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最高院案例
『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是否有做修改
提问者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专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属释〔2002〕31号)”至今有无修改?
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至今最高院没有发布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体条文要参照相应上位法如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来具体适用。
『贰』 知识产权法中有关著作权的案例分析题,请高手详细解答
回答一下,不来一定正源确啊
1.刘某什么行为,不知道专业上怎么称了,反正就是类似于遗嘱的民事行为呗
2.王某无著作权,他不是作者
3.王子更没著作权了,不是作者,也没有法定理由获得著作权
4.著作权始终都是刘某的,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无时间限制
5.刘子可继承著作权,除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其他权能都可继承
个人认为孙某应该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因为该作品一直未发表
『叁』 纠纷如何处理,著作权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生著作权纠纷应该怎么处理?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3.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八种内容。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起诉。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肆』 侵害著作权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伍』 版权被侵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更有利
版权又称著作权,当版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如果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不仅延误起诉时间,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选择适当的管辖地不仅可以节省原告的旅费、住宿费等诉讼成本,还可能对日后的执行较为有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解释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规则选择管辖法院。例如,著作权人在广州,侵权者的住所地在南京,但在厦门实施了未经许可印刷、出版权利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被印刷、出版的侵权复制品在全国各地都有出售。
此时著作权人就可以在广州起诉侵权者,以节省诉讼成本。因为侵权复制品在广州有售,广州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著作权人也可先请求广州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扣押侵权复制品,这样广州就成为“查封、扣押复制品所在地”,广州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只有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起诉,才能确保在最短的时间立案,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陆』 西湖区法院可以审理软件著作权案件吗
这要看标的多少。
最高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中规定专,西湖区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属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其他中院管。
采纳吧,亲!
『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1号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九条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第十条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第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第十五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
『捌』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
提问者问题较大,具体每条解释如何适用,非常复杂,要结合个案分析,但是笼统说属于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于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属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但是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其当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所作出的解释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有修订,也就是该司法解释如果与后面修订后法律相冲突的部门无效,要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法发【2010】50号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的相关案件大幅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为解决当前审理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略
二:略
三: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四: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可以看出,由于近来网吧因为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大幅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网吧自行,私自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网吧负有赔偿责任。但是网吧通过和有经营资质的影视平台公司取得的,不承担赔偿民事责任。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12/02/content_19395.htm
而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影著协: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著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北京、上海、江苏等七八个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
网吧因为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通知,不亚于是拿到了尚方宝剑。因为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2010年在江阴电影节上说:对于那些执意拒绝缴费的网吧,影著协在宣传无用的情况下,将以法律为武器,向法院提出诉讼。http://news.sina.com.cn/c/2010-10-14/021721269866.shtml
只要网吧不私自下载电影,与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影视平台公司合作,就可完全不用向影著协缴纳高额的费用。
『拾』 知识产权案件为什么要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并不全是由中级法院管辖,首先,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其次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质及标的额较大等原因。
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本解释第 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 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一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利权侵权诉讼管辖法院
1、级别管辖: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