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转让可以保留所有权吗
具体要看林权证的内容。
有林权证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权而无林木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林地使用权是随着林木所有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只有林地使用权,没有林木所有权。
比如承包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林下林蛙养殖、野菜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权归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杉木的砍伐期分为两种:
1、杉木用材林采伐年龄,25年;
2、杉木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15年。
一颗杉木要做到有效益,至少需要15年的时间。从利用价值角度讲,25~30年的杉木最有利用价值,质量也是最好的。
注:不管什么木材都需要砍伐证,获批以后才能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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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的林权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3、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适合林权抵押贷款的情况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如:正在经营一个农场,恰好今年树种要进行更新,林下生态养殖规模也要扩大,而且还要完善园内的设施建设,但是手头资金严重不足,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拿着林权证去申请林权抵押贷款,解除燃眉之急。
以前林农生产、创业需要资金,到金融机构贷款却没有抵押物,只能守着“青山过穷日子”,现在林权抵押贷款把林权证变成农民手中的“金钥匙”,帮助农民把青山化为“金山银山”,让绿树成为实实在在的 “摇钱树”。
Ⅱ 有林权证是不是代表具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Ⅲ 所有权林权证可以转让、采伐吗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所有权专林权证可以转让,属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
采伐还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证。
根据《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
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业站统一受理;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政股统一受理。抚育采伐每年4月份开始受理、审批。申请人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采伐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
2、《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或《林权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
4、《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5、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实施皆伐的小班提交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
(2)集体所有的林木,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Ⅳ 我买别人林地,林权证过户给我了,如果林权年限到期了,林地还是我的还是要归还给原来所有人
1、林权年限到期了,林地是要归还给国家或者集体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所以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只有林地的使用权。
2、根据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取得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确定双方责权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支付林地使用费。只有依据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拥有林地使用权。
3、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
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等。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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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证的作用:
(1) 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明晰产权的依据;
(6)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2、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林权权利人提林权证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Ⅳ 林权证上的林地是否所有权人永久性拥有
不是。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
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
公民个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的经营权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个人享有的国有森林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森林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确定林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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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Ⅵ 林权证转让需要哪些程序
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要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专份证明、法人或属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比如当地制定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之类的文件)
Ⅶ 个人拥有使用权的林地(农村集体所有权),能否将部分土地有偿转让给他人
你的使用权是多少年?
A与B签订林地有偿转让流转合同,因为该林地所有权归C所有。A必须要经过C同意,才能与B签署流转合同。
Ⅷ 林权证是否为新政取得旧证失效
在我们国家,抄任何个人都是没有土地(含林地)所有权的,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二个:国家或集体!
一、林地所有权:
是指所有者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二、林木所有权:
是指所有者对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
三、林地使用权:
是指所有人根据林地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
四、林木使用权:
是指所有人根据林木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把林地、林木所有权简称林权。这种叫法更直接,更通俗,也便于人们接受。但是,由于林地、林木所有权所指向的具体物,不仅包括林木,而且包括林地,是林与地的综合反映。因此,在使用简化了的林权概念时,要注意其适用范围。在我国,公民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可以获得林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
公民个人,只能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没有林地所有权。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Ⅸ 林权证转让需要哪些程序
你好,谢谢,望采纳!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后发放的证书。
林权权利人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谢谢,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