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性质
❶ 著作权法第48条,第47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有何区别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内消除影响、公容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❷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法定的职能
目前我们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以下法定的职能: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❸ 将句子改头换面算抄袭或剽窃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法一概而论,例如广告用语,属于作品范畴,具有著作权,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涉及广告用语的“借用”,极可能涉及侵权;如果涉及其他作品,可以适当引用。
一、借用广告用语等,极可能侵犯了修改权等著作权以及作者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1、广告用语,属于作品范畴,具有著作权,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广告用语对商家来说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一则朗朗上口、妙趣横生的广告语会给商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广告语短小精悍,引人入胜,蕴藏着创作者独具匠心的艺术风格,一则好的广告词的创作者要付出的心血和精力甚至比其他文学作品还要多,所以,广告用语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毫无疑问的。
2、《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适当引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涉嫌抄袭或剽窃
《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一)明确规定:
“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❹ 动画抄袭的定义。什么样的算动画抄袭
《灵珠》抄袭 日本《犬夜叉》
《大嘴巴嘟嘟》抄袭 日本《蜡笔小新》
《恐龙宝贝》 抄袭日本《神奇宝贝》
《心灵之窗》 抄袭日本《秒速5厘米》
《太空历险记》 抄袭日本《超时空要塞Macross》
《电击小子》抄袭日本《 哆啦A梦》
《魔角侦探》抄袭日本《名侦探柯南》
《围棋少年》抄袭日本《棋魂》
《晶码战士》抄袭日本《数码宝贝》都可以进化
《弹珠传说》人物抄袭日本《数码宝贝》第一部
《喜羊羊和灰太狼》抄袭美国《猫和老鼠》灰太狼永远抓不到羊 猫永远抓不到老鼠+《铁胆火车侠》 那三个坏蛋 被打飞的情景那句(我一定会回来的)是抄袭的
《御兽王者》抄袭日本《数码宝贝》第三部
《巴拉拉小魔仙》抄袭日本《双子星物语》
《果宝特攻》抄袭日本《光能使者》
《神厨小福贵》抄袭日本《中华小当家》
《超智能足球》抄袭日本《足球小将》
《爆丸小子》抄袭日本《游戏王》里面的怪兽
《 战龙四驱》、《雷速登 》抄袭日本 《 四驱兄弟》都是迷你赛车,一样是兄弟,连什么全国大赛世界杯大赛都一样,不止抄袭过一次哦
《百变宝贝》抄袭日本《神奇宝贝》抄袭太明显了
《福五鼠》抄袭美国《猫和老鼠》
《小樱桃》抄袭日本《樱桃小丸子》
《秦时明月》抄袭日本《最终幻想之降临之子》仔细观察发现太像了,有的镜头都是抄袭的
《神兵小将》抄袭日本《数码宝贝》
《宇航鼠》抄袭日本《军曹》
《凯甲勇士》抄袭日本《假面超人》
《 恐龙宝贝》抄袭佐助的发型
《少儿猴王传》抄袭美国《狮子王》的剧情
❺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性质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❻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
你好,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译文,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❼ 在著作权概念体系中引入放映权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为什么
一、判断“著作权概念体系中引入放映权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在理解“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原理前提下,“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原理主要内容为:著作权的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是用来控制特定行为的,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又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均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反之,任何人利用作品的行为只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的行为,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增加该项权利也就是增加了权利人的控制特定行为的能力,对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裨益的,
二、判断“著作权概念体系中引入放映权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限定为制定著作权法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即在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而增加的,依据当时的技术水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已经是很先进且广泛的使用著作权的行为了,当时增加该项权利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有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不过现在网络传播盛行,对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情形已经不是特别的普遍,所以在《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去除了该项权利并被播放权所吸收,《著作权法》(送审稿)第十三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六)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❽ 著作权中关于出租小说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法律没有对出租小说等作出规定,所以出租小说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