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权何时转移
❶ 指示交付什么时候所有权转移,什么时候风险转移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动产:买卖合同生效→交付=风险转移;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交付)占有=风险转移。
(1)不动产所有权何时转移扩展阅读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例如: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❷ 继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回受遗赠开始时答发生效力。”遗赠,是指遗嘱人采取遗嘱的形式将其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认为,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继受取得里面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登记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况下,物权变动应经公示(动产以交付为法定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法定公示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没有这个答复!并且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是不动产登记簿变动登记的时间
❹ 不动产在什么时候所有权转移动产在什么时候转移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别以交付和登记为准。
1、动产与不动产专的属概念。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二者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或者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2、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虽然也属于动产,但被称为“准不动产”,也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准不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赠,是指遗嘱人采取遗嘱的形式将其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认为,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继受取得里面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登记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况下,物权变动应经公示(动产以交付为法定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法定公示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❻ 房屋所有权以什么时间为准
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物权法》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取的时间为准。
(6)不动产所有权何时转移扩展阅读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与答复
2008年10月6日 [2007]执他字第1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否包括“变卖方式的情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的,对该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院请示的山西弘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是否已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精神,依法予以确定并妥善处理。
此复
❽ 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版权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区别的,一般动产的转移以物的交付为时间点,交付完成,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则以办理产权变更或登记为准,登记完成后所有权发生转移。
❾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转移的不同
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动产用于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观念交付: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它又分为三种:(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
(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不动产交付方式:
(1)、习惯交付
对于房屋的交付,可以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为表现形式;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
(2)、转移占有交付
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其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占有人转移占有,自受让人取得事实上物的管领力时完成。法定登记交付
(3)依据《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的规定,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经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之所以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没有公示制度,则不利于物权交易的安全,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财产交易秩序的混乱。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就现实交付而言,由于其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即交付行为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转动产的占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