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证决定
⑴ 国家对拆迁户买房交契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超过则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1、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2、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1)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证决定扩展阅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而政府却不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
而《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⑵ 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是土地法赋予国土资源局的执法行为,当让也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他们自己可以撤销的,如果拒不撤销你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并要求解决,当然也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
⑶ 土地管理局对公安局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属不属于行政许可,为什么
土地管理局对公安局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但公安局向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登记则不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确认。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而确认,如果与权利有关,则是确权行为。赋权意味着批准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或者赋予其原来没有的权利。而确权是对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权利加以确认。
⑷ 国有土地未经挂牌出让,凭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一份合同就开始动工合理吗
应该是不合理的。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版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权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从土地出让方式经历从划拨到有偿使用,从协议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国家通过出让合同来规范和调控土地市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实现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
⑸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村宅基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农村宅基地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专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属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土地使用权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⑹ 行政许可里,如果前面的许可证被确认违法了,那么后面的许可证是否也违法前证违法即后证违法可有法律依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行政许可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的法院有撤销权。
⑺ 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样的
⑻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到底有没有行政许可
有行政许可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⑼ 社区小组长有权申请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
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回准,可以收回答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⑽ 颁发土地证是行政登记还是行政确认
【案情】第三人广西浦北县某机关单位向该县某供销合作社购得土地一幅(争议地),并申领了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某村民小组提供1953年、1962年、1981年的土地房产证、山权证等书证,认为争议地是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求被告对争议地进行调处。被告以第三人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无证据证明该证有误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经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一审认为,争议地已经依法确定权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权属确有错误,被告对原告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不予受理决定;
二审认为,第三人虽然取得了争议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颁发土地证属行政登记行为,不等同于行政确认行为。原告所举证据初步证实与争议地具有关联性,且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受理。判决撤销原判及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
【评析】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应向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为了维护权属的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并非对所有权属纠纷调处申请都予以受理,根据争议土地的权属现状采取不同的受理标准:对经行政确认的权属,只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有错误才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对未经行政确认的,直接受理。广西即是采取上述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条件之一为:争议地未经依法确定权属,或者虽经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
本案的争议地虽然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根据相关行政法的规定,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登记行为,并非行政确认行为,争议地权属未经依法确定权属,被告对原告的调处申请应予受理。一审将颁证行为(行政登记)错误地认为是行政确认,因此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作者单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