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行政确认
A. 关于买房子没有房产证的问题。
1、首先,你应该确定房源的基本情况,是商品房、经适房、小产权房的哪一种,然后再说买房子的事情。
2、如果是商品房,可能原因是建筑有部分验收未合格,或部分手续不合规,政府不给办房产证;也可能是新房开发商只办了大产权证,没有分户办房产证。后者相对来说风险小一些,但签合同最好直接去开发商那里更名备案。
3、如果是经适房,那么根据需要满一定的年限才能转让。
4、如果是小产权房,那就没法单独的办房产证。
不过无论是哪一种,你都有很大的风险,首先,谁也没法证明房子是他的,所以你也没办法确认你的钱就交给了原房主,没有房产证房管局也没法给你过户。
最把握的方法是等他办了房产证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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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
具体实施-需要的资料
1.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所需材料
(1)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3)购房人为单位
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B.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及行政行为撤销的适用情形、法律后果和区别
被撤销的来是政府的行为存在自过错,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确认违法,则是法院通过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事实和依据,审查是否有违法的行为。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形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或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判决变更。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加的判决形式,用以补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适应日常审判工作的需要。
确认无效判决的是依据这一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C. 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通俗的给你说 农村房屋占的地是归当地农村所有村民共有 是属于集体土地,如果是民房那么应该具有宅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买卖也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买卖,不能卖给城镇居民或者外村人。而且地基与房屋是一起进行交易不能只卖房屋。
如果开发商用于建的商品房就是小产权房屋,国家是明令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开发商将此土地通过正规手续办理转为国有土地时候,那么这块地上的房子是可以买卖的,且受法律保护,可以拿到两证(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即使拆必须给予补偿。
D.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
1.公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3.拘束力
①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②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4.执行力
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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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与形式
1.性质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③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④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2.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E.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可以建造房子么
不可以随便建造房子。
农村土地不是私人所有的。而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发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矿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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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为了平衡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续期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F. 房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在买卖二手房过程中,不同的情况都可能涉及"公证",虽不是必要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所谓"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在以下售房、抵押、线上P2P借款涉及房产反担保、线下借款涉及房产担保、第三方为线上或线下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各类公证,涉及房产的公证事项均按下述标准执行
一.产权人至今未婚:
身份类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单身证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财产类证明材料:产权证(原件)、原始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契税票(原件或复印件)
二.产权人已婚(均系初婚):夫妻双方到场
身份类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
财产类证明材料:产权证(原件)、原始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契税票(原件或复印件)
三.产权人已婚(一方或双方再婚):夫妻双方到场
身份类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
再婚方之前婚姻的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调解书)
财产类证明材料:产权证(原件)、原始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契税票(原件或复印件)
再婚且房产是在上一次婚姻期间取得,则需提供离婚证明及相关离婚协议、
判决书或调解书,应表明房产归属
四.产权人离异未再婚且房产在离婚前取得的(判断标准为:产权证、原始购房合同、发票、契税票任一时间点在离婚之前)
1)身份类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离异未再婚证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2)产类证明材料:产权证(原件)、原始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契税票(原件或复印件)
3)民政局离婚的需出示加盖备案章的离婚协议且应表明房产归属,法院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应表明房产归属
4)若上述文件中未标明房屋归属,亦可由前配偶到场发表声明确认。
五.产权人离异未再婚且房产在离婚后取得的(判断标准为:产权证、原始购房合同、发票、契税票所有时间点均在离婚之后)
1)身份类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离异未再婚证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2)财产类证明材料:产权证(原件)、原始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契税票(原件或复印件)
六.产权人丧偶未再婚的且房产在丧偶后取得的(判断标准为产权证、原始购房合同、发票、契税票所有时间点均在丧偶之后)
1)身份类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死亡证明(原件)、
丧偶未再婚证明(民政局出具原件)
2)财产类证明材料:1.产权证(原件)、原始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发票(原件或复印
件)、契税票(原件或复印件)
七.产权人丧偶未再婚的且房产在丧偶前取得的(判断标准为产权证、原始购房合同、发票、契税票任一时间点在丧偶之前)
此种情况需先行办理继承权公证。
G. 最高法物权法司法解释 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确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而不全依赖于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当然了,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解释,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
有记者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不再封闭建小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会不会与现行《物权法》规定相违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一个过程。
“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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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