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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 2021-01-05 00:22:47

⑴ 如何界定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法律部门下的法律,而《商标法》则是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下的法律。

我个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含义是相同的。理由主要如下:

从法条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如是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我作个假设吧,比如说,现在就有一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混淆,使消费者无法辨别商品的真正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简而言之,即有一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这时,我们应该怎样认定该行为呢?显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中都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规定,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在处理这种行为时适用的其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现在,我们假设《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含义是不同,那根据前面的一系列的推定,我们自然而然可以推出这两个拥有不同内涵的“假冒注册商标”,竟然有着相同的处理方法。那这样,它们的区别又有何意义,它们的区别又如何成立?

其实,《商标法》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规定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的一种具体化或者说是一种特别法,在适用时自然也就应该适用特别的规定,即《商标法》中的规定。

综上,我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应当归于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含义是相同的,或者可以说是同一种行为在不同法律中的体现吧!

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二者的联系:
(一)都是旨在维护市场经济充分竞争方面的法律
(二)都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三)两法在商标权保护方面有交叉的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行为其中一条是商标混淆,与商标法的混淆有相同的规定)

三、二者的区别:
(一)虽然都体现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不当竞争的干预,因此属于经济法部门法;而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因此属于民法部门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防止过度竞争对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损害。知识产权法是以个人为本位,防止他人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由国内规范组成,而知识产权法有国内规范与国际条约组成。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程序不同。知识产权法有专门的机关,如商标委员会、专利委员会。
(五)知识产权法的技术性规范比较多,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少技术性规范。

⑶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原因

对你提的问题保留意见
个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内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交容叉的.在法律适用上,"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应优于不正当竞争法,它们之间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因为在这个交叉领域中,由于这两种法律提供了上文所述的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因此,权利人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以最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只能选择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救济,并且,在这个交叉领域之外尚存在着广阔的领域为知识产权法所无法触及,这也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势之所在,而这个优势正是由于上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与联系所决定的:两者具有相似的立法目的与原则,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概括、原则,它的保护范围更广,这决定了在知识产权法中,无具体规定时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一种兜底性的保护,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保护。"

⑷ 怎样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一个总称,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分支。

⑸ 腾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知识产权法》吗

知识产权是私权,法院不告不理,是否侵权也有具体认定标准,被侵权的当事人都不着急,你着什么急啊?

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知复识产权是专门制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限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属于民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范畴,调整范围是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联系:一般来说,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由知识产权法调整,但是没有被知识产权法规制的侵犯他人正当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后备或者说是为知识产权法无法规制的漏洞做的补充。
有一句名言说的很好: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

⑺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没有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全文

这是一系列法律法规
你留个邮箱,我把相关内容发给你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⑼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与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与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笔者在此试图提出自己的拙见,就教于法律同行。
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着眼于个人利益的平衡,其侵权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竞争者个人的同时,还直接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以竞争关系为条件,而个人权益的损害却不是必要的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逐渐转化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控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1)竞争者的利益。体现在保护竞争者的劳动成果和活动自由两方面。所谓劳动成果包括竞争者的商誉、商标、经营经验、商业秘密以及其它独特的成果。活动自由是指保证竞争者有施展其经营本领的自由。

(2)公共利益。保护竞争者能正常地发挥其经营能力, 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和商品,保证社会的整体秩序。
(3)消费者利益。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客体。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值得注意的是,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可以说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组成部分,甚至专利法、著作权法中也有直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也有着积极的作用,这不过是所有法律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的一个例证而已。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但是并不仅仅限于智力成果,诸如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客体等,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并不是智力创造成果,而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者投资行为的直接成果。保护它们并不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而是为了保护投资或者劳动投入的收益。所以,归纳起来,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和其他相关的工商业成就,可简称为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
知识产权一般被划分为两部分,即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中前者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其主体是文化创作者,而后者的客体是技术发明创造以及商业领域中的成就,其主体是技术创作者和商业经营者。不过,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新客体同时具备作品和工业技术成果的双重属性,例如计算机程序和电子数据库等,它们都被纳入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冲淡了著作权作为文化产权的色彩,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了。
从理论上来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属性:首先,知识产权是私权,它是由私法确定的关于私人利益的权利。其次,知识产权是准物权,即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这个特定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它们是无形的,但是,它们也可以特定化,对人类有使用价值,而且能够为人所控制,所以它们属于广义的物,一般物权原理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但是,因其客体的无形性质,知识产权具有一些特殊性,例如地域性,时间性。再次,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统一。这种双重属性在著作权上体现得尤其充分。它一方面赋予作者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等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赋予作者发表权和署名权等人身权利。最后,知识产权是绝对权,这意味着权利人享有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前者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享有使用权,后者是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
知识产权法即是调整因上述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法学界通常把它视为是民法的一部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之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工业产权法又往往被看成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仍具有较突出的相对独立性,其各项法律在以民事实体法为主的同时,还包括行政法、程序法甚至刑事法律方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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