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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号监号

发布时间: 2021-01-04 13:41:50

① 成都房产证上的权字号与监证字号有什么区别呢以哪个为准

产权证上有一个监证号和一个权证号,是以权证号为准的,权证号就相当于这个回产权证的身份证号。

监证号:就答是一本产权证的制证的编号,在网上查询房屋信息的时候需要输入监证号、权证号、身份证号就可以了查询了。

权证号:权证号就相当于这本产权证的身份证号,比如办理房屋过户后,这个产权证是不会变动的,变动的只有监证号。

② 房子是双证,房产证和土地证,办了公证,之后换成了不动产证,权监号变更了,名字没有变,公证书还有效吗

如果换成不动产证了,原公证书无效。公证书是对所公证的事项进行真实性认证。换证了,公证的对象变了,公证书也随之失效

③ 房产证上的监字号有用还是权字号有用

黄山市上的兼职代表监督。房产证上的全是代表产权所有。

④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 是哪个

以下图为例:

(4)房屋所有权证号监号扩展阅读

房产证分为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两种,其中不动产权证是新版的房产证。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目前全面启用的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不动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

1、不动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的证件。不动产权证比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更详细。

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等;

而不动产权证的里面除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防伪镭射标签)、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2、不动产证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3、不动产证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号,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身份证号码”。

4、不动产证内页有防伪镭射标签,盖章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的公章。

5、不动产证附图页有金属线,并且更全面。

⑤ 国土资源部监制编号和不动产权号哪个是房产证号

是不动产权号。现在各地的房产部门,土地部门等都合并了,没有之前房产证,土地证这样的称呼了,目前办出来的证称为不动产证。

⑥ 房产证上的哪个号是房产证号

房产证,也就是房子产权证。这个本本的编号叫监证字号,2008年以前的证书的话,房产证号在第一页,2008年之后办的证书的话,房产证号在第二页。

⑦ 监护人实名房产证所有权页是哪一页

复印有产权证编号、房屋 基本 信息的几页,具体有:

1、房产证 的首页,这页上面 有产权证的编号;

2、房产证的次页,这一页上面能够体现房屋产权人、房屋座落、房屋的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等内容;

3、房产证的附页,这一页上面能够体现产权证是否有抵押登记等特殊事项。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不动产权证书。

⑧ 房产证上建房注册号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证的填写说明

房产证上的建房注册号是指印制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发证单位的号码;编号是指房权证字第号。就是《房屋所有权证》前面的编号。2008年以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在第一页,2008年之后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在第二页。

《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1、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上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房产证的所有权人,而其他共有人可以填写在附记栏中。

2、房屋坐落:填写房屋具体的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的名字、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3、房屋性质:分别填写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4、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5、土地状况:由“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组成,“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7、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8、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9、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10、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

11、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12、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13、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8)房屋所有权证号监号扩展阅读:

《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1、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2、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3、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4、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5、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6、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7、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8、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⑨ 在网上无法根据权XXXX和监证XXXXX号查询到房屋信息。。。。。

房产登记机构的房产信息还没有联网。

⑩ 房产证和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证件名称不同:房产证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权证书里面还有一个二维码,市民通过手机扫描后即可了解相关信息,同时还有防伪功能。

2、监制机关不同:房产证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机构改革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而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监制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3、权证编号不同:房产证包括两个编号,分别是建房注册号和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也包括两个编号,分别是证书编号和不动产权编号。

(10)房屋所有权证号监号扩展阅读

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

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

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

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

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

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

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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