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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成果归属

发布时间: 2021-01-02 10:11:52

㈠ 规划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到底属于谁,这个知识产权法有明确的约定么

不清楚您所说的“规划设计成果”具体是指什么?
我理解是指设计图纸,如果是,则有:
设计图纸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在图纸完成之日起,著作权就形成了。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细分有十多项权利。
正常情况,著作权属于完成作品的人。
但是,针对这种技术图纸,有特殊规定:首先,如果您是企业的员工,并且是在完成单位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设计图纸,则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针对技术图纸这种特殊的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为: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就是你所任职的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如果您所表达的“规划设计成果”不是设计图纸,则请明确具体成果内容,便与我进一步给您答复。

㈡ 设计成果知识产权

一、专利申请权和日后的专利权归公司;如该员工是发明创造者,公司应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奖励。
二、著作权归个人,如是集体创作,则归集体;有约定,从约定。

㈢ 乙方在本合同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已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如果归属第三方的则归第三方所有。问:法律

乙方自己提供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这一点毫无异议。并且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服务过程中提供的知识产权,提供的知识产权未必一定属于乙方所有,有可能属于第三方所有。
你问那条哪款有这样的规定,你能问出这样的问题,首先你是对知识产权法一无所知,其次你没有最基本的生活常识。你的东西,难道别人可以无故占有?

㈣ 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及权益分配怎么写

参考一哈!
本项目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开发基础数据运专行平台,由北达爱学(原北属大附中附小网校)负责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应用示范的推广,负责中小学师资培训课程的集成与提供,负责优质教育资源的整合与提供;负责数字化校园思路整合以及项目进度监控;负责项目应用的推广示范。

㈤ 项目的预期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情况怎么填

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
1、宣传教育;
2、机构设置和决策流程:核心机构、部门协调、决策
3、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制定(专利、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名称、著作权、软件、芯片、不正当竞争)(开发、合作和技术引进)
4、开发:检索分析、保密(承诺、信息控制)、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利用、资料记录(资料、报告、日志、项目参与人签署)、项目终结时的整理;
5、保管:控制和权限、成果分级、证书合同等保管
6、利用:检索、更新、防止侵权(技术、信息和产品引入和合作利用的知识产权审核)、
7、合作、合同:产权审核、保密、产权归属(在先作品、工作成果、后续开发)、竞争禁止、责任划分(质量和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合作、质量和侵权认定机构的指定。
9、登记申请:动议关注(核心机构负责)、分析利弊、检索、侵权分析、登记方式和范围(技术内容、权利范围、地域范围)登记;
10、诉讼和纠纷:市场关注、侵权分析、证据收集、策略制定、策略实施、重大决策流程;
11、发表、广告、宣传、研讨会、采访、参观、安全保卫、用品垃圾
12、激励
13、费用管理
14、其他一般条款

㈥ 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到底归谁

首先看你属于什抄么发明。是袭不是职务发明。
1、如果不是职务发明。是你通过下班后,业余时间搞的研发,这当然属于你自己个人的。
2、是职务发明。那么相应的权利是归属于单位的,但是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仍享有下列权利:
一、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可获得必要的奖金和报酬;

㈦ 请问高校老师创业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归属切割

根据《促进抄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草案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从成果的产权归属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出现争议,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在转让过程中做手脚;二是校方利用强势地位,克扣下科研人员的奖励。
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就需要明确成果转让的程序以及教师的收益。对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应该由学校委托(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由其来负责学校科研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在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时,应公开招标,确保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而不能采取由学校组织机构或由科研人员直接负责的办法。与此同时,学校和教师要签订规范的转让协议,一旦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将科技成果转化真正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㈧ 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1楼说的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楼说的是商业秘密的问题,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该职员的做法是违法的。至于归属问题,是这样的:
一、如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权和日后的专利权归公司;如该员工是发明创造者,公司应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奖励。
二、著作权归个人,如是集体创作,则归集体;有约定,从约定。
2楼的建议很好,请楼主收集、保留证据,去公安局报案。先保证商业机密不外泄,别的都好说。

㈨ 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

一、【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㈩ 技术开发合同中,关于技术成果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内容以及归属问题

你好,作为一个法律来人,我可以自帮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因此,你的单位是受其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并未约定的话,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即你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为专利权人。
望采纳,可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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