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的撤销权
1.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房屋 可以要回吗
要想要回【直接赠与】的且【已经交付】的财产,只有两种情况是受法律保护的:
1、赠与人因为赠与财产的行为导致其本人或其家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生活与住房等水平严重下降);
2、赠与人所赠与的财产并非其本人完全所有的,存在【权利瑕疵】(赠与的财产被设定抵押,或者是与别人共有,且共有人不知情、不同意赠与)。
因此,你所提到的第一种情况,父母如果想要回这些钱,如果要走法律途径的话,必须是得证明把存款赠与子女的行为导致了自己与老伴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第二个问题,因为你说到是【和子女共同分得的房屋】,注意必须是【共同分得】,这种情况下,无论登记的户主是谁,这套房子都是由父母与子女【共有】的,而不是归子女独占。这个所有权是全家每个人的实体权利,产权证上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证明这套房子是归整个家庭所有,而不具备对家庭内部成员的排他的效力。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分房时的份额”,因为儿女本来也没有侵占父母的份额,大家是【共同共有】的。父母如果想不与儿女同住,只能与儿女协商将自己的份额卖给子女,子女可以买,也有权不买。
最后,一个家庭,父母跟子女闹成这样,到底是谁的错?好好反省一下吧。
2. 继承权、所有人抛弃所有权为什么不是形成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财产的所有人抛弃所有权,属于其个人自己对自己的财产处置行为,所以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3. 有办法追回共同财产吗
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某一共同所有权人本无权擅自处分,但其处分行为如果在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的,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其他共同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如果存在无权处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等情形的,行为无效,其他共同所有权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
一、原则上,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虽无权处分,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且转让价格公平,代理有效;
1、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的人,不法将他人的财产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原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三、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其他共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 父母借钱给别人子女有知情权吗
没有知情权。
钱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父母具有处分的权利。借钱给别人,就是行使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