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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新闻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1-01-02 09:39:53

⑴ 新闻的有没有版权一般是怎样规定的

新闻单位有版权。
版权就是著作权。著作权的范围不限于作者的权利,还包括编辑者的权利和其他方面的权利。
报纸、电台的时事报道虽然按法律规定,不享有作品本身的权利,但是,文字、图片等作品是经过新闻单位的修改、排列等编辑活动而产生的,新闻单位对其编辑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规定: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⑵ 新闻报道中哪些情况适合合理使用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表述方法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那么可以推知“新闻作品”是指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凝结着作者的独立构思和创意的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发表在传播新闻传播载体上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亦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换言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提供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载。
由此可见,时事性文章也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只要事先声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刊登、转播、提供,第三方就不可以擅自转载。
综上,财新报道文章亦受《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保护,即:著作权人事先声明未经允许不得刊登、转播、转载的,他人不得刊登、转播、转载。财新网上的文章,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保护,事先声明未经权利人允许不许提供。
因为财新在财新杂志和财新网上的报道文章都已经明确标注“事先声明未经允许得刊登、转播、转载、提供”的提示,所以也就是从根本上杜绝了其他人以“合理使用”为名,擅自转载、无偿使用的机会。

⑶ 网络新闻图片有没有著作权

新闻图片的利:可以真实反映一个新闻事件的发展进程,体现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新闻图片的弊:有些图片有可能造成国家机密的泄露而且也会对一些新闻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许多不便(譬如许多演艺明星的生活就是如此)

建议:各相关媒体在新闻图片出版发行前要严把质量观和安全观,对于涉及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的新闻图片要进行筛选,不要危及国家安全及个人生活.

⑷ 新闻作品有著作权或版权吗

新闻作品是可以转载的。

但署名权还是保留着的。

至于获得报酬权,要看这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⑸ 关于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新闻报道出来的作品的归属与限制等相关问题规定得都比较模糊,因此实践当中就存在着很多分歧,从而导致产生著作权纠纷,那么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哪一类新闻构成作品究竟什么是新闻作品?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也未将新闻作品作为一类作品而加以规定。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及2014年6月国务院向社会发布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笔者试将新闻分为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及其他新闻作品三类。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可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连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说对它的著作权保护了。新闻报道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性文章:对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进行特别规定。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文章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其他新闻作品: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

⑹ 哪些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你说的新闻评论是指什么?
是指长篇的评论性新闻,还是说网友针对新闻的内评论?
我都解释下。
著作权法容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达要体现一定程度的思想创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或者事实等等。
对于一般性的短篇新闻来说,就是那种只有时间、地点、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闻,由于新闻内容是事实本身,对于该事实一般就只有这几种限定的表达,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对于长篇的新闻,比如是经过记者的特殊采访总结的,有详细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评述,或者有自己独到的写作文笔风格等等,对于这样的表述可以认为是有一定创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对于评论、点评等等的内容也是同样道理。
如果仅仅只有一两句话,那很难说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评论的内容比较丰富,则可以认为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对很短很常见的表述都保护的话,就会造成对语言文字的垄断。

⑺ 媒体从业者使用社交媒体应当注意什么

作者:侯振海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19554304/answer/12209484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三思而后“贴”

●面对不真实甚至是恶意的指责时,要控制负气回帖的冲动。
●想想你的帖子如果被一家大报或者网站当作路透的观点挂在首页时,你会是什么样的感受。
●一刻也不能丧失判断能力。在Twitter、Facebook等转发/共享一个链接轻而易举,但作为路透记者,如果你转发/共享的内容最后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者让人联想你偏向争议中的某一方,就会损害你个人和路透的声誉。
避免引发公众对记者公正性的质疑

记者留在的Facebook上的档案资料、在Twitter上关注的群体以及个人博客上的内容都会留下许多线索。一个刻意找茬的批评者可以通过追踪记者的链接、关注 人群、好友圈以及博客内容,分析出记者的喜好、对某个问题的看法甚至是记者的政治倾向,并据此做出无穷无尽的联系和推断。因此,对于哪些信息适合在社会化
媒体上透露,要十分小心。不仅如此,利用社交网络还会留下“网络足迹”。记者还要想一想,这些“网络足迹”是否会给人留下偏袒某一群体的印象。
●想想你加入的那些群—最安全的办法是不加入任何一个群,也不要把争议双方中的某一方加为“关注”。
●想想网络上那些用“徽章”来表示等级的地方。
●想想是否应该把那些容易引发政治倾向联系的资料从你的Facebook档案中拿掉。
●想想你的链接是否仅仅或主要关注争议的某一方。
●想想是否用隐私设置、定期清理缓存等方式来保护你的网络使用痕迹。
透明
我们处于一个透明的行业中,我们也鼓励记者向公众展示自我。

●在个人博客和个人社交网络中,声明你是路透的记者,但你表达的仅仅是个人观点。
●发表评论时,使用你的真名。
工作账号和私人账号分开

许多路透记者在利用Facebook和twitter。这些社交媒体既是记者搜集新闻线索的工具,也是个人开展社会交往的场所。在网络世界里,记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呈现日益交叉的趋势。希望记者在利用社交媒体工作时遵循一些规则,使之有别于个人行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求记者从工作账号中剥离出所有的个性
化内容,而是说,记者应该慎重考虑哪些个性化内容适合放在工作账号上。
●使用独立的账号采集新闻,建设单独的工作社区。
●社交网络鼓励你分享一些个人细节,但不要用太多的个人信息充斥供工作用的社交网络。
●当你必须以记者身份出现在社交网站时,请事先征得主管同意。
●有效利用社交媒体意味着要投入大量时间,并要求共享大量内容,这不能同路透的商业目标相冲突,记者须明确这一点而且应获得主管同意。
●在社交媒体上使用“关注”和“加好友”这些功能,有可能会把消息来源泄露给你的竞争对手。
2.3 Twitter使用规则
Twitter有时可以用来为用户提供用其他手段无法传递的信息或图片。路透记者可以使用Twiiter传递信息,也可以在文字新闻中参考Twitter上的信息。但在使用twitter提供的信息时,一定要严格遵守路透关于消息来源的规定。
记者因工作需要这样使用Twitter:
●专家型记者使用Twitter共享文章并建设关注群。
●网络编辑和博客负责人通过Twitter共享新闻并收集读者评论。
●记者在新闻现场使用Twitter报道新闻(如去年报道达沃斯论坛),或者为采访某个新闻人物搜集问题。
(1)如果因工作需要使用Twitter,必须事先征得主管同意。
(2)如果因工作需要必须以记者的身份使用Twitter,必须在名字前加上“路透”标签。
(3)《路透诚信守则》*(Trust Principles)的所有规定适用于Twitter。
(4)使用微博等社交媒体可能模糊记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之间的界限。在以职业身份使用Twitter或社交媒体时,记者应努力展示个性魅力,但不能透露无关的个人信息。

⑻ 一,网络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您好, 网络新闻侵权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侵权人利用电子邮件将不当言论进行广泛的散发,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
2、 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誉权。网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写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阅 览,这也是当下网络虚拟生活中常见的消息来源之一,因为在文章中通常都会包含有作 者本 人的主观意思,这也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3、 网络新闻失实和网络运营商失职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网络新闻报道失实或网络运营商失职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 没有及时删除侵权文章, 致使谣言在网上流传, 败坏他人名誉。
(二)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
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又分为两种情况:主动侵犯他人隐私权,“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权
1、 主动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大量存在,且这种现象经常的出现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网上描述私生活、泄露电话号码等。
2、 而“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的情况也不少见。在相当多的公共生活活动中如金融、医疗、税收等活动中,所登记的事项中大多都包含有个人信息,或者所由于上网时填写的各种表格、在每个网页停留的时间、点击的栏目等一系列活动都会透过互联网运用一定的技术获取到,有人就会这样通过网络设法接触到这些信息然后将之传播出去。
(三)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利用他人新闻作品,拼凑、编造新闻作品,这是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网络新闻侵犯肖像权
在网络新闻传播中,为了吸引网民的注意,不恰当的配发图片,或未经允许登载非新闻事件人物的照片,或对新闻图片进行不当修改,这些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
现实中的案例很多:想在微博上发的一些明星的新闻,很多都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诸多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⑼ 我想建一个新闻网站,新闻来源有什么版权问题关于法律法规问题,请懂行的师傅帮助,谢谢!

从著作权法和实施细则来看,首先:新闻报导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实时新闻报导,例如:某地方发生一起车祸,三车追尾导致交通拥堵,由于有人员受伤,一时无法撤除现场,交警正在现场疏导。
这样的实时新闻,并不存在什么版权问题,也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但引用者如果要引用这篇报道,也应当注明出处,尊重原报导的新闻机构
还有一种,就是特约评论类报导,如某专家应某媒体邀请,特地针对某个事件撰写了评论性报告,这种报告与实时报导不同,因为专家是由媒体邀请而特地撰写的,里面含有专家的论点等,符合著作的标准,如果是因为公益性质引用,需要注明出处,同时要征得媒体同意;如果是商业用途,必须经过媒体同意并支付相应酬金,否则侵权
其实对于报导内容是否可以引用,大致要注意两类:第一是该报导性质,只针对某件公众事务进行介绍的,不能认为是著作;而针对某事物发表深入评论,符合著作标准的,则有可能认为是著作;
其二,就是引用用途,无论何种用途均需要告知原媒体并注明出处,但公益性质的引用可以不支付报酬,而商业引用一般需要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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