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所有权
『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以物抵债方式变更的房主,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贰』 已抵押的房子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产,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2)以房抵债所有权扩展阅读: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
(1)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的,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
(2)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 (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3)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注意,这里已经没有再提到“必需”的问题,只是同时又规定,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个月内不得强制迁出。就是说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过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强制迁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叁』 房屋被抵债后又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如何确定所有权
所有权没有变。抵押和查封只是保证债权的实现和诉讼的进行的。
『肆』 新农村建设按照一人30平方划分了一套住房,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只属于户主吗户主可以拿来抵债吗
放心好了!只要是只有这一套房子法院是不会判给他们的!因为法律有一条只有一套房子是不会不让你们居住的现在是人性化社会!放心吧!
『伍』 法拍房子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能否以房抵债给债权人
如果是农村集体欠债权人债务,是可以以房抵债的。但是如果是个人所欠债务,是不可以用集体所有权的房子来抵债的。
『陆』 一房二卖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1)犯罪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但仍有判决开发商在一房二卖中构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诈骗罪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3)构罪形式
A.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B.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C.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D.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E.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4)排除情形
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A.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B.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C.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二、如何认定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
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所以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此条规定,买卖合同因出卖人与买受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除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外,即使一物存在多重买卖行为也均应认定有效,并不涉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不动产买卖也是如此。从单个合同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一房二卖”,造成没有交付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根本原因是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的,对此应当重点惩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柒』 法院判抵债的房产,由于要拆迁,现在债务人要收回房产,改为以现金偿还所欠款。债务人是否有权这样做
房产怎么抵债?法院只能将该房屋平拍卖 所得价款予以清偿 除非对方是通过拍专卖程序获得该属房产所有权 那自然没权这样做
当然如果你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法院制定了调解书,确认了你以此房产抵偿债务
那就对方具有了物权
你是财产保全了,执行阶段?
债务人欠债,在执行完结之前,债务人都是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是自己房产获得清洁的
『捌』 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愿意以该房屋抵债,
不能的,因为法律保护善意买受人的,这个房子已过户。但是甲可寻求过错方乙,让其承担责任。
『玖』 农村房屋抵债合法吗
想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债,首先需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而通过宅基地抵债,则相当于变相的宅基地转让,那么就需要明确宅基地转让的条件。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特点有:
(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
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 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 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三、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立法依据。
我国人多地少,一直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为防止出现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流离失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大局,我国立法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国务院于《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村民出 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体现了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意思。
综上所述,我们明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抵债并不合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以上便是小编对“以宅基地使用权抵债是否合法”的解答,如果您关于农村宅基地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拾』 以房抵债的裁定是否有所有权转移效力
编辑同志: 因姜某欠我现金8万元不归还,我诉讼后经法院判处。判决所限偿还期限逾期后,姜某还不给付,我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姜某购置的楼房抵顶。当我到房管局办理楼房过户手续时,房管局以裁定书不同于判决书为由,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吉良吉良: 你所反映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法院的裁定书与判决书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房管局以裁定书不同于判决书为由,不给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无法律依据的。其理由如下: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标志,但这是对私法行为而言的,这一规定只是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的,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登记过户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法院以物抵债的裁定是基于公民权利而作出的,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房产权属的实质性判断,因此不受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要件之规定限制。它的物权变动具有事实行为的特殊性,所以物权变动自相关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即告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解释,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顶债,强制以物顶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申请人。 综合上述,房管局应该给你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山丹法院赵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