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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1-04 03:04:47

⑴ 抄袭国外专利侵权

不是的,专利有地域性和时间性,除非外国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内。版 申请国内专利,权就能够在国内获得保护,申请国外专利,那么就能受到申请国的保护,互不相关。例如,你先申请国内的专利,然后提出PCT,之后按照你的意愿可以指定进入的国家。专利是请求原则,你都不请求,那谁给你权利呢?所以,你需要在哪个国家得到保护,就进入该国。

⑵ 关于国外如何对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

(一)确定企业知识产权作为转让许可贸易的价格;

(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价回值,如以知识产权作答为入股的股金额,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或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

(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产权之一,将知识产权资本化,如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合并、破产清偿、涉及产权变更时;

(四)以知识产权设立质权。

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涉及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时,也有必要进行评估.

⑶ 国外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什么啊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原先的特权制度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从物权、财产权的演变及西方国家立法的进展看知识产权地位的确立以及对财产权制度和财产权理论的影响,分析物权、财产、财产权概念的演变,联系西方国家关于财产立法的演进,我们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我们知道,每个社会都有适合其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形态。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产生则是直接基于法律的创设。在性质上,权利是国家或社会对某种社会事实状态特别是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状态的确认,以及对所有人依法对其进行支配的保护。在人类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条件下,人类只能在有限的权利客体面前以分裂的状态结成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一部分人占有物质资料并将这种占有赋予合法占有的权利形态,同时以社会其他人的义务履行来完善这种占有。于是,权利形态集中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物权。

物权概念源于奴隶社会的罗马法,其产生比知识产权要早得多。在罗马法中可以看到财产的不同分类方式,如不动产与动产之分在《十二铜表法》中即有规定。然而,尽管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虽然是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完善法律,却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权利的关系”,但罗马法并未涉及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的规定。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资源有限,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物的价值,及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要意义。那时的财产观念自然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谈不上对知识产品价值的认识。由于物的占有对于实现物权具有关键意义,人们特别重视对物的占有。正如马克思在分析罗马社会和私有制时所指出的一样:“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之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英国工业革命后,不仅带来无形财富的思想,而且由于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观上为在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考虑智力因素参与分配提供了可能。人们要求界定知识产品产权的愿望日益迫切。与此同时,作为现实经济生活反映的法律,总面临着大量的非物质的财产关系的挑战。财产的非物化便逐渐成为一股法学思潮。此时法学对产权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种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对价值的权利。产权概念的这种演变,使有价值的权利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大量进入了财产权的范畴,如商誉、商标、著作权等。终于,在传统物权的参天大树旁,出现了一开始多被称为“无形产权”的知识产权的幼苗。时至今日,这颗幼苗已长成参天大树,正如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所言,“从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肯定会在无形产权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财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

其实,西方学者对财产法的研究进展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状况。根据财产的形态,西方国家学者很早就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产三类。以英国《财产法》教科书为例,财产被分为土地、货物、无形动产、货币、基金。而在无形动产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商誉、债权,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商业票据及股票和股份。知识产权被明确地列为财产的一种。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二次飞跃。到了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家的势力范围也超出了国界,他们希望对国外的投资、产品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利润。这些国家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随着有形商品输出而进入国际市场后,在国外却得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⑷ 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在国内受保护吗

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如果不是国际专利,且没有在国内申请专利,则不受保护。

因为专利本身具有地域性,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经一国专利行政部门的授予后,才在该国所管辖区域内享有垄断的权利,因此,就会存在中国专利、美国专利。

⑸ 收到国外的知识产权投诉,怎么办,我没有侵权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具体说说怎么个情况

⑹ 国内申请成功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外如何被保护知识产权局的PCT申请和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有哪些差异

(1)专利保护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申请就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回 所以,在过国内申请成功答的专利也就只能在国内被保护。要在外国国家受到保护,也要在该国申请专利。
(2)要申请外国国家的专利,有两种方法,就是通过PCT申请,或者直接到该国的知识产权局先关机构申请。主要差异在于,通过PCT申请专利,只需以一种语言(中国申请人可以使用中文)向一个专利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⑺ 知识产权问题(国外品牌是否需要在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注册备案) 问题描述的有点乱,谢谢各位!

有些国外品牌是需要在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注册备案的。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境外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总署办理。

备案申请的流程:
(一)注册为系统用户。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登录本系统提交。所以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以获取用户授权。注册成功后系统会以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
(二)录入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图片,图片大小不能超过400K;
(三)缴纳备案费;
(四)提交纸面申请。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五)获得核准备案信息。申请人提交纸面申请后,可随时登录系统查询海关总署审核其申请的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海关总署核准或者驳回备案申请,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海关总署驳回备案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纸面材料不再退还。

⑻ 中国应该怎样借鉴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我国最应该学习的地方是:
自己技术尚不发达的产业,推行知识产权弱保护;技术发达、处于领先的产业,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
中国为了加入WTO,当时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巨大压力,在知识产权领域做了很多让步,以致于我国三十多年完成了西方国家两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其中很多方面,对中国自身发展其实并没有保护作用,甚至会成为外国权利人钳制中国竞争者的工具。
中国现在当务之急是在既有的知识产权领域内多练“内功”,鼓励本国竞争者开发新技术,从而积极地享受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益处。另一方面,国家要加强配套立法,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限制措施,例如强制许可机制、反垄断机制等,从而限制外国竞争者滥用知识产权伤害我国尚显幼稚的民族产业。
知识产权分为三各部分
1.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如咬了一口的苹果,商号等
2.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3.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艺术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线路,软件认证也为版权内容

⑼ 我国知识产权与国外知识产权差距较大的原因有哪些

[资政知识产权]: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起步较晚,整套制度从西方移至到国内需要一个适应期;
2、配套制度欠缺,缺乏知识产权质量管理与交易管理;
3、知识产权获取、管理、维权人才的缺乏;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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