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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争议进行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1-03 21:00:08

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怎么办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Ⅱ 如何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所有抄权和使用权争议,袭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工艺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于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Ⅲ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000字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

Ⅳ 简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办法

根据《土地来权属争自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政府行政处理阶段,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节和处理。申请是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书面申请,是案件受理的前提;受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对深情地接受和立案,是处理程序程序的开始;调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是审理案件的重要阶段;调解是自愿基础上的协商,是处理中的毕竟环节;处理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Ⅳ 土地权属争议找谁处理依据什么处理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那么,土地权属争议找谁处理?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必须先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也详细介绍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办法。


3、调查、调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Ⅵ 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个

土地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严格按照土地法使用词汇,是争议,不是纠纷。说争议党中央就已经法外开恩了,就别在拿违规违法违纪对抗上级了。对于党员干部,有组织原则轮不到个人瞎做主,对于人民群众,应该坚决跟着政府走,如果涉嫌违反土地法,是依据土地法依法处理处罚,说争议是偏离话题了

Ⅶ 什么是土地争议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土地争议发生后,应通过何种途径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有两种基本的途径:一是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二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给与司法保护。必须明确的是,对于土地争议,权利人并不能任意选择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保护,因土地争议种类的不同其争议解决的途径有所区别: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楼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据此,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双方对土地权属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只能首先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的认定是其法定职责,而且鉴于土地管理的专业性特点,由相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先行处理确认,更利于解决纠纷。

(二)土地侵权争议、土地合同争议及土地相邻关系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属于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照土地侵权、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对土地侵权、土地合同争议及土地相邻关系争议,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处理。以上三种土地争议不适用土地管理部门先行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理。但实践中因土地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以上三种土地争议的处理程序认识不一,对上述三种土地争议相互推诿,影响了土地纠纷的及时解决。那么,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土地合同纠纷及土地相邻关系纠纷的正确解决途径是什么?土地纠纷行政处理与法院诉讼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
首先,通过分析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可以得出结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当事人因土地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自无争议。但是,在土地诉讼中,原告要使其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前提是原告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是争议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否则,必然面临自行撤诉或被裁定不予受理两种结果。此外,人民法院立案阶段对证据的审查虽然是形式审查,但所有证据要在法庭上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予以认定,土地纠纷的当事人要使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是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否则即便是法院予以立案,其最终也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土地侵权纠纷、土地合同纠纷及土地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途径,虽然当事人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无论当事人以什么理由向法院起诉,最终有关土地权属证据(证明)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这一法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这是土地纠纷诉当事人在证据取得方面无法逾越的程序。

其次,从纠纷当事人角度分析,由于实际生产生活中土地纠纷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繁杂,不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不可能分清土地纠纷的性质、种类,也不可能悉知纠纷解决途径,往往是凭借自己的主观认识,笼统的以土地侵权纠纷为由要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属于土地侵权或者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依照土地侵权、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土地管理部门依职权处理,处理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诉求,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处理。实践中,因土地纠纷处理耗时费力,加之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诉讼的证据规则及相关程序不了解,对当事人提出的处理土地纠纷要求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作为土地管理的专门执法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具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和纠纷的专业队伍和执法条件,凡是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应当履行解决争议和化解纠纷的职责,不能因问题的复杂或难以解决而推诿,将矛盾和问题推向司法机关,否则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既不利于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也影响执法部门的形象,造成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引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

作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土地纠纷,在立案阶段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析土地争议的种类。对于当事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引发的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否则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土地侵权、土地合同纠纷或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如原告缺乏土地权属证据,应告知其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在受理以上三种土地争议案件后,如当事人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要求的,应中止案件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另外,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考虑,对于已经受理的土地纠纷,既然原告缺乏土地权属证据必然面临败诉的结果,不如在立案阶段就将这种风险消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处理,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这也是法律关于土地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主动予以查处等规定的立法意图。对当事人来讲,自行撤诉或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并没有剥夺其诉权,也不是增加当事人诉累,这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利民、便民措施,因为诉讼是有风险的,也是有成本的。

近年来,因土地使用而引发的土地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正确妥善处理土地纠纷成为人民法院和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工作中一直难以理清而又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对此予以更多的关注,结合审判实践,尝试对土地争议种类的区分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对土地纠纷处理程序等放面进行阐述分析,以期对切实解决土地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Ⅷ 土地纠纷争议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如下: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Ⅸ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争议问题

首先得弄清楚,村里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村集体的,任何人都没有所有权,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使用权。你们这属于土地承包权的互换,关键是你们换地以后有没有改和大队签的承包合同,如果改了,你们就不能换回来。如果没改,打官司是没问题的,因为以合同为准。

Ⅹ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内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处容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并由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同一块土地主张权属,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土地争议处理的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承办人员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对权属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双方协商、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三种方式,其具体程序是:①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②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③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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