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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

发布时间: 2020-12-30 18:19:57

㈠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否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其中尤其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最为典型。现行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依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三类“农民集体”,即,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群体,不能直接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因此,法律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相应的集体土地。也就是说,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政府均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他们只能经营管理属于某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前,很多地方直接将村委会、村民小组或乡镇政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登记确权,这种做法是明显于法相悖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前农村中普遍并不存在。将村内集体土地登记确权给“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正视当前农村村内集体土地普遍由村民小组
经营、管理的现实状况,将法律规定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直接表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无疑更符合实际。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类主体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一新的表述,是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识的理性升华。我们应当依法确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的一类。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依法属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的一类,但并不是所有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均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必须考察村民小组与原生产队之间的继承关系,确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源。
关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形式。在这一体制下,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有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替。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有一部分村、村民小组在规模和范围上做了调整,但总体上,村、村民小组还是基本上保持了原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生产队所对应的土地所有关系。因此,由生产队直接改为村民小组,亦即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的,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与原生产队之间保持了完整的承继关系,依法拥有其对应的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原生产队的集体所有权,是其对应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源。
肯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因历史沿袭而获得的其对应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方面与农村中各村民小组的农民普遍按照原生产队界限经营、管理各自的土地这一实际状况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本案就是因为村委会、镇政府否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将本应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款,拒不发放到组,从而引起纠纷的。
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因历史沿袭而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给予保护,法律和政策均有明文规定。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
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土地承包“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在延长第一轮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期工作中,“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国土资源部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发布的“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不是由原生产队直接改为村民小组,而是打破原生产队界限重新分组的,该类村民小组范围的农民集体与原有各生产队之间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承继关系,依法不拥有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应归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权利能力与村民小组行为能力的关系
关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入认为,农村土地大多是由村委会发包,村民小组往往机构不健全,欠缺经营管理能力,不应赋予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资格。这一观点混淆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权利能力与村民小组行为能力的关系。
村民小组依法经营管理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若村民小组因机构不健全等原因欠缺经营管理能力,并不会影响到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在法律上、事实上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正如现实中农村有不少村的村委会组织涣散,甚至根据组不成村委会,无实际管理能力,但并不妨碍村集体仍然实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样。村民小组欠缺经营、管理能力,可以由村委会代为经营管理,但不能据此否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较好的处理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权利能力与村民小组行为能力的关系。该文在确认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明确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
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形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所有权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这一规定,有力的澄清了当前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一些模糊认识。
综上所述,本案中大徐村5各村民小组由原来的5个生产队演变而来,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时并未打破原生产队的界限,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均承继了原各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原告大徐村二组农民集体依法享有独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县政府和村委会所持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茌平县政府忽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大徐村颁发的集体所有权证书,将大徐村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均登记在“大徐村“名下,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地十条、国务院批转的《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登记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在县政府登记行为后又相继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也印证了县政府的登记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是正确的。

㈡ 关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代表、指界人身份证明书的疑问,下列文件不明白,那位懂得告诉我一下 谢谢

这是我们国家开展的一项业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条件的地方登记到村民小组。

我觉得你不比签,既然如你所说,你村不是集体土地,干嘛要搞这个?还有:没有个人土地这一说,你说的是个人宅基地吧,你不用担心签字后影像你的宅基地,有物权罩着你呢。

㈢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到村还是村民小组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影响到今后土地补偿款和土地承包权益的分配问题,如土地属村集体所有则相关权益全村所有村民共同享有,如土地属村民小组所有则相关权益村民小组所有村民共同享有。

㈣ 村民小组是否可以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你好,这种情况,村委是可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但是,这个“主回体”只能体现答在对集体土地开发及合理应用的牵头人。假如村委要征用该集体土地,是要经过村民集体签字同意后才可以使用的。不然,这就不叫集体土地了,而是村委的私人土地了。

㈤ 如何界定是村集体所有还是村民小组所有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以通过管辖范围和所拥有的财产来界定是村集体所有还是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所有的管辖范围更广,所拥有的财产数量更多。村集体由村民小组组成。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3、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4、村集体所有,村是指自然村,管理范围比村民小组宽,由多个村民小组组成,村集体所有是指村内所有村民小组村民都共同所有的财产。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小组比村的管理范围小,村民小组是由多个农户组成,村民小组所有的财产有本集体组织的山林、土地、房屋、厂矿等。

(5)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㈥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否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是的,但只能拥有百分之九十以下是详情
一、村民小组(生产队版)或农业生产合权作社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拥有小组所有农户全部耕地、林地、水域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约占农村集体所有权面积的90%以上;主要由集体化时期农户入社形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是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大队)拥有村委会、村办企业、村办小学等机构的土地所有权,大多通过集体化时期各生产队(村民小组)撵地形成,约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的5%;
三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公社)拥有乡镇医院、电站、学校、乡镇企业等等土地所有权,,主要通过集体化时期各大队(村)撵地形成,约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的5%。
村民小组(生产队)、村委会(大队)、乡镇(公社)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三者之间互不重复、是相互并列的,而且是清晰明确的。这就是的“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㈦ 农村土地所有权应该属于村委会,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哪个

没有村民小组的属村民所有,有村民小组的应归村民小组所有!

㈧ 农村土地属于谁不是国家所有!不是村委会所有!是村民小组所有!!

属于村集体所有,即每一个村民所有,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如果已经有合作社或者村民小组,那么就归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8)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扩展阅读:

以下土地也是村民所有,注意区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参考资料:网络:集体土地

㈨ 请问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人、指界人,可以随便卖土地么签了那个证明对村民的利益有影响么村...

不可以的。要买卖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全体村民委员会同意和土地承包人的同意才可以的。对于土地承包人的利益代表人应该是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人员代表全体村民去和购买土地者协商价格等问题,并将协商的结果告知涉及土地的村民。并且要大部分土地承包人签字同意才能买卖!

㈩ 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到村民小组吗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回的确权登答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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