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版权
您好,《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的判定标准 2006年02月15日15:04 新华网
我们了解到电影回《无极》在全国公映以答后,有网友进行了改编,制作了一个短片,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网上传播,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怎么认定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我就关于《无极》电影和改编的事,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谈一下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首先,如果说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馒头》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B. 记者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归记者所有。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专是属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C. 版权问题,记者文章的版权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内人或者其他组织容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所以根据你描述,如果作品是你自己构思并独立完成的,著作权归属你个人。
D. 记者发表在报纸上的新闻有没有版权如果有电台未经过记者的允许就在节目中朗读这些文章,是否侵权
新闻不是著作权对象,都可转载。新闻写作有版权,但其他媒体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转发并注明出处。
E. 作为记者,去对方单位采访,对方给了本公司的相关素材,你根据该素材写了报道,该单位有没有著作权 若主
如果写的报道是时事新闻,即单纯事实消息,那么无论是记者、受版访单位,还是主编,权都不享有著作权。如果写的报道不属于时事新闻,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应归属于记者、受访单位的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双方。若主编看后并做了修改,发表了,主编对该报道不享有著作权,因为主编的修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F. 我是一名记者,写的稿子见报之后,报纸上却没有我的名字,这是不是已经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该怎么办
根据你复说的情况及《著作制权法》第10条及第16条,你为完成单位的任务写的通讯稿应当属于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无论著作权由谁享有,作者均应当享有署名权。
可参照以下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G. 记者已发表作品 版权归谁
按《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一般来说,报社没有和新闻记者签订合同,约定专新闻职务作品属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即使新闻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也属于新闻工作者所有。但单位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一般来说如果是职务作品都归单位,作者只要署名权就可以了...
H. 记者采访、整理的口述历史,出版的书籍版权归谁
按照你所说的,这不但涉及到版权,还有名誉权的问题,对于被采访人,人家专得同属意才行,不过既然接受了采访,一般都会同意的。然后才是版权的问题,既然被采访人同意出版,立个协议后,版权应该是记者的,但是被采访人应该具有最终解释权,也就是有些东西被人诟病了,被采访人应该有解释的机会。我记得的就这么多了。
I. 有关版权的问题。报社记者在公务时间出去采访拍的照片,版权归属是怎样界定的。现在好多记者都当成私产。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回规定以外答,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J. 知识产权、记者缩写文章的版权
如果你与所在单位对该文章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以及是否是职务作品,那你是该文章的著作权人,你可以让那家公开刊物发表你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