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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性质

发布时间: 2020-12-31 11:38:56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你好。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版权的特征:权
(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 2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
②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 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4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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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主要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2)知识产权法性质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❸ 简述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版物权、债权、人权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❹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转来让的法律自性质是什么?我想先结合它的含义来探讨一下其法律特征。作为知识产权应用的一种重要形式,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观察其特征,比如可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也可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下列特征: 知识产权转让 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与本单位的经营战略、科研活动等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毕竟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因此,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经营活动密切结合起来,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同时,也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带动企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

❺ 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

可口可乐的玻来璃瓶形作为立自体商标注册了,而它是装饮料的,饮料本身没有具体的形状,故可以获准注册。如果你把葫芦瓢的形状作为勺子的立体商标注册显然不行,因为勺子为了有它的功效,本身具有与瓢相似的形状。如果你的瓢注册了,别人的勺子就存在与你近似的问题,会妨碍他人勺子正常经营勺子。

❻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效力 保护方法上的异同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的最显著的不同就是它的无形性,它不能用其自身的物理参数被定义或识别。它必须以某些可辨别的方法去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性,当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受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我买了一本教授写的书,在未注明出处时我不能使用书中的信息作为我的研究文章的内容。就所有权来说,当我买了一本书,我的权利对象就是这本书。
2.知识产权系原始取得,而所有权可以基于多种方式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孳息、优先占有。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不需要政府许可(除了某些特殊的不动产)。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以真实的创作为基础,依靠申请和政府的许可而取得。然而,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需要政府的授权,例如版权、商业机密。对于版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反,独家使用和控制并不需要过多的申请。但如果作者向政府登记了他的作品,他能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有的直接受让就可以取得,有的则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3.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所有权只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的章节中,前两章规定了财产权利,第四章规定了人身权,第三章规定了知识产权,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人身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同时,知识产权也具有财产权利的特点,因为这个知识产品有很高的价值 。此外,知识产权也可以像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进行交易。但所有权一般只针对财产,不具有人身权性质。
4.知识产权有期限限制,所有权一般无期限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财产所有权不受时间的影响,其权利期限与财产物品存在的期限一样长。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为了促进全世界的技术进步,每个国家都规定知识产权有一个有效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将不再有效,到那时所有的信息将会被每个人共享。更深一步讲,法律的作用是要避免知识产权变为一种经济垄断的工具。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
由于政府授权的地域性,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局限在国家的地域范围内,这阻碍了世界范围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发展。虽然在世界范围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存在一些知识产权协定,但地域性由于其批准方法和保护方法仍由各国法律所规定而并未因此有太多的改变。而所有权则不然,你自己所有的一本书,你带到任何一个国家仍然享有所有权,所有的国家都会保护这种权利。

❼ 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
( 1 )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它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
( 2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知识产权所有人独占地享有其权利。
②同样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个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而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同时并存。
( 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4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的是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丧失。

❽ 国资委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资委就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属于行政性质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的部分内设机构:

1、政策法规局: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协调工作。

2、规划发展局: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

3、企业改革局: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4、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5、综合局:综合归口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与地方加强合作。

(8)知识产权法性质扩展阅读

职责:

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❾ 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

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多将地理标志等同于地理标志权,将探讨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多表述为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这其实不利于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把握。从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审视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国际法的保护,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对地理标志权的认识问题。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附着在来源于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上的权利束。
从《巴黎公约》开始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地理标志一直都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务中知识产权的内容加以规定,所以也造就了一批学者直接将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武断地界定为一种私权利。如TRIPS协议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进而作出“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内的一个企业或个人,但是这种使用主体的扩大丝毫也不能改变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依协议规定,赋予利害关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使用地理标志的法律救济属于其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成员域内法为地理标志提供的法律救济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财产法领域有形财产法律规范和无形财产法律规范分离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知识产权领域私法与公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的产物,然而公权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渗透,并未改变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上述两种典型的论断都将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私权利。但不能简单的从TRIPS协议的规定和财产权的浅显认识出发将地理标志权认定为一种私权利。相反,地理标志权兼具私权和公权的特征。如果遵从现行学术研究的态势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这种法律属性当属于经济法或第三法域性质的权利。 地理标志权同时蕴含了对特定地域环境权的保护。根据《里斯本协定》和TRIPS协议对“原产地标记”和“地理标志”的定义中,不难看出地理标志至少涉及三个标准或内涵三个构成要件,即(1)用于标明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2)与特定地域有关;(3)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以一项地理标志的构成与当地特定的自然环境因素是密切相关的。如法国的香槟酒,主要就是因法国东北部一个省的名称,该地区特定的自然和地理因素决定了该种加汽葡萄酒盛名于世。再如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的Basmati大米产于印度次大陆的最北端,其产区横跨印度和巴基斯坦。该地区气候独特,最低气温达到零下120F;土壤肥沃,因为含有丰富磷元素的恒河水和印度河水灌溉这片沃土,从而汇聚了具有独特品质的Basbati大米。所以在特定地理地区的商品,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受当地地理条件的约束,也就是说自然因素在地理标志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决定因素。一旦特定地域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该地域内具有特定自然因素的产品及其地理标志就不再具有给予特别保护的必要。反过来,地理标志的保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或者说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本身就蕴含着对特定生态环境的一种间接保护。地理标志权应当包括一定程度的环境权益,即意味着地理标志权人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维护当地独特生态环境的权利。
从生态意义的角度来理解地理标志权:(1)地理标志权具有生态性。享受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定产品主要取决于特定地区的生态环境因素,如法国香槟、印度的Basmati大米。再加上当地人民的聪慧,最终形成具有地理标志的特定产品。但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之间仍然具有层次性,即自然因素前置于人为因素,并最终决定了人为因素的作用效果。因此,一项地理标志的形成是以自然因素为前提,辅以人为的智力创造。所以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过程中,不能过分的夸大人为的作用,主张只保护当地部分生产者的权益。实际上,更应当注意的是在保护当地生产者权益的同时,强调他们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以生态环境质量的维持或提高作为保护生产者其他地理标志权益的限制性标准。(2)地理标志权不仅仅是私法意义上的私权,而且更应当是整个社会本位乃至全球本位上的介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一种权利。我们不能只仰赖于私权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它的作用被私的利益之上的原则和优先的保护对象所限制。相反,获得保护的特定群体会利用这种所谓的私权对生态环境进行盘剥,造成整个生态利益的降低。如果将地理标志权当作一种私权之外的权利加以保护的话,既有利于对特定生态环境的保护,又有利于保持特定自然品牌的维持,从而最终有利于该地域特定产品的生产者的长久利益,包括后代的利益。 从地理标志的商标法律保护途径来看,地理标志权也不单纯属于私权的范畴。根据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模式的不同,一般可将地理标志的保护分为专门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两种。专门法保护以法国和爱沙尼亚为典型,商标法保护以美国、德国和意大利为典型。在商标法的保护中,各国又通常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来达到保护地理标志的目的。《美国商标法》第45节、《美国注释法典》第15篇第1127条讲集体商标定义如下:所谓集体商标是由合作社、协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成员使用,也可以由这些合作社、协会、团体或者组织善意地商业使用或者将其申请注册于本法规定的主注册簿上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包括用以标志集体、协会或者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标记。另外《美国商标法》第4节,《美国注释法典》第15编第1054条也允许证明商标,包括低于来源标志的注册。其将证明商标定义为:是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或者所有人具有善意的允许他人进行商业使用的意图,并申请注册于主注册簿上的字词、名称、符号、设计或者其组合,以证明某人商品或服务的地域或者其他来源、原材料、生产工艺、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征,或者商品或服务上的工作或者劳务由联合会或其他组织的成员完成。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也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形式,并对其内涵作出解释,即:“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由于地理标志权主体的多元性,为了更好的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保证地理标志中财产权益的公平合理分配,维护地理标志中特有的生态权益,适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两种商标保护形式的根本法律宗旨就在于:(1)克服各独立权利主体的私利的、无序的、甚至是恶性的竞争;(2)倡导在行业协会或相关政府行政监督机构在维护公平竞争和生态环境中的作用。虽然各国对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定义各有不同,但在实体上和维护上述宗旨上是明确而统一的。另外,即使有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但仍然无法使权利人阻止第三人在工商业活动中善意使用这样的标记或标志,尤其这种商标不能对抗第三人合理使用地理名称。
因此,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从立法的层面很好的说明了地理标志权的非私法性和非公法性,而是基于二者之间的一种法律权利。首先,权利主体的多元性表明,地理标志权不能完全归属于某一个单一的个体,相反是属于在一定范围内被共有的一种权利,这种共有的权利不能使用所谓的私权至上,所有权绝对等私法上的传统原则。其次,如果将地理标志权赋予特定的部分生产者或经营者,那么它们那种私的价值取向会最终衍生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无休止的向大自然攫取资源或利益的结果。从学理上来讲,这种结果正是市场乃至国际市场失灵的产物。根治这种市场自由就必须从宏观的角度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而这种干预正是通过政府或者中介组织来实现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中的团体协会和监督组织等就是这种意义上的适当干预组织,从而也明确了地理标志权是具有经济法属性的或者说是第三法语性质的权利。

❿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来性质

知识产权是源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其专有性表现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第四,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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