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版权产权 » 小区活动中心所有权归属

小区活动中心所有权归属

发布时间: 2021-01-01 14:20:17

Ⅰ 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吗

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曾有过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会所、车库、绿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区分所有权人共有。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物权法草案讨论删除了有关会所的规定。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中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
在法律实务中,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我们意见不同。会所不同于道路、绿地,并非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一切主体均可以使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使用小区内道路、绿地不会另行产生费用,其产生的收益或益处也是无形的。但会所的使用和服务均是有偿的,而且,使用主体受限,即使是小区业主使用也受诸多限制。
由于物权法并未明确对会所的产权作出规定,有关会所的产权争议仍继续存在。现阶段,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争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会所也属于房屋的一种形态,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建设单位一般就是指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会所是公用配套建筑,是为全体业主提供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关于会所产权之争,我们认为,首先应对会所的含义、概念要有个共识,否则,就失去了基础,争论毫无意义。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会所的含义和概念有过界定。
“会所”,是一种社会俗称,来源于香港,在居民小区中修建的供居民休闲、娱乐以及商务活动之用的场所,比如餐饮、游泳、网球、桑拿、商务中心等。根据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6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中第6.0.1、6.0.3、6.0.5的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据此,我们认为,“会所”仅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商业服务”设施。
其次,会所的产权应归谁所有,除了应考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外,还应当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一方面要能有效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又能实现会所价值的最大化。会所涉及的服务众多,并且属于商业性服务,后续投入是必要的,如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后续的投入也需要全体业主决定和承担,这样势必提高经营管理成本。
再者,就目前会所的经营状况及使用率的实际情况来看,有95%以上的会所是处于亏损的,如若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亏损的损失也应由全体业主来承担,但全体业主如何承担,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近来,我们在为某品牌开发商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该开发商想放弃会所的产权,提出了把会所的产权以分摊的方式全部归业主所有。对此,我们认为,分摊会所,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但分摊无疑加大了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不利于房屋销售;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会所不能纳入公用建筑面积;经咨询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建配套范围不作产权登记”。继而,该发展商又提出了,将商业部分无偿供业主使用但由业主分摊无偿使用期间的相关费用。对此,我们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相关的条款在向购房人作合理提示和充分解释后,对发展商和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我们认为,会所的范围仅限于公建配套中的“商业服务”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业主对会所享有的权益来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楼宇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开发商有关会所的宣传、陈述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Ⅱ 街道办事处有权把小区内活动室改造成居委会有房吗

  1. 街道办事处属于政府,有权处置部分房屋。

  2. 但如果小区活动室属于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占用房屋,属于侵占。必须退回。

Ⅲ 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所有权归业主吗

小区内部公共设施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只有使用权限,不是归属权。

Ⅳ 开发商规划的小区业主活动室产权属于开发商,业主有权力使用吗

1、如果来设计中,该自房为物业和业委会办公用房,那么物业及业委会拥有使用权。而且不能改变该房屋用途。
2、公共产权虽然是业主共有,但是其用途在规划设计中已经被固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得更改。特别是设备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
3、非固定用途公共房产的使用,最终决定决定权归属业主大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

Ⅳ 小区活动室的产权归谁呀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谁开发就应该归谁吧!如果开发商把他给社区,那就应该归社区管,产权单位就应该是社区.

Ⅵ 小区会所所有权的归属

当然不是这样。
物权法实施之前的所有合法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之前是受到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的保护。
小区会所是什么概念,是私人举办的还是公司弄得。在小区那个地方设立的。这个你要讲清楚噻。

Ⅶ 小区公共区域使用权有没有伏先与非优先之历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7)小区活动中心所有权归属扩展阅读: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房开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小区内1015.64㎡的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该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嘉鸿花园”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的住宅小区。其中,该小区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会所,合计建筑面积1015.64㎡。
该小区业主大会在诉状中称,当时建立小区的时候,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建设会所是作为居委会、公厕、物业等配套用房。
业主们认为,当时房开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房产交付之后,小区里面的业主们都把上述会所当做文娱活动场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业主们得知开发商正在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将会所的所有权登记在房开公司的名下。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庭审从上午9点到下午1点结束,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权法
推荐于 2019-08-02
TA的回答是否帮助到你了?
能够帮助到你是知道答主们最快乐的事啦!
有帮助,为TA点赞
无帮助,看其他答案
查看全部12个回答
房子使用权上【链家APP】实时查看房屋户型及价格!
根据文中提到的商品房为您推荐
上【链家APP】,房子使用权实时更新,周周上新,房源动态一手掌握。郑州找房,上链家APP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告
房屋使用权上【贝壳找房APP】查看户型及价格!
根据文中提到的商品房为您推荐
上【贝壳找房APP】,房屋使用权实时更新,房源动态一手掌握。
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
1条评论
热心网友赞
我们是单位盖的楼房但是我们都是自己出钱买的,有房产证土地证,可是小区里的公共用地单位说是单位的,单位这样说对吗?
— 你看完啦,以下内容更有趣 —
小区里的公共区域是属于小区还是业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3赞·461浏览2017-11-16
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怎么办?
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如果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业主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停止对公共区域的侵占,这既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拓展资料:《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参考资料:网络_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90赞·21,477浏览2019-11-05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归属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属于小区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绿地和个人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和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时,转让共有权和共有管理权。 (7)小区活动中心所有权归属扩展阅读: 小区公用建筑产权所有者的权利: 从法律调整的角度看,建筑区划外的“业主”权利只能依据房地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权利需要专门的规则来确认和保护。众所周知,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紧张程度的加剧,以土地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高层建筑或复合建筑越来越普遍。 在建筑区域(通常称为小区)内,许多业主在一个区域内形成了强大的公共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权的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业主权
5赞·6,861浏览2019-09-25
小区哪些属于公共区域
《物权法》有规定的,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还包括小区的排水系统、配电房、天然气管道、小区出入口、路灯、沟渠、围墙、电梯、水箱等。
8赞·2,260浏览2018-01-08
业主有权使用小区公共用地吗?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Ⅷ 居民小区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归谁管

应该归小区的物业公司管

Ⅸ 如何区分住宅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

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9)小区活动中心所有权归属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Ⅹ 小区公共区域到底属于谁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0)小区活动中心所有权归属扩展阅读: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房开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小区内1015.64㎡的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该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嘉鸿花园”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的住宅小区。其中,该小区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会所,合计建筑面积1015.64㎡。

该小区业主大会在诉状中称,当时建立小区的时候,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建设会所是作为居委会、公厕、物业等配套用房。

业主们认为,当时房开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房产交付之后,小区里面的业主们都把上述会所当做文娱活动场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业主们得知开发商正在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将会所的所有权登记在房开公司的名下。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庭审从上午9点到下午1点结束,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