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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迁后安置使用权房权益

发布时间: 2021-01-01 19:19:43

使用权房屋动迁款分割

1.承租人已故,但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是合同法229条
如果租赁人死亡,在租赁期内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继续按原租约履行。依据是民通意见119条第1款
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况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

2.使用权非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
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因为使用权带来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3.本质上是否可以理解为将使用权房屋出售给开发商从而将现金变为承租人遗产
可以那样理解,从结果上看是一样的。如果从法律上理解,就是因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了产权变更从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赁利益,因此对侵犯承租人的这部分利益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换到房屋拆迁就是因为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权利而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或者安置回迁补偿

4.按照继承法第13条提出的可以平均分配
因为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所以法律上的承租人依然是没有变化的,在这个情况下虽然其户口上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在租赁期内承租,但是在拆迁时租赁的房屋依然是属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所以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的合法补偿而不是对共同居住人的补偿
因此即使拆迁补偿是在承租人故去后才取得,但是是对其生前权利所置换出来的利益,依法可以按照遗产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可以适用继承法处理

5.请懂得相关法律的人士给予详尽的解答
这里是购房版块,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请你把这个提问重新分类到法律版块呢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⑵ 使用权房拆迁户口上的人有什么权利

该前提下,房主应与户口本内的家庭成员协商解决此事,对方虽然有回在户口所在答地居住的权利,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房主要转让房屋时,对方也有搬出的义务:
1、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
2、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一,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居住权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⑶ 关于拆迁和安置房产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专业人士进!

房地产相关问题知识问答1、 住房二级市场包括哪些方面?答:住房二级市场包括:商品房、允许已购公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居民个人之间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地域之间的房屋买卖、置换。2、 什么是二手房?答:二手房是指非开发商出售的、由房屋产权人或购买人转让的房产。包括已取得权证需要转让和尚未取得产权证需要转让的房产。包括私房,单位自管房、二手商品房、上市房改房等等。3、 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答:指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所购得的住房。4、 什么是解困房?答:是指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专门修建的用于解决特别困难户的拥挤住房问题的住房。5、 什么是房改房?答:经房改部门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6、 什么是房屋拆迁?答:房屋拆迁是拆迁人在建设活动中,因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转移属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权益的行为,它是房地产权益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7、 什么是商品房?答:应具备以下条件:a、 向开发商购买的且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b、 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c、 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限(如查封、冻结)。8、 已购公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答:需要条件是:a. 取得《土地房屋权证》;b. 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c. 已按规定补清超标面积房屋价款。 土地房屋权籍登记9、 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是什么?答: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具体要求,进行受理登记、审核、确权发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2)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3)面积准确。10、拆迁安置房因原业主死亡,暂未办理继承,能否按原业主名下登记产权证?答: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后,根据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11、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已实际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答: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12、几种不能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情况答:不能办证的情况还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几种:(1) 完全没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续的;(2) 用地、建房手续不齐全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3) 房屋未竣工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4) 四至界址、界限不清,权属有纠纷、争议的;(5) 超建、超占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未经依法处理的;(6) 购房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的或未全额交清购房款的;(7) 重复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房屋;(8) 购房主体本身存在问题的,如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或法人单位已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已故未办理继承的等等。13、商品房、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答: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概括为:(1)符合城市规划;(2)房屋已竣工;(3)购房(安置)手续合法、完整齐全。具体如下:A.商品房:A、已签订购房合同且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b、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C、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出查封、冻结)。B.房改房:a.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b.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C.拆迁安置房:a.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经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可按确认书的内容办理权属登记。b.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均由拆迁人统一办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报送拆迁协议确认,统一缴交相关税费及申办领取土地房屋权证。14、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怎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答: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如下办法处理:(一)1990年4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城镇私也房屋)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指标、内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红线的,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二)1990年4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为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三)2001年4月30日之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但其余批建手续完整的建设项目,经权属调查项目用地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的,可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5、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如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答: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每栋建筑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1%以内(含1%)的,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增容地价;大于1%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按规定收取增容低价。(二)对于有超幢、超层、部分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建设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先对符合规划批准的幢、层和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部分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其余部分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三)凡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红线范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16、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产权登记?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17、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答: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归属争议。18、土地权属争议应向谁提出申请?答: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19、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20、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土地权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21、什么是房产测绘?答:所谓房产测绘是指运用测绘技术和手段。采集和表述房屋有关信息的活动。22、目前施房产测绘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实施房产测绘,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地相关规定执行。23、商品房面积由谁来申请测绘?答:目前购房人办证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及时对已竣工的房屋实施测绘、不能及时将由其提供的办理差全所需的有效齐全的资料保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维特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审核后用于目前房屋权属登记。24、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但经规化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之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因上述原因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5、商品房建筑面积的组成?答: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26、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答:共有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在其它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内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割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独立使用的地下室或为多幢服务的地下室(地下车位、车库、仓库、自行车或摩托车集中停放部位等)、地上杂物间、车棚、车库、为他幢和多撞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2)、作为人防工程(含平战两用)的地下室、避难层(室)以及分期建筑过程中的跨期服务的公共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等)。3)、按规划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内“空中花园”以及底层架空用作绿化、公共不开放空间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4)、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5)、扣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本条前4款内没有罗列的建筑部位。 27、什么是地籍调查?答:地籍调查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和技术规程,对申请登记的宗地现场核实其权属、位置、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行政行为。 28、为什么要进行地籍调查? 答:因地籍调查的情况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作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重要基础资料,所以它是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也是建立地籍和保障上的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土地制度。 29、地籍调查为什么要权利人签字?答:地籍调查是对土地使用权人权利范围、位置、大小等进行的法定调查,每综土地的各条界限都需要与相邻的权利人相互以签章方式共同确认。履行指界签字手续,明晰产权范围,是避免日后发生土地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并且可以更好地保障权利人对自己的合法土地房屋的处分、占有、使用、收益权。因此,按法定程序履行指界签字手续,是每个房地产权利人应尽的义务。 30、农村房屋可以抵押吗? 答:农村房屋是否可以抵押、如何抵押,国家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的抵押,应局限于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至于农村村民的住房因其宅基地不得抵押而受到限制。申请人持有的文件或证照已遗失的,应提交相关证明(需由档案管查档核实的,应提供档案管证实材料),经登报公告遗失满一个月无异议的,可确认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有效。 32、乡镇企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设的有效文件或证照;建筑物质量检测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下列材料均为批准使用土地和房屋建设的有效文件或证照:原土地管理局核发的相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经规划管理部门及用地审批部门签署处理意见并盖章或相关证明材料。 34、买房前应对开发商和项目有哪些方面的了解? 答:(1)通过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了解开发商的资信。(2)通过土地使用权证书,了解土地的性质及权属状况。(3)通过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了解项目的用地规划和建设手续。(4)买期房的通过查看预售许可证,买已竣工的房屋通过现售备案,了解项目销售的合法性,及该房屋是否在许可销售的范围内。(5)通过国土房产局查询服务,了解该房屋是否被抵押或查封。 35、开发商将在建楼盘做担保申请贷款,这种抵押房能否购买? 答:根据当地市场规定,预售商品房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应先办理该套商品房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因此买方在购买该种抵押房时应先要求开发商注销抵押。 36、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买方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答:根据当地市场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后要求开发商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若开发商不来办理,买方也可前来办理,以防止所购房产出现“一房多卖”、“先卖后抵”等现象,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37、开发商有权出售露台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露台属于共同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将露台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38、买方在支付定金后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答:如果签订了认购协议,不是买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定的,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定金;属于买方违约的,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 39、高档住宅与普通住宅如何界定? 答:依照的规定,高档住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1)别墅、度假村;(2)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平方米,高档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为普通住宅。 40、如何知道欲购买二手房能否办理产权证?答:如果二手房现在的使用人没有产权证,则不能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如果已具备产权证;通过向市国土房产局综合服务大厅查询,确认该套房屋不存在抵押、查封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办理过户、产权登记手续。41、婚前单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房产权属如何确定?答:婚前购买并办理按揭的商品房,从所有权归属上应认定为婚前财产,但对其中婚后按揭款共同缴纳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42、购房合同上签夫妻两人名字,办理产权证时,能否只登记其中一人名字?答: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根据购房合同上签定的购房人来认定的。但在商品房竣工之前,合同签定双方可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增、减名手续(限于直系亲属);若商品房竣工后,产权证只能按购房合同签定的购房人登记产权人。 43、两人以上合购一处房产,能否按比例登记产权?答:两人以上合购同一套商品房,购房者为房屋共有人,房屋为共有房屋。房产证的登记内容中,包括房屋共有人和共有份额,可以体现共有情况。此外,共有权人可以申请颁发房屋共有权证。 44、已办理产权证的两人共有房产,如何过户给一个人?答: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进行。由两人签定买卖合同或办理赠与公证、房产评估后,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45、监护人能否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于投资?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欲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用于投资,要视为投资的目的是否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若投资是为了其他目的,监护人不能做出该行为。 53、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⑷ 作为共同居住人且被安置人是否有权利知晓拆迁合同及补偿款总额及明细

要看当地的“房屋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一般情况下,同住一年以上就享有拆迁安置的权利(一般都是在大城市)

⑸ 安置房怎么交易买卖双方应该交什么钱

拆迁安置房能够进行买卖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一、 首先从土地性质开始解释。

(一)、土地根据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一类是集体土地。

(二)、 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划拨和出让。

1、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2、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

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此条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二、接下来我们分析拆迁安置房的性质。

(一)、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两类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的规定是不同的。

(三)、拆迁安置房是否能够进行买卖,要看该拆迁安置房是否具有全产权。

1、房产一般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简单的说就是表示这房子归你所有,如果建筑物没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兴建,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土地证表示此土地归你所有,无论建筑物是否存在,别人是无权在你的地盘建东西的,这就是侵犯你的权益。

2、我们经常听到“小产权房”,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四)、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⑹ 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是永久性赠与过房后是70年便用全吗

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是永久性。藏语过房后是70年。这种如果是永久性的话,赠予以后也是永久性的。

⑺ 使用权房承租人变更,使用权房拆迁后纠纷

具体如下,如果满意请采纳在拆迁租赁房屋的相关补偿分配上,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第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拆迁人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数分别按比例支付货币补偿金额。 第三,拆迁私有出租房屋,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9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因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各得50%。 拆迁租赁房屋,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拆迁人应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注: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返 回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

⑻ 使用权房动迁问题之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

导语: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也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公房。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建筑物拆除或翻建而迁移到别处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应的也产生了因使用权房动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上海市的最新动迁政策法规。


1.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使用权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以上是小编从各方面为您解读有关上海使用权房动迁政策的不同规定。希望对您进一步了解上海的动迁政策有帮助,在遇到拆迁时可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⑼ 使用权的宅基地房被拆迁后,被安置3年后的期房,协议已签署。但拆迁权利人去世,那么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名

1、该房屋属于遗复产,按制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有有效的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没有有效的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原则性规定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
2、可以不公证,但是公证后的文件效力大。
3、家庭内部有矛盾,如果占该房屋多数份额的人同意交易该房产,则可以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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