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制土地使用权
① 农村户口转为居民户口后还能拥有土地使用权吗
只要户口没有迁出是不影响到原拥有土地使用权。
户籍改革统一把农村户口改为居民户口,只是户口簿表面的变更,公民农村户口性质还是存在的,因此只要当地政策没有变更就不会影响到土地确权。
② 我们房子拆了户口转到本县城,但土地使用权还属于我们,以后还可以回农村吗
与被征收人安置身份及补偿价值依据相关的证据
在征收过程中,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征收安置的对象,才能有话语权。所以我们要提供证明自己是被征收人的证据。一般是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或者户籍信息。
同时收集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性质、建筑面积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在评估房屋价值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权属证上的登记姓名与被征收人不符,也要提交被征收人与房屋享受安置待遇的证据,比如因继承、赠予、买卖等原因造成的登记姓名与实际被征收人不符等情况。
如果家中的电器、家具有购买的单据和凭证也提前收集好,如果因征收造成了损失可以作为补偿价格的依据。
征收过程中的程序证据
法律中规定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规定的行政程序,否则属于行政程序违法。所以在征收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的证据。
收集的证据主要是有:
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搬迁奖励通知、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征收方可能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这些都是要收集的重要证据。
大家注意,这些文件是需要征收方公开的,被征收人可以拍照留存。如果征收方未公开,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其公开。
同时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为了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出现,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被拆迁人商议、投票选定,且评估人员也需要出示自己的评估资质。
③ 我的农村户口迁移到了城市后土地使用权是归我还是归
要视情况来而定,根据源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④ 户口迁出在迁出地还有土地使用权吗
承包期内,户口迁出的,按照户籍关系迁入城市的规模不同,原则上保留其家内庭土地承包经营容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或者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⑤ 户口迁出后在原处的土地使用权还存在吗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5)户籍改制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⑥ 土地确权后儿女户口不在农村能继承吗
土地确权后儿女户口不在农村的也能继承。
按着《继承法》的规定,老人的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子女可以继续耕种,不能撂荒。承包期满,由集体收回继续承包给别人了。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有事实上是家庭成员的才有承包权,一般女儿结婚以后是婆家人,就失去承包权了,与继承没有关系。但娘家主动给女儿地,国家是予以认可的。所以综合以上内容,土地确权后儿女户口不在农村的也能继承!
(6)户籍改制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
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参考资料:网络——土地确权
⑦ 如果户籍转出,会不会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会。
产权和户口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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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www.sf148.net
⑧ 户口迁走了土地还在使用权归谁
我们那边如果户口迁走了,土地使用权就会被大队收回分配给新生儿或者是新迁过来的人
⑨ 农村土地产权什么时间和户籍脱钩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即“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至此,以往少数地方政府以“土地换户籍”的做法被叫停。
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并称为新型城镇化的制度基石。有专家认为,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尽快取得突破,否则可能会出现与户籍制度改革不相匹配的情况,最终拖累城镇化进程。而随着户改正式启动,将促使农地确权等基础工作进程进一步加快,相关法律修订也将提上日程。
指向
《意见》明确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不过,专家认为,对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就户籍改户籍,而是需要将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城乡土地、保障、福利、公共服务、就业制度等联动配套地开展改革。
针对土地制度的配套改革,《意见》有着明确的表述: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多位专家表示,实际上除了确权核实农村产权以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流转,目前看来最佳途径是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相关的产权、房产、土地等内容的信息咨询;鉴定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双方当事人谈判提供场所;协调处理纠纷等。
《意见》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在推进新型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应该把征地、户籍、财政三方面的制度改革统筹起来通盘考虑,并通过制定配套性的改革方案来从整体上推进,实现土地———财政———户籍改革的全面突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称,中国城镇化需要户籍土地改革联动,防止出现户籍制度改革被土地制度锁定的格局。
联动
专家建议户改土改同步推进
有专家曾表示,土地不能转变为财富,是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一体化的阻碍之一。农民进城之后,实际上多数时候表现出“两头靠”的特性,他们既要在城市挣钱生活,同时又不敢放弃农村土地,但土地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太多收益,所以出现大量“空心村”。
今后的乡镇建设中,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对土地制度改革寄予厚望。有人认为,农民现在所拥有的重要资产就是土地,这包括几十年不变的农地承包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如果能在政策上允许农村土地资产进入市场,无疑能够激活沉睡的土地资产价值,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同时,为乡镇建设引入大量的市场资金。
然而,因为农民土地财产权保障缺乏制度安排,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是模糊的,农民缺乏明确的制度预期,所以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如“土地换社保、土地换户籍”等不合理的尝试。虽然在部分地区这种交换看似在平稳开展,而实际上,据有关部门统计,高达九成受访农民不愿交地换非农户口,这中间出现了很多诸如强迫交换、强行征地等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
“现有的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看似一个管地,一个管人,似乎很不同,其实很有共性。”一位业内专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农民的退出权和自由进入权在这两种制度下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而如今户籍改革已经启动,相应的土地制度改革如果不尽快取得突破,有可能会出现两种制度不相匹配的情况,最终拖累城镇化整体进程。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任远也表示,从整体性改革而言,必须要看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的联动性。农村流出地的土地制度安排对于农村人口迁移和城镇化选择具有影响。小城镇和中等城市的移民更加有愿意获得流入地城镇的户籍,而来自农村的移民对于获得城镇户籍的期望则相对较弱,这是与拥有农村土地的因素相联系的。因此,合理处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关联性,对于推动农村人口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对于妥善协调人口迁移和城镇化的关系尤其必要。
任远认为,农村土地产权应逐步和户籍身份脱钩,要将农村土地转换为农村居民的法人财产权。通过积极发展基于农村土地财产权的市场流转体制,可以帮助农民能够根据自身的理性选择,摆脱土地对迁移和进入城镇的束缚,从而自觉地选择迁移流动。
配套
确权、修法等基础工作进程加快
随着户改正式启动,将促使农地确权等基础工作进程进一步加快,相关法律修订也将提上日程。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专家表示,就现阶段而言,户籍改革的推进,将促使农地确权等基础工作的进程进一步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也会再次提上日程。作为上述改革的基础工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已纳入国土部今年的重点工作中,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正在推进。但从操作层面来看,最为现实的一点,在于保障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益。
而据记者此前获得的消息,目前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已超过九成,安徽和四川已经确定将开展整省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试点,另外要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此,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经所所长秦富表示,只有通过确权颁证,才能确定土地对应的权属关系,才能随即展开其他各项改革工作。
而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日前确认,除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外,同时也正在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切实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赵阳强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农民进城的过程中,不仅是他们自身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间,作为城市政府方面,要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也有一个承受能力的问题,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所以文件提出来,要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使城镇化过程更加平顺、更加和谐。
法律法规方面,按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客观上留下了农民进城必须放弃三权的法律依据。专家认为,对此需要尽快予以修订,另外《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应尽快。
“土地是留是流,由农民自己决策。”此外,专家还建议,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对土地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说明。
⑩ 我们的农村实行土地股份制后,过了一段时间后我的户口从农村户口迁出,那到时我还拥有土地的股份吗
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公民是只可以享受户籍所在地相关待遇,对于原户籍所在地是不具备享受条件,因此迁出就不能享受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0)户籍改制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农业土地股份制经济的形成时期,土地公有主体一次性把土地使用权转给农民,发展时期农民入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成熟时期绝大多数农民不经营农业。农业土地股份制经济是农业的必然道路。
农业土地股份制经济形成的条件;农业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农业土地股份制经济是农业企业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及其他投资人组成。由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单个农户的农业生产要让位与农业企业规模化生产。
农业土地股份制主要作用是形成了土地使用权市场,规范了土地经营者和土地公有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开辟了道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公有的条件下,实现了土地使用权多元所有的市场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浅析土地股份化及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