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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解释

发布时间: 2021-01-02 22:29:42

1. 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户口盖房子用的地块。一般是一家分一块地盖房子。使用权就是适用宅基地的权利。

2.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是该村村民。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3.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啥意思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4.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内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
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当你占有该房屋之时,此房屋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若此时房屋发生风险,尽管此时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该风险发生的后果也由你承担。

5. 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转让是有限制的,只能转给村集体的人。

6.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所有权的意思!

土地法来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物权法的法律地位比土地法低,这一条就应该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写物权法的规定,省的全国人民歧义。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专家也不例外,都替他们害臊。群众对承包地有承包权,对宅基地有使用权,至于个人两个字用的不贴切,不如说人民群众,这个概念既可能指个人也可能指家庭

7.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一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依法审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组织成员的、用于建造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涉及宅基地的基本法律条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
1、使用主体的限定性,必须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使用客体的限定性,仅限于集体土地中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
3、土地使用权用途的限定性,仅限于建设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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