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使用权赠送使用
㈠ 小区车库门前道路的使用权问题
车库业主难道可以霸占自己车库门口地面的使用权,人家不可以停这个业主也不可以停,因为这是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
㈡ 车库门前的使用权
不合理。
停车位紧张,并非仅仅某一个小区的问题。机会每个小区都存在。
首先要明确一点
小区内公共部位,包括道路、绿地(当然也包含你车位前的空地)的权属,是属于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的,不管是谁,都不可以私自停放车辆。
但是由于小区车位紧张,所以经常会出现车辆停放在道路一侧的情况(我们小区就是,几乎所有的道路单边都停满了车辆,不拉手刹,车位上的车子要出来,就推开前面的车),实在是没有办法,只能这样解决了。
但是,我们小区的车库门口,是不会停车的,路边停车,挡住的一般是露天停车位上的车,但是车库前面,绝对没有。
我想说的是,你车库门口,其实谁都没有使用权的,但是,为了缓解小区停车的问题,不得不暂时利用一下这里的空间。物管这样做,不对,但是也不全是物管的错。最根本的,还在于开发商和人民日益提高的购车需求(我们小区刚搬进来的头一年,停车位是停不满的,后来,每年车子都对增加很多。逐渐不够用了)
你可以和物管交涉一下,车库门口最好不停车,如果实在要停,不要拉手刹,至少,你们要出来的时候,把别人的车子推开挪动一下就好。
假如你咽不下这口气,要找车主或者物管打官司,你是稳赢的,关键在于,是否这这个必要,毕竟,你还要住在这里的。
希望能够帮到您!回答来自:网络房产交流团,敬请关注!
㈢ 车库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这合理吗
法律关于车库产权问题归属,具体还要根据车库性质划分。
1、规划内车库。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质已经承认开发商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开发商只要能提供车库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验收合格后就能进行车库的初始确权登记。
2、规划外车位。
开发商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库车位可称之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对于规划外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人防停车位。
地下人防车位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这种停车位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经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发商可经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车位不能买卖、过户,只能出租使用权,且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车库使用权赠送使用扩展阅读: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应综合以下三个标准来确定:
(一)符合规划。在我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建筑规划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是建立所有权的前提。
(二)对占用的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对地上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建立的基础是:车位、车库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开发商享有。住宅小区一经出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再设立地上车位、建造车库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业主共有权的行为。
业主不同意设立车位、车库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其恢复原状,拆除车库或车位的标界物。业主同意的,地上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业主,已收取的租金,应根据不当得利返还法则返还给业主。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就是立法对这一规则的阐释。
(三)建造费用是否分摊到住宅售价中,是确定车位、车库和地下室是否归开发商所有的重要标准。
地下车位、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出售价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费,土地的利用有时是无偿的,无费用可公摊。地上车位、车库则不尽然,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能分摊到住宅小区的其他业主身上。
如果分摊了,则地上车位、车库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就归业主共有,开发商就无权处置车位、车库了。这一点,与小区一层房屋附赠绿地或小院是一个道理。如果没有分摊,则地上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㈣ 购买车库只有使用权可以吗
车库只有使用权很常见
买的就是20年使用权
买吧,总是要用的,车越来越多
㈤ 出售车库使用权与租赁有什么区别
1、归属权不同
出售车库使用权是将车库的使用权出售给他人,出售后出售人不再拥有回车库答使用的权利。租赁车库使用权,是将车库的使用权暂时租给承租人,但车库使用权最终还是归属于出租人。
2、期限不同
出售车库使用权,出售后出售人永久失去了车库的使用权。而租赁是到了租赁期满,使用权可以收回来。
3、拥有的权利不同
出售车库使用权,车库的所有合法权利都归他人所有,与出售人再无关系,出售后他人有再出售、租赁等的权利。
租赁车库使用权是仅仅将使用权租赁给对方,对方只有使用权,不具备再次租赁和出售等的权利。
㈥ 车库使用权和产权的区别
车库使用权和产权,通常是指地下车库车位的拥有权力的体现方式。如人防型的车库,就是不允许买卖的,其只能租用,即使购买也没有产权证,是没有保障的。但非人防性质的地下车库,就可以买卖并拿到车位的产权证,这个就是安全有保障的
㈦ 车位使用权如何二次转让
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
(7)车库使用权赠送使用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产权车位。车位年限与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样长。因此,在购买时可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一般而言,不需要为产权车位使用年限的问题担忧。
2、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租赁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建议业主在签合同时要问清“年限”,否则日后起争议就比较麻烦。
3、车位出售价格要根据小区的位置,楼房的价格,参考行业平均状况等因素定价,评估出可以销售出去的价位。
4、车位的价格也会因位置、类型不同而价格不同,比如说子母车库(可以停一大一小两个车位)就相对比两个正常车位要低一些。
㈧ 地下车库使用权
地下车库来车位使用权出售必须经过源相关部门批准,经过批准可以出售的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可以办理权证,未经过批准出售的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不能办理权证,只能出租。 只能出租的地下车为使用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长不超过20年,而且应当签署书面合同。
㈨ 车库的使用权问题……
车位有两种,一种是产权车位,一种是使用权车位,你说的应该是后者。这种使用权的车位也是从物业买的,就是买个几十年的使用权,房东手里也有收据的。他的车位是买的,当然要卖给你了。
㈩ 车库和地面业主是否有使用权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了小区车位、道路归业主。 一、先说小区内地面车位 看看房产证,里面有一栏“土地使用权面积”,如果一个小区的物业被全部卖出,就意味着开发商对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已经全部分割给业主,即开发商对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消灭,小区的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小区的地上车位当然就只能归全体业主了,这还有什么可说的嘛。如果开发商未卖出全部物业,也是按持有物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所占比例,对小区的土地享有相应的业主权利份额。业主们在取得小区内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后觉得地面车位不够分,可以把绿地也改成了停车场,那都是业主们自己的事,如果业主们的对土地的使用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规,也该由政府来管——因为土地的所有权还归国家,而开发商无权过问——因为开发商已经丧失了小区物业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开发商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丧失这些权力以获取合法利润的,否则获利便是非法所得了,卖小区内地面车位的所得就属非法所得,这相当于把属于业主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再卖一遍,政府如果打算整顿房地产市场,这就是现行。 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地面车位的权属就更不沾边,因为小区除了内几间物业管理办公室和设备机房他们被业主授权使用和管理外,对小区的物业和土地不具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小区地面车位他们只具有行使被业主所赋予的管理义务范围内的权力。因此对小区地面车位的收费,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收取管理的劳务费,而不能是租金,劳务费金额由业主根据市场寻价或招标决定。现在很多不是这样的,原因在下面。 二、再说小区内地下车位 小区地面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已经瓜分完毕,但地下或建筑物下还埋藏一个没有产权——即不享有小区地面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车库,它是在政府的各种强制性的规划要求下,开发商不得以建造的,它既不能分摊给地上带产权的房屋——车库的使用权还属开发商,政府也没有强制业主必须按开发商满意的价格租用它,所以它通常成为开发商的一块心病——怎样拿它再挣一笔或作为长期的摇钱树,这是所有车位问题的根源。当然,任何人也没有权力要求开发商把地下车库当作开发必须的代价接受,开发商有权任意处置使用权属于自己的地下车库:无非是租出或售出使用权,租、售什么价?租、售给谁?都是开发商的权力。但是,除非开发商在前期规划设计上早有安排,否则,地下车库进出的车辆一般都是要捻过使用权已经属于业主的小区内土地的,这个“过路费”收多少?那可就是业主的权力了。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出路理论上是控制在业主的手上,业主们可以一辆车不下地库,把院子停满车,不够再立立体停车架,并且断掉通向地下车库的道路,让它坐蜡;不过,这样业主们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不妨以此为筹码,要求开发商把地下车库作价租、售给业主。而现实的情况正好相反,开发商往往通过限制小区的车位来控制地下车库的租、售价格。 另外,小区还有一种人防平战结合改建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在人防办,业主想租就去找人防办——这是租用者与被租物的所有权者之间的对话,除非开发商握有人防办出具的代理授权证明,业主处置方式同上。 三、车位的物权法问题 以上说的是两类小区车位在典型情况下的车位权属关系,实际这里面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车位问题,只有土地使用权或地下物业使用权等的权属纠缠问题。车位就象“二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完整的法律概念,不应该被扯进《物权法》。“二奶”没被扯进《婚姻法》,是因为拟法者熟悉“二奶”;车位被扯进《物权法》,说明拟法者不熟悉房地产的事务,同时还说明中国的所谓房地产律师也不熟悉房地产,所以,能眼睁睁地看着《物权法》对车位的问题改来改去,却始终拖泥带水,还与许多现行的法律相冲突。第五次审议的第七十五条说“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简直不知所云:地面上的车位、车库有没有约定都是归业主的,否则小区土地使用权交割没意义;而地下车库没摊卖给你就是约定了不白给你的,怎么个归业主法?哄业主玩儿呢。但这还只能涉及到问题的表面,具体的情况更复杂。《物权法》如果真的希望能对车位问题有所贡献,不如在小区内土地使用权属问题处理上下点功夫,车位问题还有望得解。 不过,仅就车位而言对《物权法》的过分苛求并无意义,即便《物权法》如众望所归,也不会对目前商品住宅小区车位的整体状况产生多大的实际改变,除非房地产律师都没长进。这个道理,经济学学的好的能解释的通,业主不愿意接受而不易理解,律师想通了也要装糊涂,而中国房地产的所谓业内人士——主要是些专搞营销策划的人士,也最多能听懂我给他们的解释:如前所说,车位就象“二奶”一样没有正当名分,《物权法》如果不打算扰乱现行法律,在车位问题上也只能说到本文所说的程度,即小区内的车位都可以成为业主的,可这也就相当于说圈养的“二奶”都可以成为老婆——这种废话怎么可能改变“二奶”整体的社会现状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