据基础上,查清各类土地每年变化情况,掌握全国每一年度耕地、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灾毁耕地等情况。

自1996年完成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的规模迅速扩大,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止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比2005年净减少460.2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39亩,建设用地4.85亿亩,比2005年净增加660.3万亩,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同时,部分地区自1996年进行同一时点变更调查后,因县改市、撤乡并镇等使行政界线、控制面积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地方作为变更调查依据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底图由于制作不规范、破损以及累积变更面积过多等因素,不能满足变更调查工作的需要。另外,经费投入、人员队伍和技术手段、制度建设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以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变更调查成果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未利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掌握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数量和分布,是科学制订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落实土地调控目标的重要依据;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全国耕地的数量、分布以及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将基本农田上图、登记上证、造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前提;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获取准确、可靠的土地利用数据和图件,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各地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的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快速更新机制,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38号文件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国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一)关于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核心和主要工作。按照调查方案,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农村土地调查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关于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以1:500比例尺进行调查。城市土地调查要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三)关于基本农田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是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四)关于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是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通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将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同时,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为保持调查成果现势性,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继续开展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地对本地区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国家建立及时监测系统,运用航空(天)遥感等高技术手段,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变化进行监测,周期性覆盖全国,及时检查各地变更调查工作情况,并利用监测成果做好成果维护和应用工作。制定土地调查、统计、登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稳定的常设调查队伍,保障调查经费,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2007年启动以来,全国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认真落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依法开展调查,科学开展调查”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历史性突破。

(一)全面部署,顺利启动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2007年6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全国31个省(区、市)都相应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央财政已批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央经费21.16亿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和各地调查办认真组织开展了对土地调查业务骨干、师资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全国土地调查办先后举办了四期培训班,培训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约2000人次,全国各地举办省级培训班124个,培训人员约20000人次。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二次土地调查进行了全面的宣传、报道,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土地调查工作方案,颁布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为科学开展土地调查,全国土地调查办制定下发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31个省(区、市)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2007年8月10日,国家标准委正式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了土地利用分类。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国土地调查办先后制定下发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和《检查验收办法》等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核查总体方案》和《成果汇交办法》等正在制定中,经专家论证后将陆续发布。各地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三)积极开展土地调查法制建设

按照国务院领导“依法开展调查”的要求,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以及表彰和处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土地调查工作从此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从而对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努力推进调查底图生产,稳步开展外业调查

据统计,截至2008年3月,全国已采购下发遥感资料843万平方千米,完成底图生产252.2万平方千米(不含西部测图的140万平方千米),通过监理检查70万平方千米,下发底图成果36万平方千米,底图生产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全国881个县,230.4万平方千米已开展外业调查,已完成外业调查49.3万平方千米。目前,除部分地区因缺少符合生产调查底图要求的遥感数据,正在组织航空摄影或接收卫星遥感数据外,其余部分都已确定底图生产单位,正在制作调查底图。同时,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底图生产,全国土地调查办起草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红黄牌”管理规定》,并与生产单位签定了生产承诺书。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各地为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了调查队伍招投标制度、方案评审备案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土地调查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各地虽已编制了土地调查经费预算,但经费预算批复落实比率低,特别是贫困地区,经费筹措难度大;二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三是部分地区遥感资料短期内难以获取,尤其是计划航摄的西南地区,获取遥感数据的难度更大。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采取措施,多方协调,灵活应对,积极解决问题。

(一)加快底图生产进度,制定预案,确保按时、按计划提供调查底图

目前,由于底图生产合同到2007年底才陆续签订完毕,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调查底图的生产进度。根据计划,2007年底应完成307万平方千米的底图生产,但由于受气候、数据提供周期等因素影响,到2007年底,只完成了123万平方千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全国土地调查办应想方设法收集和购买遥感数据,对部分遥感数据获取困难地区,应提前做好预案,必要时将放宽数据时间限制,允许使用本地区已有的历史资料。同时,加快对不受天气影响的雷达数据的应用研究,为获取受气候影响较大地区的遥感影像提供新的途径。

(二)积极沟通,多方协调,解决调查经费短缺的问题

2007年,按照“国家、地方责任分工”原则,中央经费中没有对贫困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的补助部分,多数省份的贫困县财政无法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笔者认为,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经费畅通。全国土地调查办应及时掌握各省贫困县的实际情况,测算全国贫困县所需土地调查的经费总额,向财政部做专项报告,申请贫困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助经费;同时,国家也应为调查经费申请落实难度大的地区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三)及时制订方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在调查工作开展中,各地出现了变更调查中“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如何处理、确权中“林权证”与 “土地证”的矛盾以及省级接边等历史遗留问题。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应及时明确有关政策并加强沟通联系,采取专项调研等方式掌握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并分期分批解决。

Ⅷ 两家的耕地界限不清楚需要重新测量土地面积,是按以前国家刚分户的面积算还是按土地确权证的面积测量

两家的耕地界限不清楚需要重新测量土地面积,是按以前国家刚分户的面积算还是按土地确权证的面积测量,按土地确权证的面积测量是正确的。

Ⅸ 土地调查统计和分等定级

【土地调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为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技术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措施。土地调查根据调查内容不同分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目的和任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按照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分类后,为查清各类用地数量(面积)、分布及利用状况而进行的调查。根据需要,还要对行政界线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界线进行调查。

【土地调查成果及其要求】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调查成果的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的评定】是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进行调查测算后确定土地质量和价值的评估活动,土地等级是确定土地价格的基础。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评定土地等级。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土地等级评定的依据】是土地条件调查的成果,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与现状用途不一致时,规划土地用途是评定该土地等级的潜在影响因素。

【土地等级评定的内容】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来反映土地的质量差异。分等定级的类型可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的等级反映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用“等”来表示各个城市不同的土地价值,用“级”来反映一个城镇内部土地的区域条件和利用效益。农村土地的等级反映不同质量农用地经济收益的差别。土地“等”的划分依据构成土地质量、长期稳定的自然条件的差别,以及土地生产潜力的发挥和土地利用效益的差异。土地“级”的划分依据影响土地质量、易变的自然条件的差别,以及利用水平、利用效益的细小差别。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是指对城镇土地利用的适宜性评价,不同区位条件下的土地等级差异是土地价值差异的表现。城镇土地共分为10个“等”10个“级”。不同城市的土地可有不同的几个等,每一个等下又可分为若干个级,一般大城市可划分为7~10级,中等城市可划分为4~7级,小城市可划分为3~5级。

【农用地分等定级】是指对农用土地质量或者对其生产力高低的评定。

【土地统计】是国家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及其动态变化进行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和提供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统计的任务】是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资料的构成、利用现状和变化动态,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土地数据信息,更新完善资料,保证统计资料的现势性;为国家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为监督、管理土地资源、资产的利用服务。

【土地统计管理体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土地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初始土地统计和日常土地统计制度,以及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土地统计制度按内容和时间又可分为初始土地统计和年度土地统计。基层还应当建立以乡、街道为单位的统计台账,随着实地的变化,不断更新统计数字,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

【土地统计报表制度】是基层单位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的指标涵义、统计报表格式和报送程序,定期向国家报送各地统计资料的一项重要的国家统计制度。主要内容由“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概查)面积”等统计报表组成。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是指国家运用遥感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手段,对全国及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扩展情况和耕地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监测,根据不同时间的卫星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经过计算机处理、运算获取空间土地利用动态信息,为中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各类土地数据。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目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其目的,一是可以推算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二是可以核查下级上报的土地统计数据是否真实;三是能够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是及时发现乱占、滥用、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Ⅹ 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土地调查的内来容主要包括三项自:1、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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