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1. 房屋征收决定书中没有定义被征收人是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吗房屋所有权人已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被征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专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属以房屋产权登记确权。
房屋的登记人已逝世,没有明确继承人的,或继承人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重新确权,明确被征收人。
2. 一,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人有哪些为什么
最新的征收补偿条例就是国务院590号令,本条例的征收补偿规定的两版个法律主体就是征收权人与被征收人,征收人就是市、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住宅房的承租人在征收中因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房屋的承租人未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一致,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将保持原租赁关系不变,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因拆迁对于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可以申请要求政府解决廉租房。 对于非住宅房商铺承租人与被承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并就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或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争议,这是另一法律关系与征收政策不属同一法律主体。
3.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该怎么办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对产权不明确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确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对该房作《房屋补偿决定》实际居住人可按《补偿决定》提供的安置房屋过渡居住,待产权明确后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对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需在征收现场和相关媒体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和相关征收补偿方法和操作程序,留取影像备案。60天后视同公告送达当事人。对空关房公告送达后,待《房屋补偿决定》经法院裁定生效后,可将室内物品公证保全搬迁到过渡房中,然后拆除。
4. 求解,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产权人吗还是户口本上所有人。
被征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不动产登记享有产权的人。不是户口本上的所有人。
5.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如前所述,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后,被征收人即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异议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 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提出异议。
第二,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 条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之前,以及给予补偿之后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还没有搬迁的,被征收人有权对被征收的房屋继续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被征收人可以继续住在被征收的房屋内;被征收的房屋在被征收前已经出租的,那么该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当然,这种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 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求偿权。被征收人的求偿权是指其向征收人索要征收补偿和安置费用等的权利。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修建马路的需要,征收李某的房屋,李某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要求给予货币补偿。
6. 被征收房屋拆迁如何划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7. 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有哪些
一、被征收人的权利
1、获得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权利
一般来说,能得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主体所有权补偿,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来确认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应当得到征收补偿。
(2)附属物所有权补偿,征收房屋附属物是指属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会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但是房屋结构及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于房屋主体估计范围,不属于附属物评估范围。
(3)院落、空地补偿。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权,因此,征收部门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对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征收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部门支付货币以取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调换指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3、对市、县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接到该裁决结果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被征收人的义务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希望增加补偿的,不与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按照协议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权起诉。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什么情况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9.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布后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征收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既然已经被征收了,如果已经完成了征收补偿工作,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从个人转让给了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