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
㈠ CIF术语下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理解基本正确——海运情况下的货权转移,是以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这种指示提单,在发货人没有将该正本提单移交之前,货权在发货人手中,只有当发货人将背书后的正本提单移交给收货人后,货权方才转移。所以,上述海运提单的货权转移,以正本提单的移交完成转移,而与CIF等贸易术语无关——即货权的转移是以正本提单转移而转移,与贸易术语无关。
㈡ 关于国际贸易的一些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将票据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是
背书转让
㈢ 国际贸易术语对货物所有权有约束吗
你问这个问题很雷人,很少有人在学国际贸易术语时考虑货物所有权,也没有什么意义。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是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起到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的作用。而货物的所有权跟风险的转移没有直接关系,这点与我们平常的市场交易有不同,在国际贸易里风险的转移是有明确划分的。风险的转移不意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问题又有其相应的因素决定,而与风险转移无关。回答完毕!
㈣ CIF 术语下,货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时间
CIF 术语下,货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时间都是在装运港船舷。CIF是象征性交货,虽然运费和保费付至目的港,但是所有的风险划分都是在装运港船舷。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㈤ 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如何规定货物的风险转移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二 关于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
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公约第67条、68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在运输途中风险的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第67条第2款特别强调了在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
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章 风险移转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第六十七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第六十九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㈥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卖方义务中的所有权担保的含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提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扩展阅读:
所有权担保的类型有:
①买卖式担保。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用附条件买卖的方式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在买卖担保中,债权人(信用授与人)借支付买卖标的物价金的名义将信用授与债务人,而债务人(信用接受人)则借出卖人的名义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之保证,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债务人再回复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买卖式担保中,买卖标的物发挥着担保物的作用,买卖只是假借的形式,实质是通过附条件买卖的形式来实现信用之授与,并给信用授与人(贷款人)收回贷款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买卖式担保,根据买卖所附条件的不同,还可以分为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式担保与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式担保。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又称活卖,是指在买卖中为出卖人保留返还价金,解除买卖合同,回复标的物所有权之权利的买卖。
假借此种买卖方式实现的担保就称为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式担保。附买回条件的买卖,是指在买卖中为出卖人约定按原价格或双方另外协商的价格买回出卖物之权利的买卖。假借此种买卖方式实现的担保,就称为附买回条件的买卖式担保。
②让与式担保。指以让与标的物所有权作为债务履行之担保。让与式担保的作用与买卖式担保完全相同,其区别仅仅在于让与式担保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不是买卖,而是其他形式。让与式担保根据让与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式让与担保。
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包括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和附解除条件的让与担保。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是指以债务到期不履行作为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而将担保物之所有权让与债权人的担保。
在附停止条件的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于债务成立时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占有,但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有权取回担保物,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
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专。和某些国家,如英属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㈧ 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是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㈨ 各国法律关于货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1.以交货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2.合同成立时,以法国为代表,不需要交付或者登记,不做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
3.货物特定化之后
在货物上标明姓名和地址
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者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货物装船了,但提单抬头人是卖方或者代理人
4.混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