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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给付判决

发布时间: 2021-01-02 21:26:08

Ⅰ 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子写老人的名字,出资方有房屋的所有权

需要分情况:

(1)对于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房产证名字写父母名字,那么房子所属权归父母所有。

(2)父母可以与子女签协议,表明子女出钱买房,房产证写父母名字,当父母去世后,
房产归子女共有。按出资额继承房产份额。

(3)也可以签协议,房产证写子女名字,房产归子女所有。在父母有生之年归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房产归子女所有。

根据《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该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上名字是你的,但若房子没有经过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是别人的,那房子依然不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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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就可以将房屋产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证据一般包括出资证明,多年占有房屋的事实。当然出资人现在也必须具备购房资格。

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其中对购房者真正有意义的只有转移登记。

所谓“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变更时进行的登记。购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记在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才算真正获得了房屋所有权。

人们所说的“房产证”其实是不动产权属证书。

法治社会,讲究证据为重,如果子女出资所购是二手房,建议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即使有不虞之事发生,付款单据也将作为为此房出资的有力证据,如果直接交付现金,则很难证明该房产的出资人是子女。

Ⅱ 房产证与登记簿有什么区别

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区别:

1、定义不同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版利状况并备存于特权定机关的簿册,房屋登记机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2、功能不同

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

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

3、发放对象不同

不动产登记簿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不动产登记簿

网络-房产证

Ⅲ 请问只有房产证,没有户主的身份证可以过户吗

没有身份证可以提供其他的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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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请材料以后的处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Ⅳ 房产证上写明房屋单独所有和一位权利人的名字,与房屋登记簿上一样吗

房产证产权人,和档案里登记是一致的。

Ⅳ 房产证上“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是什么意思

房产证上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指的是房屋产权属于登记产权人独有,无其他所有人。若为共同所有指的是房产证署名的各方共同拥有房产,共同行使对该房产的权利。

对于“共有”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单独所有”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定义。

住建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中指出“【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依此表述,共有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是与单独所有相对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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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Ⅵ 问: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所做的处分该房屋的应为到底发不发生物权效力 书

不动产异议登记的作用在于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版的发生。如果不动产登记权簿上的权利人是有权处分,那么其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会受异议登记的影响,但在事实上会受影响;如果其为无权处分,本来可以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但由于出现异议登记,推定买受人为恶意,即使拖关系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依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这句话的前后是什么?“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将该房屋转让与他人的合同有效,发生物权变动”,合同肯定有效,只要符合合同法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至于要发生物权变动的话需要有效合同,有权处分加上过户登记,如果有权处分人拖关系办理过户登记,那么物权会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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