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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1-01-04 14:20:00

1. 何为著作权对文化产业有何影响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生存发展的一大核心就是通过建立完整的版权机制和版权产业链保护作者的作品,并激励作者继续创作出更好的作品。

2. 企业文化属于著作权作品吗

不算 著作权不保护思想 企业文化 说起来是一套理论对吧 如果写成书的话 书中的文字内容会版受著作权保权护 但是文字所表达的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也就是说只有别人用你书中文字的内容才算侵权 不会有这种事的啦!别人的企业文化和你类似 是不能算侵权的 就好像 很多电视剧情节有类似的地方 不可能算侵权的 所以企业文化是不太可能受著作权保护的
企业文化不是什么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东西 应该是不能申请专利

楼上的额 胡说八道的我都无语了

3. 为什么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而不是销售无形资产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如果被归入文化创意服务,那么这家公司一定是一家中介公司,专就是帮助商标注册属人或者著作权人把手里的商标转让给别人,该公司收取一定费用。
转让出去的商标或著作权的所有者并不是该中介公司,换句话说,该公司卖的商标不是自己的,卖商标得到的钱还要给人家商标注册人。所以不是销售无形资产。
如果卖商标,卖著作权得到的钱,进了自己的口袋,那么对于拿到钱的人来说,就是销售无形资产。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就是,你帮助任何想卖商标或者买商标的人牵线搭桥、提供信息,撮合买卖成功,帮做办理相关手续,就叫转让服务。
销售商标、著作权,仅仅是指商标权、著作权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一行为。

4. 网络文化版权

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负责便属于违法侵权。如果对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行经济赔偿。当然,如果你仅仅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

侵权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是以下八种,你可以详细看看:

1、网页网站侵权

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

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 网络转载侵权

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权的呢?

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载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网络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

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现,相关侵权事件也接踵而来。不过,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这一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清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 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7、 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了。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8、 网络隐私侵权

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侵权惯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第二,对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权限不加说明,或者没有自己的网站隐私政策;第三,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比如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邮件,利用技术措施窃阅他人电子邮件、篡改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第四,网上购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各种身份盗窃和在线欺诈也蔓延其中。

网络侵权当然远不止上述类型。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了。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作为搜索词出售,使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同业竞争者得以利用该标志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足以误导公众,而被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也将滋生更多的侵权样态。如何去规制这些侵权行为,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的便利时,也是必须面临的挑战。

5. 著作权保护制度对于文化产业的重要性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两个方面:
1,钱,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一样,都可以对内作者或者专利容人带来利润,这一点就会使得更多人涌入文化产业。同样,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规范化。
2、面子,文化人好面子,著作保护制度意味着尊重,不会使的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觉得嗷嗷郁闷。
3,就是从市场规范上面来讲了,一个健全的制度才能保证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创作,著作保护就是涉及文化产业圈一个比较重要的领域,这个保护的本身有作用,它带来的影响就是使人可以重新关注文化领域,根据注意力经济学,关注的人多了,就开始快速发展了

6.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共有多少行政法律法规

  1. 新闻出版:印刷管理条例(2001.8.2)、出版管理条例(2013.7.18)、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10.12)、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50.1.1)等;

  2. 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2.2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12.7)、地方志工作条例(2011.1.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29)、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7.1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1.8)等;

  3. 版权:著作权法(2010.2.6)、专利法(2008.12.27)、商标法(2013.8.30)、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1.3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12.7)、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9.25)、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1.9)、专利代理条例(1991.3.4)、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8.3)等。

  4. 根据立法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7. 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

著作权是保护智力创作成果,是精神文化,文化需要传播和继承,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的积极性,同时也是为了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社会发展,所以有必要对著作权作出限制,那么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1、绝大多数的作品是在继承、吸收前人创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智力成果产生的社会性。一部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既是作者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也是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正是如此,作者享有的权利不应该是绝对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对社会尽一份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就是著作权人为社会利益所作的一种牺牲,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原则。2、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它的价值只有通过某种形式传播于社会,并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时才能体现出来。然而,由于建立了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品的传播权和使用权被控制在著作权人手中,虽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给社会传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某种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与国家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众利益就会背道而驰。因此,各国的著作权法在充分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护作品的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正当利益,对制作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国立法对著作权限制的程度与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关,经济文化发达的国家,对著作权的限制相对较少,而发展中的国家,则会更多的考虑公众利用作品和发展本国科技文化事业的需要,对著作权作出相对较多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实际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情况,参照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我国的具体规定看,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项制度的实行上。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为哪些种类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当然著作权不能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这是不利与人类精神文化进步、传播的。

8. 著作权与文化产权的异同

都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都是法律认可的,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国际上承认的版权标记由3部分组成:符号C(即著作权英文Copyright一词的缩写字头);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作品首次出版年份。此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还规定可用其他符号和文字表示,如“版权所有”、“COPR”,或“DR”(“保留版权”一词的西班牙文缩写)、“P”(录音录像制品上使用)等。 而文化产权包含更多知识产权内涵,包括商标,专利,版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都属于文化产权范畴,也是企业或者个人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核心内涵。

9. 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

著作权是保护智力创作成果,是精神文化,文化需要传播和继承,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的积极性,同时也是为了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社会发展,所以有必要对著作权作出限制,那么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由是什么1、绝大多数的作品是在继承、吸收前人创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智力成果产生的社会性。一部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既是作者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也是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正是如此,作者享有的权利不应该是绝对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对社会尽一份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就是著作权人为社会利益所作的一种牺牲,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原则。2、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它的价值只有通过某种形式传播于社会,并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时才能体现出来。然而,由于建立了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品的传播权和使用权被控制在著作权人手中,虽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给社会传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某种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与国家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众利益就会背道而驰。因此,各国的著作权法在充分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护作品的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正当利益,对制作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国立法对著作权限制的程度与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关,经济文化发达的国家,对著作权的限制相对较少,而发展中的国家,则会更多的考虑公众利用作品和发展本国科技文化事业的需要,对著作权作出相对较多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实际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情况,参照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我国的具体规定看,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项制度的实行上。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为哪些种类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当然著作权不能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这是不利与人类精神文化进步、传播的。

10. 民间传统文化是否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传统文化,这个还没有明文规定。在著作权中是不被保护的,但是,如果演奏、表演等现代人去实现传统文化之后,做成视频,CD等。会被保护的。保护实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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