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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发布时间: 2021-01-02 03:18:02

Ⅰ 什么情况下,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

以上两位说的不是很确切。
关于土地问题,如果他在没有开发利用的前提下,计入无形资产,如果建设并开发了,转入固定资产和建筑物一并计算并计提折旧,而且同时缴纳相关的资产类税。

Ⅱ 什么情况下单独计价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和单独计价的土地有什么区别

新会计准则规定:

1)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与回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与折答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3)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应当整体确认为固定资产原价.

我理解,在当前没有谁能有单独的土地所有权吧,只有使用权.
那么就是进入无形资产

Ⅲ 土地在什么情况下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是指企业购入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种情况的产生可能由于购入该土地时上面还没有建筑物,或者一直没有附着的建筑物。这时该土地就会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不需要计提折旧。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扩展阅读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Ⅳ 土地使用权属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我国企业及个人所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所以在我国所说取得土地,都是取得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应该是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按你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进行摊销,摊销采用的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即:每年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用年限
摊销入账时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摊销
贷:累计摊销

Ⅳ 土地使用权是记入无形资产吗

应当对土地使用权正确地进行界定确认,分别在“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中单独核算。界定确认的标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看是在实施现行会计制度之前或之后;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代价,看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具体操作如下:

不论实施现行会计制度前后,凡是属于行政无偿划拨给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律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前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虽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不能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应当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价值内,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

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购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进行无形资产核算时将取得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成本;事业单位在现行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金要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单位原先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Ⅵ 土地到底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呢

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这个一般情况下,通常是指,企业买一块回地用于自用自答营,盖个办公楼或者盖个酒店自己经营这种。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况就是,企业外购建筑物的时候,正常情况下是应该以合理的方法把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但是如果难以合理分配,就全部计入固定资产。
另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能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作为存货来核算。
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单独做为无形资产,除非改变使用用途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有些国有土地单独估价入账的特殊处理如固定资产。
随同房产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含在房产价值中,如固定资产。但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评估。

Ⅶ 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不需要,土地和房屋分开核算,不需要将占用的土地的价值转入房屋原值当中,即固定资产-房屋的价值不包括占用的土地价值。

一般企业批地建房,房和地应区分:房作为固定资产,房下的地计入无形资产。但如果不能区分计量清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来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筑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房和地都通过开发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中即:土地计入存货成本)。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协议,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大的概念。土地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将免费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律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使用土地、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转让、租赁、股权等。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Ⅷ 土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作价入账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专无所有权,企业取得的土属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指特定情况下按国家规定允许入账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土地对象化了以后,就应转为固定资产核算,计入附着物成本。例如土地上盖了房屋,房屋不能离开土地,这种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有权,应在房屋破土动工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建筑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最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建筑成本一起构成了房屋的总成本并计入了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一般要超过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房屋在确定折旧总额时,应合理预计房屋报废时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并将其作为预计残值予以保留。

Ⅸ 投资性房地产转自用,需要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别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吗

(1)外购的土地使用抄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购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记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一直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但此时土地使用权与相应的厂房等资产是分开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土地使用权由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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