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㈠ 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限是多少年
国土资源部对《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确回答,该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同时,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㈡ 用益物权都是期限性物权
不是吧 用益物权属于定线物权,除了期限性的还可以是 一定范围内的吧
㈢ 物权法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内容,并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物权作以下分类: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定限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对物的实体进行利用,以取得其使用价值为目的。传统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以及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担保物权是为债权担保所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标的物的卖得价金清偿债务为目的。因此,担保物权以标的物是否具有交换价值为重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
(二)主物权和从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属于主物权
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三)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区分,是以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所有权是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因此,所有权又称为完全物权。定限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或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定限物权成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之上,是对标的物一定范围的支配;另外,定限物权还可以产生限制所有权的作用。例如,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属于定限物权。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根据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和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是权利物权。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的意义在于,由于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
应注意,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林木和企业的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登记。
(五)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可根据物权发生内容的不同将物权区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指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六)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和永佃权属于无期限物权。地役权为从属于所有权的权利,但设定行为须定为有期。
(七)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
以物权之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可将物权划分为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或不得处分其物权。采矿权和捕捞权为依特别法的物权,也必须登记。法定物权(如法定抵押权、法定地上权)无须经过登记。动产物权,原则上不需经过登记,但船舶和航空器则须经过登记。区分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㈣ 房产70年之后会被国家收回吗
不会的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专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属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㈤ 所有权是不是有期限的物权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1]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㈥ 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而其中的永佃权等都是无期限的,请问如何解释
这个应该从物权法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开始讲。
用益物权始于罗马法,刚出生时的用益物权种类很少,确实是有期限物权,到罗马法复兴,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罗马法物权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
而我国法学家搬来的理论就是一百年前的德国法,所以难免有这种说法残留。
但是应该直到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越复杂化,传统的用益物权不能满足人们生活需求,各国都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用益物权,打破了传统的用益物权。
因此,目前理论上把用以物权描述为定限物权
而不是有期限物权。
而这些都是学说罢了。
来看看我们的物权法。
物权法根本没规定用益物权是定期限的,
用益物权中的永佃权,在德国二次大战后1947年被废止了。在日本永佃权仍然存在,但是设定永佃权的人越来越少了。
我们国家物权法根本没有规定永佃权。
所以永佃权只是一个历史了。我们不必回顾了。
我国物权法就没有规定永佃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款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而土地管理法62条虽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但是没有规定期限。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
我觉得学说只是一理论而已,并不是教科书上所有的东西是正确的。
个人认为用以物权是有期限物权的说法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过时的。
㈦ 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物权包括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有所有权就代表有物权。
拥有一套房子的房产即代表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也有物权。
(7)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扩展阅读
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有权
㈧ 返还原物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为什么物权法107条还规定了两年的时间限制
物权法两年这个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而且返还原物请求权中,未登记版的动产是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权的,只有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请求权行使的期限。只有规定遗失物经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的,充公。根据法理上看,基于物权性质,物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逝的。这与债权的请求期限很不一样。
107条是对遗失物返还的限制,因为遗失物丧失了占有,一定程度上是所有权的逐渐灭失。另外返还原物请求权针对未登记的动产是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也就是三年。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不适用此限制。
(8)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扩展阅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㈨ 物权法中关于房屋年限的解释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长于这个年限。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9)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扩展阅读:
虽然《物权法》没有提及续期后的费用及相关问题,对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如何处理,能否自动续期也没有具体规定,不过,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将对《物权法》相关部分进行补充。
拿到房屋之后,房屋的产权年限都不是完整的几十年,因为商品房产权年限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购房者可以登录中国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栏目,然后输入开发商所属公司进行查询。
比如70年产权的房屋,如果是新房的话,那么购房者就比较容易计算商品房产权年限,可以根据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来计算。比如开发商是在2000年拿到的土地使用权,购房者是在2003年购买的商品房,那么商品房产权年限就是2000年+70年-2003年=6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