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进行处分包括出卖出租
⑴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如何解读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⑵ 无权处分,出卖人向真正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升值的差额吗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②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的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过户登记,其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自交付或者登记时发生移转。反之,如果经过合理期间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则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③若买受人为善意,且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的,买受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买受人虽为善意,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仍为效力待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④如果因为出卖人欠缺处分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⑶ 出卖人如果没有标的物的处置权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卖方买方都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1、问: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在缔约时没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卖方可以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吗?买方呢?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方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2、答:卖方买方都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方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对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地予以肯定,防止了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之命运。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争论可以就此告一段落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说法已经被立法抛弃。
⑷ 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是否有权取回标的物
当你们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时,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是可以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
(1)首先应该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履行两个方面来考虑。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所以出卖人必须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所有权,但前提是在合同履行时。
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也就是说,只要在交付标的物时该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就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实际上现实交易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例如: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另外《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例如: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等。
⑸ 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出卖或出租房屋时,我有居住权,所有权人是否必须征得我的同意多谢!!
根据您的描述您对这两处房屋都没有产权,既两处房屋都不是您夫妻共同财产.
但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导致没有居所的,法院会考虑实际情况判决没有居所的一方享有居住权.
⑹ 出租人出卖房屋所有权与承租人的关系
这也就是说,出租人如果想将出租的房屋出卖的,必须先告知承租人,而且承租人享有优先内购买权,也就容是说,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应该优先卖给承租人.
如果出租人未让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承租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的.
⑺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转让的,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允许租赁物的变动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则租赁法律关系将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状态,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作为租赁物的财产,而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使用人却无可奈何,这对于承租人是极为不公平的。另外,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新的法律关系使出租人变成了出卖人、赠与人等,出卖人、赠与人能够决定租赁物的法律命运,买受人、受赠人在买受、受赠之前对租赁物的法律状态有所了解,其往往在买受、受赠之前就接受、认可了租赁物的法律状态。继续保持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对买受人与受赠人并无不公。所以,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允许租赁物的变动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则租赁法律关系将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状态,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作为租赁物的财产,而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使用人却无可奈何,这对于承租人是极为不公平的。另外,出租人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新的法律关系使出租人变成了出卖人、赠与人等,出卖人、赠与人能够决定租赁物的法律命运,买受人、受赠人在买受、受赠之前对租赁物的法律状态有所了解,其往往在买受、受赠之前就接受、认可了租赁物的法律状态。继续保持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对买受人与受赠人并无不公。所以,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⑻ 无处分权或者无所有权的出卖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还是效力待定
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为没有出现致使合同无效的条件,但是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无标的物的处分权或者所有权致使标的物无法转移为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⑼ 房屋按份共有房屋被出售的补偿条款
一、按份共有房屋共有权人可以随时出售房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有房产怎样分割
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进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种,共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直接分割房屋
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如一栋三层楼的房屋,为三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2、房屋作价补偿
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如甲、乙按3:2的比例拥有一栋两层楼的房屋,该房屋如分割成各占一层时,则乙占了甲的所有权份额,此时,就应作价由乙补偿甲的所有权份额。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三、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