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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1-05 01:13:29

合同要求或者行业规范可否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准则

不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就是知识产权贯标,这个体系的审核是由两家认证机构来负责审核,他们制定了完善的审核体系,只能按照他们的标准来。

❷ 简述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中人力资源控制程序的要点有哪些

1、明确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
2、明确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内容、计划以及内培训对象。容
3、人事合同中,以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例如: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以及知识产权发明创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重要岗位,尽量有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
4、对于入职、离职程序中,应当增加相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例如:入职调查应当由知识产权背景的调查,对于重要岗位必要时签署个声明,离职前也要作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提醒,对于重要岗位必要时补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我个人认为,有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❸ 知识产权托管合同需提供什么样的发票

知识产权托管是指企业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服务机构进行管理,通俗的讲,就是企业给自己找一个管家。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机构签订授权托管协议,托管服务机构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包括申请取得、使用、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侵权保护和维权等。这样,企业可以更全面地管理和使用自已的无形资产。
知识产权托管分为以下三类:
以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发展的不同阶段、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者的不同构成将知识产权托管分为小、中、大三种类型。
1、小托管:
小托管是存在个别企业与具有一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关于知识产权综合委托管理服务的一种托管服务方式,业务主要局限于个别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取、管理、保护、运用方面。
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 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 品牌战略,培育,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
这种知识产权的托管服务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针对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贴身服务;容易使企业在普通事务性层面获得满足。其局限在于,受企业意识水平和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限制,对企业的提升和引导有限,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除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资源的整合运用能力不足。
2、中托管:
中托管是存在于优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服务机构群与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的重点企业或产业群中的一种综合知识产权委托服务关系。
主要适用于稳步提升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帮助企业往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层面扎实过渡。
3、大托管:
大托管是存在于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联盟与产业集群、区域重点产业之间的高端知识产权委托服务关系。
具体来讲是由政府牵头,综合集群政府资源、园区 孵化器资源、社会服务资源组成知识产权托管联盟,面向国家层面或地区重点产业集群提供综合高端知识产权服务,用于加速提升产业群体的创造能力,应对全球知识产权风险。

专利合同备案如何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专利合同备案如何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得消息和技术的途径日益增多。一方面方便了大家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弊端。如盗版和抄袭风盛行。为了确保自己的技术和知识不受侵害,很多人选择进行专利申请。那么专利合同备案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专利合同备案如何办理?1.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可以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 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2、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沈阳、西安、石家庄五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3、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的期限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稳定性,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专利合同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3)许可方、被许可方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专利合同备案如何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专利合同备案,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一流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一定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❺ 如何避免因知识产权管理不规范或合同约定不明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一)确定有利的管辖法院

诉讼管辖的问题往往涉及到诉讼成本、诉讼策略、以及诉讼结果的成败,作为原告来讲应当予以重视。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可以减少人为干扰,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二)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方的证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 原告权利证据,证明原告对涉案商业秘密享有权利,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

2. 被告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 损害赔偿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实际损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三)在诉讼前后,做好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保全工作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1、 在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囿于取证的困难,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的证据大多是依靠自身力
量难以取得的证据,比如:被告处计算机硬盘中的源程序、软件设计文档、被告客户名单资料、财务凭证、发票等等,这些都是原告赢得诉讼的重要证据材料。

2、还有一种证据保全工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保全,而是由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的公证保全。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强制要求对证据进行公证,但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特别是在审理计算机软件案件中,由于软件的可修改性及灭失后的难以恢复性,都凸显出公证保全证据的重大意义。

常见的公证保全主要有:对原告软件研发资料的公证、对来往电子邮件的公证、对被告网站的公证、对购买被告软件产品过程的公证等。

(四)正确寻找、合理确定软件产品中的秘密点

所谓秘密点,就是软件产品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

软件产品的秘密点往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

1. 需求分析阶段形成的用户意见。这些意见可以作为软件升级或修改的重要参考,对完善软件功能有着重要作用。

2.
软件功能设计文档。软件的功能设计是为满足用户使用要求,而对软件产品需要具备的各项功能进行的系统安排。这些文档在软件没有公开销售前,其内容是非公知的。

3.
系统设计中的技术方案。无论是软件整体的结构、顺序、组织的特征,还是包含软件具体模块功能实现的低层设计,通常由于隐藏在程序代码背后,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4.
客户名单。客户名单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五)重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程序

软件产品的鉴定,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鉴定原告软件产品的秘密点在某一时间节点前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一般称作“非公知鉴定”);

二是被告软件产品研发是否使用了原告所述的秘密点(一般称作“同比鉴定”)

在司法鉴定程序,原告应当注意鉴定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比如:鉴定人之一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判断。另外,原告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尽可能多的鉴定材料,尽量配合鉴定人员的工作,以使鉴定得以顺利进行。

(六)尽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周期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如果是涉外诉讼,周期更长。作为诉讼当事人来讲,长时间的诉讼周期,对双方都是不利的。所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和解。

❻ 如何利用采购合同条文实现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您好,首先,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并要知识产权管理“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应当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职责等。其次,围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对上述管理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再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各主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四个重点环节。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企业应当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特别是对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还需要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企业应当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❼ 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作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八号令,公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无疑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专利权质押活动的起步阶段,尤其是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签订、登记等实际操作中,将会遇到很多具体问题,为使公众进一步了解专利权质押合同,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在此特作以下说明。1、专利权质押《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2、专利权质押合同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与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这里有以下几点要明确: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不是象动产质押以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也不同于其他条款的权利质押的"

❽ 知识产权和著作权合同应怎样管理

可按主体、地点、作者、申请编号等多种方式管理

❾ 如何利用采购合同条文实现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一方面,随着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频发;另一方面,社会分工细化,产业链越拉越长,下游企业(简称采购商)不可避免地要采购上游企业(供应商)的产品(采购物)。
根据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及现实情况,除了医药几种特殊的产品,几乎所有的产品,从材料到外形、从结构到使用、从软件到硬件,从组装到维护,从生产到操作,方方面面均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因此,对于一件产品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据说,一件智能手机可能涉及的专利数量高达25万项。虽然不确定该数据的准确性,但可以说明产品涉及知识产权数量之多。由于涉及知识产权数量很多,绝大多数情况下,任何一家企业都可能拥有与某一产品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连知名手机企业苹果公司在2015年就为了获得769件专利许可向华为支付了许可费。在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根本不可能完全避免。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种多样,如专利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制造,还包括使用、销售及承诺销售;再加上侵权证据更容易从产业链下游的采购商处获得,因此,由于采购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侵权诉讼,绝大多数都捎带上实际侵权物的采购商作为被告之一;这种“被侵权”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常态之一(虽然有些不公平,但却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此不再展开论述)。
既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且这种“被侵权”合法且多见,因此,如何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因采购物涉嫌侵权而产生的风险就成为采购合同的“必要”条款。此类条款的具体约定不仅律师水平相关,也和立场(代表谁的利益)相关;最终的合同文本还要根据采购商和供应商的谈判确定,而具体的谈判在很多程度上是双方地位、实力不同而不同。

❿ 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模板、范本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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