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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诉讼

发布时间: 2021-01-02 22:07:40

① 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怎么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专全民所有制和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②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法院能否查封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法院能查封,其进行拍卖处理的时候,注意拍得人要补交该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执行行为虽然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行为,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有本质区别,但划拨土地转让的批准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也不能逾越行政权,仍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取得人民政府的同意。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执行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土复函》第四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当作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1998年9月9日法释[1998]25号《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
依照上述规定,对有效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有效抵押的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否经过批准,只要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直接执行,无需再征求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③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方面的法律知识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内的或者缴纳补偿容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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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由湖南拍卖划拨土地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戴勇坚【案情介绍】 长沙××集团公司为湖南××鞋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300万美元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因××鞋业有限公司无力全部偿还贷款义务,而引发担保纠纷。此案原告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长沙××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承担返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中国××银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拍卖长沙××集团公司所拥有的三块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其中一块为空地,另外两块土地上附有厂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和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确定该房产和地产的总价值为1800万元。评估后,湖南省××拍卖行举行拍卖会,将上述土地拍卖给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成交价为1100万元。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拍卖成交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长沙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国土、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以该土地为划拨用地,不能直接拍卖转让,不同意办理出让手续。在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后,以及各方的压力之下,国土管理部门与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案发生后,被执行人长沙××集团公司对于判决书判令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异议,并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但2003年长沙××集团公司已经被划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资金缺口尚有3400万元,长沙市政府计划将该国有企业所使用的划拨土地出让,将出让金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因此本案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被执行的土地应当如何正确地处理直接关系到该公司众多职工的安置状况,影响到社会稳定。为此,被执行人在委托本所之前咨询了许多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都是法院的执行裁决书无误,而且作为执行标的国有划拨土地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更是回天无力。 在司法执行阶段,法院经常直接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大多数人也对此习以为常,认为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的执行行为当然正确无误,即便有异议,也鉴于法院司法权的权威而只能保持沉默。当被执行人找到本律师事务所时,笔者凭直觉对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为此,笔者查阅大量资料,对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了细致的分析,并深入相关的理论研究,并与有关政府国土部门进行沟通。在此,笔者就法院能否强制直接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上粗浅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划拨土地能否直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取得方式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这种方式属于行政方式;出让方式是通过合同方式,它创设了可流转的民事财产权或物权。 其次,是否支付对价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偿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的使用者应当缴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并非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而只是对原先的土地使用者的损失和重新安置的补偿。 再次,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是有明确的期限限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最后,使用权的性质不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而划拨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是一种不可交易的财产。不可交易即意味着使用权人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处分。不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失去了财产的本质属性。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在过去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均无一例外地采取无偿划拨的形式,同时为了确保土地所有制的稳固性,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排除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成为最主要的土地使用权来源方式,并且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而划拨土地的范围逐渐缩小,一般理论界认为只能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公共设施等公共用地采取划拨方式,经营性用地不应当使用划拨用地。“以用地项目的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确定是否可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用地目的具有公益性,相应的用地主体才可以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反之则一律应当通过有偿出让方式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进行规范,才能体现土地划拨使用的目的主要是从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的,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健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目前仍然占有大量的国有划拨用地,本案中涉及的划拨土地就是由国有企业占有使用,但这种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用地正逐渐以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的形式进入土地流通市场。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权能说和地上权说。权能说认为,依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依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划拨实质上是国家通过社会成员行使其占有、使用土地的权能,而不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让与他人。因此,事实上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二者合二为一,土地使用者取得权利(严格来讲是行使权能)是无偿的,不定期的;但这种权利不是属于使用者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 地上权说认为,从法律规范的目的上看,划拨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属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划拨只是土地使用权设立的方式不同,并不意味着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行政手段也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取得方法,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要进行不动产设立登记,其权利人也有独立地在其土地上使用、收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而,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样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

⑤ 国有划拨土地,法院能否直接拍卖或变卖

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才能对其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否则就不能进行处置。

(5)确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诉讼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参考资料:网络--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⑥ 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是否可以拍卖

第一,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是属于违法的,土地属于国家版,个人禁止交易,转让。权
第二,可以先上缴土地,由土地资源管理局来进行重新划拨。
第三,程序要先申请,需要有充足合适理由,并缴纳一定费用.
涉及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

⑦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如何确定的

(1)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新中国成立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实行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6)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⑧ 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回民政府决定不办理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划拨土地只有在这种情况下 才可以判决转让。这种判决情况的前提就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
政府都同意划拨了,当然可以办理。

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权限问题

你公司的属省级直属企业,土地行政划拨属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法
第五版十四条权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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