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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归谁应以什么为准

发布时间: 2021-01-03 02:24:16

A.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怎么查

带自己的身份证,去国土局的地籍科,申请查找。可以将你的档案调出来,并且还可以复印。现在还没有政府网站可以查询。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土地使用权归谁应以什么为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B. 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第一,你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你出租给对方后,虽然对方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拥有处分权,未经你的同意不能转租,或用于其它用途,

而你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处分。

其实就像出租房屋,你拥有所有权,将房子出租给他人,虽然同样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代表就是所有权人。

第三、在我国,因为土地的国有制度,所以,不存在土地所有权,所谓的土地使用权其实部分拥有所有权的权能,你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承租方拥有的使用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你的属于物权,他的属于债权。

C. 请问土地使用权该归谁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另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D. 土地使用权归属

你有土地证,当然这块地就是你的,使用权也归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及“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打关系,赢得可能性应该是比较大,若没有什么突发性人为因素的话,你可以先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你们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

要是有偏袒,真的不好说,或许根本就没有什么依据可言,对方可能想“反正是个小官司,自己又有偏袒”,您肯定是拿他没招。

E. 土地使用权归谁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你的叙述和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你所开垦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委会,村委会有权将其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王某。王某承包该土地后,有权依法占有、使用该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和限制他的这些权利。而你在没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将荒山开垦使用,不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你应该将该土地交给王某使用。但是,鉴于你开垦荒山有一定的投入,村委会或者王某应该对你开垦荒山将荒山变成可耕地的增值行为给予适当的补偿。

F.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首先,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政府单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其次,根据你所回述情况,你单位只是答接受委托,进行开发,但并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第三,在土地未依法出让,土地出让金为交纳(即土地未变更为出让地)的情况下,无论是政府单位,还是你单位都无权转让。你单位如果需要操作,需要一系列的手续办理,尤其是考察法律政策,看是否允许土地性质变更。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分析,讨论具体的可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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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实际被使用了40年的土地,现在棚改了,这土地使用权归谁有什么法律依据

这个不是实际使用为准的,而是看你是否办理相关产权证,或者说土地使用证,这个才是法律依据。

H. 土地的使用权归谁

宅基地有一户一地的规定,群众分家违反此规定也是无效的,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版使其符合规定,群众用不着和政权府胡搅蛮缠,那样没有意义。你们家以前应该没有房产证,如果县政府确实办理了,也违背国家政策,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根本不值得一提。地随房走,如果导致违反宅基地的规定,也可以违反,这么理解纯属瞪眼说瞎话,故意找事

I. 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现在的土地使用权归原承包户,理由如下: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本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会不断增加,对于承包方全家离开农村,迁入小城镇或者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本条第2款和第3款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做了规定,以避免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
本法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对补充提问的回答:
我在上面已经回答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承包期内,你们全家迁入县级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你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你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另外,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承包期内,你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你家在承包地上有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你有权要求发包方给相应的补偿。

J. 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找房地产资料,到中国地产商 www.zgdcs.com
6、企业改制土地变更实际上一种转让行为,通常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转让审批。
(二)个人住宅转让
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
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视情况可以转让:
(一)乡、村企业需经审批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确需对外转让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另抵押的集体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转让。
(二)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人住宅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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