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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2-31 10:53:10

A. 上海使用权房和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所谓产权,就是所有权。从法律角度讲,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使用权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你拥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权,看上去你也占有了这套住房。但要出租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能否出租、转让获取收益,都要受到有关法规、契约、产权所有者的制约。再来剖析一下处分权,这应该是产权拥有者最根本的权能。目前,按有关规定,居民拥有“使用权”也有处分权,尽管他处分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房地产中的产权与使用权两个概念并没有多大差别,因为实际效果一样,只是多了一种“我拥有产权”的心理感受而已。 按现行政策,使用权房同样可以上市,与产权房有着同等的转让机会,所区别的仅是一笔土地使用金。

B. 上海使用权房交易

1、您应当查看自己的公房是否属于可以出售的范围。根据目前上海市的政策,只有非独用成套的公房才能直接按使用权房屋出售; 2、您在出售前应当审核好买方是否有购买资格,只有具有上海户口的人才有购房资格; 3、出售前最好跟所属的物业公司协商好,因为签订买卖合同后需要向物业公司征询同意出售(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个才是公房出售最难的地方。因为物业公司无人监督,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同意你出售); 4、房价款的资金监管问题。出售公房的价款按规定要打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如果买方在2年内购买过商品房或今后2年内要购房,则可以直接凭专用存单把房款提出付房款,否则这笔钱要放在监管账户里2年才能取现。 5、公房使用权的转让是没有税的,只有一些登记费之类极少的手续费用。

C. 上海的使用权房报户口,只要承租人同意,还是必须全部人员同意

需要全部人员同意,由于使用权房为公有居住房屋,因此需要经承租人和同住人的一致同意。

《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

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

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3)上海使用权房政策扩展阅读

申请人向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代理人,下同)申请变更租赁户名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申请书;

3、《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4、承租房屋内所有的《户口簿》;

5、当事人对变更租赁户名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的,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提供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D. 上海使用权房可以继承吗使用权房转为产权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使用权即承租权,该权利可以继承,转化为产权要看单位是否愿意出售该房屋,如出售时
承租人
享有
优先购买权

E. 上海使用权房没户口可以继承吗

可以的。

继承,是继承才财产的所有权,不是使用权,比如租客租赁别人的房子是不能继承的。

继承,是继承死者的财产,不是他人的财产,租赁的财产不属于死者所有的财产。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属于继承的范围。

(5)上海使用权房政策扩展阅读:

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

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F. 上海使用权房交易

1.大额资金交易,尽量避免使用现金,防止出现意外,使用支票就不易丢失。
2.使用银行付款,留有清晰支付历史,如果发生贸易意外,就容易解决了。
3.一些工业大额支付,有时都会使用长期汇票(比更先进支票),因为买方需要验货,然后确认无误,等一段时间才会付款。

G. 上海的使用权房如何认定承租人如果确定

公房承租是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其租赁关系建立依据政策规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非按照市场经济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确立,与其说是公房承租,不如称之为“分房”,至于分配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由于在城市房屋公有制时代里无法关注权利种类、性质,这种分配体制让人产生的概念是“该房归我”。而今遇到的拆
迁确定公房承租人则事关利益、权利,同时也十分复杂,公房租赁关系具有福利、公益分配性质和政府照顾特征,这种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几乎没有意思自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具有民事出租主体和行政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规定,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关系中,涉及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纠纷时,房管所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与承租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应地该案件也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在涉及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的关系中,房管所以行政管理者的角色出现,履行行政管理的职权,相应地,案件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笔者认为,公房承租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赁合同或租赁登记册、租赁证等有效资料上记载的承租人,一般多为家长或工作单位。广义的承租人则除了证件标明的一人外,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权利,另一方当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离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员时常作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积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将狭义的承租人概念应用到具体事务,既不符合公房承租的政策精神,也不利于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应该从历史、现状和相关政策方面,结合每一户的实际情况确定承租人范围,着重考虑下列因素:①建立租赁关系时以几个人无房住名义分房,是婚前一人还是配偶双方,或家庭名义;②户口是否登记在该房屋;③有无分家或作过其他内部约定;④是否实际居住;⑤有无其他福利分房、住房补贴类;⑥有无放弃权利的事实或行为。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承租人资格,这关系到利益分配权取得。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1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2人以上(含2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2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2个以上(含2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H. 请问在上海有一套使用权房,根据上海房管局的政策使用权方式可以转变为产权房的为什么家里人不同意把使用

使用权房变为产权房的话,只能由房屋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购买,所以你母亲买下的话,需要同主人你和你父亲同意。否则买卖行为无效。
你家人都要同意的
需要同住人同意
不是七年后能买,而是五年后。真替你们可惜。

I. 上海永久性使用权房可否继承

上海永久性使用权房可继承。
1、在购买使用权房时一定要问清产权归属回,在过户时应当要求公房答的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托办理。另外由于使用权房的“房本”没有防伪标志,即使正规租赁合同的盖章也特别简单,因此购房者应与原单位确认,以防“房本”造假。
2、房屋置换合同签订以后,现任房主将拥有原房主对使用权房拥有的权利,意味着如果房产置换后使用权房拆迁,新房主将成为补偿款的受益人。因此房产置换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虑清楚是否已经放弃未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以防日后追悔莫及。
3、使用权的房子按使用面积计算,客户一定要对照房本的面积来计算。一般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建筑面积,但是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在具体交易的时候可以进行实际测量。

J. 上海市产权房和使用权房有什么区别,有哪些限购政策

限购都来基本上放开了,只要你有钱源。产权房是牵扯到落户和产权拥有的问题,就是你是业主,可以买卖,落户等等。使用权房,说白了,就是小产权房,也就是长期租赁的房子,就等于房东把房子二十年打包租给你,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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