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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的种类

发布时间: 2021-01-04 23:25:39

1. 知识产权受侵害有哪些对策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就我国当前知识产专权保护现状而言,已属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并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相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民事保护,刑事保护明显缺乏力度。不可否认,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本文通过对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实证调研,归纳了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出建议。

2. 知识产权犯罪容易引发哪些伴生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有: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假冒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开发、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而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笔者强调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从世界范围看,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犯罪都侵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例如,英国专利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伪造专利记录的犯罪,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有关虚假标记犯罪中的冒充专利犯罪,就没有对作为私权的专利权构成侵犯。但这种行为会损害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动摇社会公众对专利的信赖,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然侵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权威性的一种挑战。
第三,我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不是置于侵犯财产罪中。这表明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不意味着降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水平。这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大部分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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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案件来源有哪些

从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了解到,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七大特点:

一、案件总量上升,涉案金额增大。2002年至2004年上半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比前些年有所下降,但个案造成的损失却越来越大。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最为突出。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此类案件近50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80%,涉案金额超过12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64%。其中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暴利成为一个显著特点。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长较快。有些企业人员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单位;有些企业不惜以重金收买有关人员,将他人商业秘密据为己有;甚至还有不法分子以应聘方式窃取核心商业秘密后,另起炉灶。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业秘密案超过5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9%,涉案金额6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32%。
四、部分地区犯罪情况较为严重。从全国范围来看,东部沿海地区比中西部地区情况严重;从局部地区来看,也是经济发达地区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

关键词:广州知识产权调查,深圳知识产权调查,佛山知识产权调查保护,中山知识产权调查保护,珠海知识产权调查保护

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面广,专业化、科技化趋势日渐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面广,并正在向电信、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领域渗透。现已出现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假冒液晶屏、仿冒激光全息标志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

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隐蔽、狡猾。作案很少是在“小作坊”中进行,而是成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化整为零、流动生产、遥控指挥、组织严密、装备精良,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

七、跨国(境)犯罪突出。一些境外不法分子通过向境内不法分子下定单或者自己在内地开办工厂的方式,生产假冒商品后,再运送至境外销售。

4. 微信里都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点

比如仿冒名牌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犯罪。

5.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基本概念

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从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第一次以刑法基本法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加大了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修订后的《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资料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

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容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
犯罪
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6.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有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有哪些?网络的出现,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技术条件。与现实世界相比较,虚拟世界里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以致于无法运用传统的刑法理论来分析这类行为。那么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有哪些?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有哪些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一、犯罪对象的无形性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独特性质,它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状的知识产权产品,而是这些产品所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盗窃计算机软件行为的理解往往是被盗者仍然拥有那个软件,而且其用途不曾受损,被盗者未受到直接的损害。甚至,犯罪人可以直接购买合法的原版软件进行复制、销售。因此,这些疯狂的知识产权盗窃、假冒行为给人们心理上带来的冲击远没有一般的侵犯财产犯罪那样强烈,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已经把个人、社会和国家因此而遭受的巨大损失昭然若揭。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二、犯罪目的的非营利性在传统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认定上,除主观上有故意外,还需以营利为目的。我国新《刑法》的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都强调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美国1976年修改的版权法规定以获取商业优势或私人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版权行为,可以构成版权犯罪。以上介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7. 什么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该类罪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对于划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范围、把握本类犯罪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五)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六)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假冒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开发、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而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笔者强调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从世界范围看,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犯罪都侵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例如,英国专利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伪造专利记录的犯罪,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有关虚假标记犯罪中的冒充专利犯罪,就没有对作为私权的专利权构成侵犯。但这种行为会损害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动摇社会公众对专利的信赖,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然侵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权威性的一种挑战。
第三,我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不是置于侵犯财产罪中。这表明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不意味着降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水平。这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大部分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

8. 微信里有知识产权犯罪的么,举几个

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2015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通过“优势互补、有机衔接”,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出现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值此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本报对2015年度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案例进行梳理回顾,以期为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为激发创新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作出贡献。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 被判商标侵权
2016年1月,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这都源于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9年,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
江苏卫视于2010年初推出大型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凭借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迅速得到观众广泛认可,屡屡创下省级卫视的收视纪录。
金阿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江苏卫视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法院一审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拥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法院认为,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但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同时,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据了解,江苏卫视已针对该案提起再审申请。
点评
由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高收视率,该案的判决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理结果,反映出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对于同类商品(服务)的认定不应机械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来判定,而更应当考虑二者的内容和性质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

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重和特别严重怎么区分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版其知识产权,侵权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 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2] 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10.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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