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 如何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浅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展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德、日、美、法等国的多边和双边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1.企业对知识产权需求与得到的保护无法完美统一
知识产权的载体主要在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在技术革新、产品更新、服务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术、吸收新成果、进行新创造,公司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企业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作为产权形态的知识。但是,部分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他们对知识产权要求程度并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识产权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对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非常重视,甚至把专利申请当成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这样就导致整个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与保护之前没办法完全统一,出现严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大相径庭
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一样,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以及保护形式也会呈现出多样性。有的企业把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的生命线,他们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及时申请专利,进行商标保护以及产品配方秘密保护等措施。有的企业则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依托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创新或者直接向这些单位购买专利。当然,还有很多中小企业本身对科技要求不高,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不仅不及时申请专利,进行科技创新,甚至还仿冒他人的发明创造,盗用他人的知识成果。
3.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盲区,没有形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中国产业发展层次、产业结构、产业品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呈现出自东向西递减状态。在东部比较发达的城市,知识产权保护也呈现出行业之间的差异性。人们往往一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就以为是多申请发明专利,而没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内涵。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来看,往往只有公司企业比较重视,而高等学校以及科研院所则关注较少,甚至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盲区。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1.国内知识产权低水平运作
主要表现在:(1)权利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一词,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知半解的状态,提到知识产权,很多人认为仅仅是指各种各样的专利,对于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其他诸如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所知甚少,不会正确的运用甚至想不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导致许多无形资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2)产业化水平低下。在我国,很多企业和个人对自己的重要科技成果不是及时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申报科技成果奖。由于科技人员不关心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许多成果通过鉴定、颁发奖励之后就被束之高阁,或者被外国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因此中国的科技人员虽多,但科研成果开发利用的情况却相当落后。(3)管理水平较低下。我国大多数企业仅设置兼职机构和配备兼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甚至有些企业没有任何设置。由于疏于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缺乏对科技开发人员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被科技人员“跳槽”带走的事例屡屡发生,其后果不仅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而且企业的市场销售份额也随之丧失。
2.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不平衡,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足
总的看来,中国在科技创新、科研开发等方面的投入比较低,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只有美国的三十分之一、日本的十八分之一,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4]。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不平衡问题。一些企业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抓住当前的既得利益,缺乏长远利益,忽视依靠科学技术知识竞争的意识,从而对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极低;有的企业只注重知识和技术的利用而忽视对知识与技术的保护,甚至设法盗用别人的知识、技术与专利;还有的单位(尤其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则强调知识、技术与专利的申请与保护而不重视把这些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太完善,科技创新与研究投入不足
新制度经济学家们非常重视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它是经济增长的关键[5]。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分散,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机整合,甚至出现条例内容、责任限定、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冲突,《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及力度上有所差异。
三.加强我过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强化保护意识
首先要对全社会成员进行深人、持久、有效地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认清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我们自己的科技和民族文化事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国家间正常交往和贸易的基础。我国要在世界上享有应有的地位就必须科技兴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科技的杠杆;处于领导岗位上的干部,将要走上工作岗位的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是教育重点对象,让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内容、相关的法律规定与运作方法有一个深人理解,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第三,在教育的形式上,要辅之以经常性的打击各类盗版和假冒等侵权活动,造成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尚。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是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进行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应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可借鉴美国经验,引入惩罚性赔偿,以根除“赔偿低”的痼疾。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引入一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三)企业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
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企业的竞争实质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企业要熟悉知识产权方面的新知识,多学习国内外优秀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将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成果、新技术、新发明和新创意到国内外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注册,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在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加以维护,积极应对跨境知识产权纠纷[6]。
(四)加强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知识产权是由版权局、专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但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分散、协调能力差的问题,国家应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的协调机构,统筹各部门的立法、执法工作,减少管理上的混乱。目前盗版和假冒商标等违法侵权现象仍然严重,执法要加强打击力度,在手段上要有所创新,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有一个更新的局面。
2. 如何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中国直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应对
之策知识产权壁垒形式复杂多样, 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领域逐渐扩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对有关国家进出口贸易影响也逐步加深。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需要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知识产权技术, 也需要鼓励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在发展贸易的同时, 必然会遭遇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壁垒。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壁垒, 我国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 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是我国市
场经济的主体, 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 外国公司针对我国提出的5年计划大量申请专利, 在我国很多产业的未来发展领域设置了专利陷阱, 封杀了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 控制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此, 我国企业及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及民族工业受到的危机与挑战, 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既重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又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 实施专利权部署战略。我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 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 [6]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国企业而言, 许多企业由于忽视技术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的运用, 许多产品技术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进步运行机制、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性运用,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缺陷, 才能实实在在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国企业面临
的知识产权壁垒困境, 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 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 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 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 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 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三)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我国企业, 特别是外贸企业要转变观念, 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有不少中国企业, 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 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 白白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 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 同时, 我国企业界还应注重商会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 这样将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国际规则及主要国家知识
产权法的立法及实践。我国是WTO成员, 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应注意WTO, TR IPS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识产权壁垒。如对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 要把握当前主要贸易国所采取的原则。如果对象国采用地域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外贸活动时, 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引进专利技术的企业, 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合同中应明确许可的性质, 如是独占许可, 应在合同中规定, 将来如有第二方擅自进口专利产品, 应由技术供方负责与侵权第三方进行交涉, 同时应注意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生产、销售合同产品, 如需向区域外存在平行专利的第三国出口, 应经过进口国专利权人的同意, 才能将产品出口到该国。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经营者, 应注意进口的货物是否侵犯本国专利权人的权利。如进口产品在国内存在有效的专利权,应在取得本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后, 方可从事该产品的进口。对某些外国企业运用事实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设置壁垒, 垄断市场的行为, 国内企业可联合起来进行抵制, 或将其诉诸法院解决, 必要时可申请国家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机制对外国技术壁垒进行调查。对一些国家运用国内法案以知识产权为借口对外国产品进行打击报复行为, 可采取反报复措施, 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此外, 我国应加强对TR IPS规则的研究, 取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TR IPS协议规定对出口货物可以进行知识产权检查, 而对进口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检查是TR IPS规定的最低标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科技整体水平落后,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只需达到TR IPS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做到既遵循该标准, 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国家利益。为此我国应将主要精力限定在进口审查上, 出口检查可以取消, 这样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又符合TR IPS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有利于提高海关行政效率, 防止外国不法商
人借此阻止我国产品出口。
(五) 加快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管理。目前, 企业间甚至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 谁占有的人才多, 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 中国企业将会越来越多遭遇国际企业的竞争, 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限制会更加严重情况下, 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视, 那么中国企业将会因为失掉“知识产权人才”而失掉企业未来发展所需的市场。
总之, 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 我们只有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等措施, 才能让我国企业免受切肤之痛,并让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为中国自身所用。为此, 我们必须加强教育与宣传,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 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同时我们要认清发达国家倡导的所谓“贸易自由化”, 透彻地认识发达国家通过非关税壁垒中更加隐蔽, 更具有报复性和更为霸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他们的国家利益。这样, 我们才能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运用适当政策手段同他们作合理斗争, 以达到维护我们自身的国家利益的目的。
3. 为什么发达国家要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我国如何应对
因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熟,知识产权的成果也多。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国际化的进程,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时跟进的话,那么在国外知识产权的成果就得不到保护,在一些发展中国国家就可以肆意滥用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成果省去了前期开发研究的巨额成本,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产品中要摊入研发成本反而竞争不过。
中国直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应对
之策知识产权壁垒形式复杂多样, 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领域逐渐扩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对有关国家进出口贸易影响也逐步加深。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需要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知识产权技术, 也需要鼓励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在发展贸易的同时, 必然会遭遇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壁垒。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壁垒, 我国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 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是我国市
场经济的主体, 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 外国公司针对我国提出的5年计划大量申请专利, 在我国很多产业的未来发展领域设置了专利陷阱, 封杀了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 控制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此, 我国企业及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及民族工业受到的危机与挑战, 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既重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又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 实施专利权部署战略。我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 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 [6]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国企业而言, 许多企业由于忽视技术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的运用, 许多产品技术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进步运行机制、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性运用,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缺陷, 才能实实在在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国企业面临
的知识产权壁垒困境, 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 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 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 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 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 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三)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我国企业, 特别是外贸企业要转变观念, 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有不少中国企业, 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 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 白白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 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 同时, 我国企业界还应注重商会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 这样将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国际规则及主要国家知识
产权法的立法及实践。我国是WTO成员, 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应注意WTO, TR IPS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识产权壁垒。如对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 要把握当前主要贸易国所采取的原则。如果对象国采用地域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外贸活动时, 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4. 我国加入了多少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截止2019年1月。中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4)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展阅读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此外,俄罗斯、韩国和印度等国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5.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与国外进行比较,找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办法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的保护被提到新的历史高度,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对外国企业的冲击,如何保持原有的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成了企业面临的一道难题,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其中关键一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保护水平将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征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完善开始了主动性的战略设计;知识产权管理更具科学性;知识产权保护更加理性化;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知识产权文化逐渐与中华传统文化融合;知识产权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同时增长。
1.知识产权法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不断健全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建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双轨制。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都有关于相关行政机关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知识产权纠进行行政处理的规定,是知识产权司法保
6. 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分析我国为什么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世纪之交,千年之交,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积极作用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下面就知识产权历史沿革,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需要加强的几个方面作一简要论述。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
世界上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有形财产权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移动的财产,如电视、汽车等,不动产是指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房屋、矿山、土地等等。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所以,知识产权(知识财产),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通俗地讲,即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依照法律得到承认并得到保护,权利所有人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人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认可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概括起来,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歌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各项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的范围与以上基本相同,但在保护的形式及期限方面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除以上列举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外,在工业、科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都应该属于知识产权调整的范围。在实际工作中,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上面(1)所述的对象为知识产权中的版权部分。(2)所述的对象通常称为“邻接权”,即与版权邻接的权利。(3)、(5)、(6)和(7)所述的对象构成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第(4)项所述的科学发现应不包括在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中,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也没有一个国际公约认为科学发现可享受任何财产权。因此,科学发现应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本不应该列举在知识产权所包括的权利之中的。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与其他有形财产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垄断性或独占性。他是指知识产权专属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就是对权利的一种空间限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享有独占权,则应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请。(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除受空间(即地域)的限制外,还要受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自动终止,这一点与其他财产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可以几十年乃至几代人占其财产,并没有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却有法定的占有时间。有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商标专用权)经过履行法定手续,可以续展延续。
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在不断的拓宽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发了人们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障了人们依法获得的智力成果权利。而人们发明创造激情又不断创造出来的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的发展过程。
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十五年的色布染织垄断权,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的雏形。1474年,在商业盛极一时的意大利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它以明文规定给某些机器与技术的发明人授予十年的特权。之后,英、美、法、俄等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专利法。西欧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维护财产私有和鼓励自由竞争,在19世纪初叶,法、英两国率先颁布实施了商标法和版权法。至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专利、商标和版权)开始建立。迄今为止,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建立了体系完备,保护水准较高,而且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完善以及保护方面的高水准,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知识产权立法也有近百年的历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于五六十年代颁布了商标法规,但不够完善,再加上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商标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真正意义的符合国际保护知识产权通行规则的法律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改革开放以后,国际经济贸易开始活跃,代表商品信誉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显得极为迫切,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国际经贸合作的要求,于1983年3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后,1984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1年6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10月1日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12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标准,又先后进行了修订,有的正在加紧修订之中。我国在加速国内立法,健全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先后参加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与质量协定有关议定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由此看出,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用了二十年左右时间,不仅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且参加了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条约、公约。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时间看,速度是相当快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比,其保护水准应该是高的。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成功范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自成体系,与国际上通行规则接了轨,而且中国特色非常鲜明,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要求。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纵观世界不同国家经济体制现状可以看出,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往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越完善,其保护水准也越高,有些经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也搞市场经济,但并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既然市场经济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那么它就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其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承认个人和企业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它们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的经济风险。2.建立起具有竞争性机制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证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3.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对市场运行实行导向和监控,弥补市场经济本身的弱点和缺陷。4.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规,保护经济运行的法制化。5.要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上面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5点共性,其中2、3、4、5点都涉及到知识产权,所以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经济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哪些作用呢?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特点要求,必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规范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的竞争,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知识产权法律就是直接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法律。如《专利法》是调整发明创造所有权,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专利发明创造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关系的基本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关系的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几个主体法律中,《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是市场主体法中规范和保护智力成果的法律,但《商标法》、《专利法》侧重于保护物质文明成果,《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精神文化成果,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成了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一般性法律。所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成了以保护市场主体因智力成果而获得的权利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即公平竞争。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利和经济利益,他们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接受市场优胜劣汰竞争法则的检验。作为一个企业来说,面对开放的市场,谋求生存和发展,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方面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只能通过对最大利益的追求来实现。市场竞争实质上就是企业通过追求更高的利润率来确保其实现平均利润。另一方面,企业更高利润的追求往往要通过优良的商品或优质的服务或满足人们精神或物质的新需求来实现的,这就促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产品质量,运用高科技武装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对新的发明创造,企业敢于投资开发,不断地开发和创造新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产品)从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那么要维护这个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直接地规范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如企业有了新的发明通过专利审定,获得了专利权,这种新的发明运用于生产,生产出了新产品,这种新产品就受专利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依照《专利法》,发明专利将获得二十年的保护。如果把这种专利产品命名一个商标,并依照《商标法》获得注册保护,那么,就获得了这种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独占权。因为在同一类商品中,你的这种专利产品叫这个商标(牌子)并获准注册,别人就不能再用这个商标了,他人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用了这个商标(牌子),就侵犯了你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一种专利产品,专利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而商标保护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从另一个角度说商标保护又弥补了专利保护的不足。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无论是你的专利权还是商标权受到侵害,企业都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查处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利。如果企业遭受了除此之外的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侵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查处或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是国家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手段,又是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和法律保障。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开展国际经贸合作交流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资源、技术是有限的,只有把自己置身于国际经济舞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交流,才能弥其所短,扬其所长,更快地发展自己,更好地满足本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是,在世界经贸活动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大时,或者说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贸合作交流质量、数量的重要因素时,就要求世界范围内开放的经济关系需要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这不仅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也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是因为:首先,没有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在很多方面就没有技术的转移以及直接对外投资。其次,在所有国家的经贸交流活动中有其共同遵守的规则使其能够公平竞争,以避免某些国家认为由于其他国家的行为方式使其受害,而采取单方面的措施保护自己。我国已经基本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时,我国在吸收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该知识产权如何作价、如何使用由合资各方商定。吸引外资法律中还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主要是指知识产权),该先进技术的作价标准、支付方法、保密条件,均由技术输出方与技术引进方商定。正是由于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以及在吸收外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知识产权的明确规定,促进了我国国际经贸的快速增长。我国经贸合作交流取得的重大成就,从一定意义上说有赖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努力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三、当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该重视的几个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保护从总体来看,成绩显著,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基本相适应的。但也确实还有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是,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还很弱,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还有待提高,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比较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我们处在即将加入世贸,以及世贸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保护水准的新形势下,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虽然做了大量的宣传普及工作,但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看,有较大的差距。分析起来,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的一面,也有我们国家商品经济还不很发达,激烈的市场竞争还未形成,外部压力还未足以使企业惊醒起来,学会运用知识产权这个在市场竞争中最有力的武器,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在当前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间,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场竞争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就显得非常紧迫。通过宣传普及工作,使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其基本的经济法则。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学会用知识产权去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如企业要敢于投入开发新产品,对新发明要及时申请专利审定,对一些有望占领国际市场的专利技术,还应该到一些主要贸易国去申请专利保护。对新开发的产品要选择有时代感、显著性强的商标及时申请注册,同时还要及时在贸易国注册,努力树立商标信誉,争创驰名商标,避免因专利、商标不及时申请而丢失市场,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企业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利和经济利益,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因此,其权利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必须树立平等的竞争观念,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请求行政保护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不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并且对社会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执法的力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在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基础上,要树立起依法保护权利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并为权利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在实际执法中,要深刻理解法的原则精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要把握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在遭到侵害时,往往是被侵害主体的声誉或其产品所占领的市场受到伤害和影响,在处罚起来,对侵权人采取制止侵权、罚款比较容易做到,但对其侵害人责令赔偿损失上做得不够。这方面既有其被侵害人应该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动要求赔偿的问题,也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在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予以赔偿,坚决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方面的问题。如某一企业在等一年内共发生140余起商标侵权案件,该企业对其中的80余件商标侵权案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申诉,这些侵权案件使该企业损失的利润达一百多万元,为处理这些案件,花去差旅费30多万元,但是,该企业所得到的赔偿只有差旅费的10%左右。由此看出,在查处商标案件时,坚持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是很不够的。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方面,还有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仿制、假冒比较严重,但查处起来阻力很大。有的人错误的认为,仿冒、假冒能带来地方经济的繁荣,还有的认为,为地方考虑,保护地方利益,不会犯大错误。其实不然,假冒不仅不会带来地方经济的繁荣,而且会对地方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保护假冒不仅会犯错误,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所以,执法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一定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进一步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三)加速人员培养和机构建设,尽快使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和机构体制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队伍人员情况看,绝大部分都未接受过知识产权的系统教育和培训,都是应工作需要而从一些其他部门转入从事知识产权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显得很不适应,特别是高精尖的人才,掌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态,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对策提供决策信息的人才就更加缺乏。所以应从教育入手,作出教育培养人才规划并付诸实施,使之在近期内人才短缺的状况有所改变。在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方面,有些地方必要的机构还未建立起来,该建的机构要迅速建立起来。对知识产权代理组织要严格代理人标准,提高代理人业务素质,使之真正担负起行业企业知识产权的参谋顾问角色。当前,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特点,特别是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方面,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继续发挥这一优势,使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就必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在行政管理第一线,担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圣神职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效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所以在用人机制上,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把好用人关。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确保严格执法,从严治政。
总之,知识产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相连,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们已经基本健全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世界通行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经过20多年的实践,在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只要我们一如既往,坚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坚决保护知识产权,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好的做法,严格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努力造成人人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风尚,就一定能够使中华民族的智慧之花,结出更多辉煌灿烂的文明之果,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7. 我国是如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的
论中国是如何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
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中国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93年底,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份案3505件,其中著件权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项发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判决“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又如,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SENDON”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据统计,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5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但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评。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快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以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案13万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火打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件。在这3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政廉洁,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执法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行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
8.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是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内权 、商标权容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
拓展:根据《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发明创造。《专利法》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9. 我国政府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政策法规是
我国政府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政策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今天,在社会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实际上,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产业早已超越了技术和产业的范围,对整个国民经济乃至科技、文化、国防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
(9)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展阅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用语含义: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4、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