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所有权登记
『壹』 地铁与房产证的关系
不会《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贰』 北京地铁登记身份证
民警每天都有要核查的人和物 所有可疑人员或者是在警察眼中认为有问题的都会被登记 不过没有问题的为了凑数也会登记的 登记以后会核查 如果你没有问题是没事的 不用担心 这只是工作
『叁』 地铁的审批权是国家发改委,还是已下放到省发改委
是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有官员表示,目前各个地方修建轨道交通、城际回铁路的热情答很高。此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和城际铁路项目的审批权,均为国家发改委所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下放地方后,城际铁路审批权是否下放还在观望。建议在审批上述两个项目时,国家及地方政策部门,在研究、评估和评审过程中,需要慎重对待。
国家发改委下放地铁审批权限,对地方地铁更好更快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以往,到国家发改委办手续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下发到省一级以后,速度可以大大提高。由省一级政府决策是否建地铁,已建地铁是否做局部规划和调整,则更具因地制宜的判断。
『肆』 地铁三权移交具体内容是什么
三权移交,在地铁建设中,工程调试管理单位在合同期满后需将“三权”交接给建设单位。“三权移交”标志地铁建设正式由建设转向运营。
“三权”是指调度指挥权、属地管理权和设备使用权。
『伍』 乘客朋友请注意!明天起,南宁地铁将实名制乘车(附操作指南)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陆』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
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
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6)地铁所有权登记扩展阅读:
1、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
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
2、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 ,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
4、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1996 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
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参考资料:网络-《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柒』 关于地铁安检的问题。要求登记身份证,合法吗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有法律支持的,关于公共安全或地铁相关安检条例等版
具体条款暂没有那么明确,权但相信会有。
这个现象就像部分人在上海(街上、车站旁、任何地方)会被警察盘问并要求查看身份证
关键点可能在于地铁的安检是否有这些警察所拥有的同等“权利”
我也表示一点小怀疑,不过,对他们的这种意识却是值得赞许;(没有针对你个人的意思)
依然假设,一个有破坏或作案嫌疑的人很可能就是这样被发现,甚至捣毁一个团伙
最终保障的是更多人的安全。
这个社会,确实有一些不安定因素,
尤其上海,特别是世游赛或类似世博等国际赛会举办期,安保防范的等级自然会提高。
而常规时,进某些小区、进许多高级防范单位,都需要登记身份证,
你去图书馆办卡,超市办卡,更多更琐碎无谓安全的事情也都需要你的个人信息,
进档案馆或一些免费的红色纪念馆哪怕就是看一看也是要登记身份证,类似情况很多;
现实里许多法律上也许不支持的所谓泄露隐私的事的确存在
只是 如今这个信息时代你要依然完美保留好个人的隐私几乎是不可能的
类似查阅或登记身份证,大家都尽可能本着维护更好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就很容易理解并遵循。
~~宽心。好运。
『捌』 地铁的产权属于地铁公司还是人防部门或者是平时属于地铁公司战争时属于人防部门地铁商铺的产权多少年
地铁的产权属于国家。。。大部分的地铁都是国家投资建设,地铁公司代内国家管理容运营。战争时期自然属于国家交给战时部门管理。所以商铺产权。。有产权的地铁商铺应该是物业开发公司自己修的靠近地铁的商铺吧,虽然也要给地铁公司给钱。
『玖』 地铁的审批权是国家发改委,还是已下放到省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抄有官员表示,目前各个地方修建轨道交通、城际铁路的热情很高。此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和城际铁路项目的审批权,均为国家发改委所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下放地方后,城际铁路审批权是否下放还在观望。建议在审批上述两个项目时,国家及地方政策部门,在研究、评估和评审过程中,需要慎重对待。
国家发改委下放地铁审批权限,对地方地铁更好更快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以往,到国家发改委办手续比较复杂,时间比较长,下发到省一级以后,速度可以大大提高。由省一级政府决策是否建地铁,已建地铁是否做局部规划和调整,则更具因地制宜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