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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有限表达

发布时间: 2021-01-04 04:30:48

软件著作权有哪些限制

  1. 时间限制。对软件著作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

  2. 表达方式的限制。软件开发者开发的专软件,由于可供属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3. 保护范围的限制。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

  4. 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限制。

㈡ 著作权法关于思想和表达是怎样区分的

思想是虚拟的,不存在的,而表达是要有表现形式的,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物。著作权法只保护有形的作品,不保护思想。

㈢ 如何理解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

作品中的思想是被表达,而不是创造。这意味着思想是先行存在的,专公共的,抽象的。但任属何思想要被传播,都需要语言和符号来进行。那么语言符号的特定排列,结构,即形式。形式是作者所选择的,是具有智力劳动包含其中的,包括逻辑关系,论证方式,语法结构,用字用词,是一种具体化。
那么,勾股定律是思想,谁都可以用,但勾股定律的证明方式有好多种,而每种具体的证明方法是有著作权的。
但是对仅具有唯一表达形式的思想则不予保护,因为此时思想与形式同质化了。
综上,思想和表达形式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在实务中根本找不到明晰界线,原告主张侵权作品表达形式雷同,被告认为雷同的是思想。。。。往往是使用作品近似度来判断。
思想无法创造,只能被表达或者发现。创造的永远只是形式,就好像工业技术只能创造产品,却不能生产科学原理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著作权有什么规定吗

不是你写的每一个字,著作权法都保护

核心定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表达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什么是表达?

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案例-琼瑶《梅花烙》与于正《宫锁连城》的判决

琼瑶方面,上诉时概括了于正抄袭的21个主要情节。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其中的9个主要情节,存在实质性相似,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说,抄袭情况属实,于正方面需向琼瑶方面赔偿500万并公开道歉。

情节1——偷龙转凤,是法院认定为抄袭的情节之一。让我们以此为例,来探索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1)偷龙转凤,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属于思想

(2)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仍然属于思想

★(3)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

陈喆(琼瑶本名)对于情节1中的设计足够具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是福晋连生三女无子,王爷纳侧福晋地位受到威胁后,计划偷龙转凤,生产当日又产一女,计划实施,弃女肩头带有印记,成为日后相认的凭据,该情节设计实现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调换,为男女主人公长大后的相识进行了铺垫,同时该情节也是整个故事情节发展脉络的起因,上述细节的设计已经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

(4)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

什么是公知素材?

在法院判决中,有3个情节被判为公知素材,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独创性,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分别为情节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情节14“纳妾”、情节17“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

对于其他作者来说,也有启发意义,值得探索一二。这些情节内容来看,基本基于社会现实、历史风俗和人之常情。没有独创的表达,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上诉成功的重要关键

a.人物关系对比图

b. 相似情节比对表

c.情节排布与推演过程(如果基本排布及推演过程一致,部分情节顺序差异如果不引起作品涉案情节内在逻辑和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则仍然是实质相似的)

d.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 (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后续安排和交代。)

e. 受众对两个作品相似性的感知 (在案件中,某网站的观众调查也被法院列作参考。有极高比例的观众认为宫锁连城与梅花烙高度相似。)

这些都是在侵权认定中衡量的关键因素,作者们在维权时可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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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1)时间限制。对软件著作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专有哪些(2)表达方式的限制。软属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著作权的侵犯。(3)保护范围的限制。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4)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5)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限制。

㈥ 著作权的解释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㈦ "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这句话什么意思

按照著作权法的原理和传统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立法和实践,作品独创专性要求,仅限于作属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此即各国广泛接受的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原则,也是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 换言之,即著作权的保护只涉及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一原则的确立是著作权制度发展中的重要成果之一。思想和表达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从而为限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因此,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其内涵较之于语言学中的作品要窄的多,仅指不同形式的对思想的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体现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作者利益和其他创作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其宗旨在于降低创作成本,形成一种合理的创作激励机制,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教材上就有关于这样的表达。

㈧ 著作权法下作品的思想与表达的联系与区别

思想是虚拟的,不存在的,而表达是要有表现形式的,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物。著作权法只保护有形的作品,不保护思想。山东省版权服务中心

㈨ 如何判断著作权中的独创性

你好,
首先,独立创作和适当借鉴的程度。一般来说,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很难摈弃前人的创作,开天辟地的提出新观点和新思想。而借鉴他人创作成果,并在已有成绩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独创不是绝对的,在独创和抄袭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程度是划分两者之间界限的标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思想内容创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复数的著作权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的自由,是作品创作的需要。但是,对于“借用”程度的判断,实践中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次,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按照著作权法的传统理论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区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确立思想和表达的区分,但在我国的著作权学界,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已经成为通说。
第三,表达方式是否唯一。唯一表达即有限表达,又称为思想与表达的结合,是指对于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惟一表达”情况下,作者就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创作很难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如果一个智力成果在表现形式上是唯一的,那么无论他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为唯一表达,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权具有关键性的作品和意义。
第四,素材是否为公有领域。著作权法覆盖的“著作权世界”分为作者与其它著作权人、受到保护的表达以及以“原始资料”为核心的公有领域。公有领域涉及到公众的权利,在公有领域中公众权利几乎不能被赋予私人财产权。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领域,不被保护的领域是公有领域。如,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其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权给予专有。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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