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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1-03 10:54:54

『壹』 地理标志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内体商标申请容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贰』 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意思是以后加地名的商标不批准了,以前已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叁』 知识产权包括( )

商标权
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是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显著标志。种类:1、根据构图形式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2、根据用途和作用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3、根据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射阳大米、库尔勒香梨)4、根据管理分类: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5、根据使用动机分类: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6、根据商标的表现方式及构成要素不同分类: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7、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分类: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商标的构成条件:一、标志的可视性。商标的区分功能和象征作用要求作商标的标志可为人们所感知,进而藉以识别和选择产品。二、标志的显著性。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来源,保护商标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防止混淆。三、非冲突性。1、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1)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使用:①缺乏显著特征的;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的;③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的。④以三维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混同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三个要素中,如有一个以上的要素形同或近似,即构成近似商标。商品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某一方面相同之处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判断商品类似或者类似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认识;2、参考商品分类表。
商标权包括的权利内容:一、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二、许可权。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三、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四、续展权。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五、标示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六、禁止权。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对于未注册的商标给与保护的条件:一、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知名度上未达到驰名商标,但它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消费者所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应当是实际使用,及商标附着于行销市面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2、公开使用,即普通消费者可以接触到、可感知的方式使用3、持续使用,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连续销售一段时间,如至少6个月。
商标注册的无效:商标注册无效,是指商标注册完成取得商标权之后,由于商标注册时或者注册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由专门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该商标无效,从而使该商标归于消灭的制度。一、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1、违反禁止性规定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二、因违反相对条件而无效。1、他人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2、他人合法权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未经授权抢注商标。
商标侵权的概念和处理方式: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能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更换商标等)。处理方式: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活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制止混淆和制止淡化的保护标准:混淆:1、主观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客观标准,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淡化
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指经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认定标准: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保护:1拒绝或撤销注册2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登记4禁止作为域名注册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商业混同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11、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经济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12、简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利诱,胁迫2披露或使用费发货区的商业秘密3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窒息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包括善意的第三人和恶意的第三人。
13、厂商名称的概念,厂商名称权的权利内容有:厂商名称(商号、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而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标志。
权利:1,使用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禁止权
14、地理标志的定义,与货源标志的区别。地理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区别:1货源标志只是标示商品或服务出处的标识,地理标志除了表示商品、服务出处外还表示商品的质量、信誉等其他特征。2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是与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有关的标识。货源标志不一定是真实的地理名称。3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具有财产权属性,货源标志不具有财产的性质。4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都与商品的质量、信誉等有关,地理标志比原产地名称更广泛。
15、简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概念和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权利人依法对布图设计享有的复制和进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内容:1,复制权 2,商业利用权
16、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条件、保护期限。
植物新品种: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权是指育种者依法享有的对植物新品种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
授权条件:1,新颖性 2,特异性 3,一致性 4,稳定性 5,有适当的命名
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肆』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在《知识产权协议》中统称为什么

《知识产权协议》统称货源标记及原产地名称为“地理标记”。

『伍』 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 A、商标权 B、版权 C、地理标志权 D、专利权

您好!
狭义的知识产权只包括:ABD
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ABCD等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陆』 以下哪种知识产权不属于“工业知识产权”A、商标 B、发明 C. 外观设计 D. 地理标志

选D。
工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其中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都不包括地理标志。

『柒』 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区别的主要是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经营者,表示商品出自何“人”;而地理标志区别的是不同产地,表明商品源自何“地”。

商标可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权也可转归他人所有。地理标志则不可转让,只能由该地域内的人使用。

商标的权利主体是获得商标注册的企业或个人。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

地理标志具有永续性,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一段时期产地里的生产者不使用,只要地理标志仍被消费者认可,它就依然有效。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其续展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须连续使用,且还不能违规使用以至被撤销。

『捌』 地理标志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特征,但同时又体现了其自身的独特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地理标志权有一个由公权和私权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是一种对国际市场失灵和国家间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正的产物,是市场调节和国际宏观调控关联耦合的结果。
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 在法律层面上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不仅仅是对地理标志的一种技术上的鉴别和判断,更主要的是注重对地理标识进行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明确附着在地理标志上的权利特点和权利内容,从而最终指导立法的方向。
资料来源:http://ke..com/link?url=mXYZ1Pgl8xVBASYWDy7nU__x9g3KHnfFa

『玖』 《知识产权法》中的什么叫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9)原产地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扩展阅读: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地理标志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

2、地理标志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

3、地理标志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地理标志并非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排他性的享有专利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

凡该地区内的经营者,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使用,但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则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经营者的使用权。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地理标志权无保护期间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拾』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三者有何区别

1、地理标志
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用于服务,但地理标志如此宽泛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还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地方所处的国家被认可。这一国家通常称为“原属国”。里斯本协定“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予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商品是原产于所标示的地方,或者符合产品的可适用的一些标准(如果有的话),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其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条约和TRIPS均未对地理标志提供这种扩大保护。
2、原产地名称
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
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它明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实际上,TRIPS协议所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比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换句话说,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一系列的保护性规定。依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3、原产地证明商标
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用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在申请时提供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在审查时也是着重考察之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4、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异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被作为一项工业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普遍重视,其保护标准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提出的。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我国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经:
第一种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原产地概念并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以来,开始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范畴实施保护已有多年时间,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另一种是由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从1999年8月开始实施,目的在于弥补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所存在着缺陷,目前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以商标保护形式认为: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一种私权,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所定义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议的定义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产地的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同,均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标示来源之外,还有表示商品质量的作用,与地理标志尤其是原产地名称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纳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上看,在我国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通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无须投入过多的资源,比建立一个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及早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现在运用较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来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保护,既可以发挥现有体系和人员优势,可以节省单独设立专管部门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备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已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而以质量保护形式认为: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用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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