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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可以查封吗

发布时间: 2021-01-02 10:27:19

A. 已在交易过户中的房屋法院能查封吗

在办理交易过户过程中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是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中的第九条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如果你是善意的那么该房产应该给你的。
建议:1、你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你的情况,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这是最有效的办法。
2、了解法院查封的时间,你办理交易手续的时间,以及房产部门在协助法院查封时是否告知法院已受理你与卖方的交易的情况。如果没告知,房产部门也有一定责任。 你可以要求房产部门向法院补充提供这些情况。

B.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担保财产,并交纳保全费后,法院可以查封对方房产。

C. 使用权的房子可以冻结吗

法院在执行中,只会查封被执行人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对租赁的房屋不会查封,更不能变卖。由于不能变卖,执行局查封没有意义。

D. 最高院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一个关于查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四、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十、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分割查封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查封房屋的具体部位。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

E. 房子未过户能不能查封

房子未过户是否能查封,要根据该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取得相应证据。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八、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九、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F. 地方法院封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是没有封房屋的使用权。请问。这么做合理吗

首先,是什么原因导致封了你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其次,不封这两个权利,你内可以转让出去,那不容就没封。不封你的房屋使用权,就是你还可以用,可以去住,这是对的,不可能让人家流落街头,这是以人为本的表现;第三,你要解封,关键是你是否解决了查封你房屋的法律问题,如果解决了你可申请解封。

G. 集体土地的房子法院可以查封吗

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个案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权属关系。
《物权法》

9
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的,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有权人即为权利所有人,
但实践中农村房屋大多没有产权登记,
或者有的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房屋建成后没有办所有权证,
还有些是未经批准的违障建筑。
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前,
一定要查清产权状况。
二是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
变为国有土地;
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
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
的限制。
因此,
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是对买受人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
国务院国办发[1999]
39
号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发[2004]
28
号也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

62
第规定,
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且受到一户一宅的规定。
由于上述的限制,
在处置时必须规定严格的买受条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执行豁免。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没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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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法院执行使用权房产如果没有证件可以强制执行吗

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可以查封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版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权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I. 房屋权属冻结与查封是否同一性质

房屋权属冻来结与查封属自于一性质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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