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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出租人没有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05 04:06:24

❶ 汽车租赁合同出租人没签证只盖章了生效吗

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❷ 汽车租赁合同怎么写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请求并承诺:
1、
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证件:身份证、全家户口本(个人承租者)、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正式驾驶证
2、
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型、颜色为______________小轿车(面包)车
辆,所租用车辆的所有权为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
3、
向甲方提交保证金_________元,租金于_______月_____日_____结清。
4、
租车时间为_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至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止。
5、
承担车辆租用期间的油料及车辆使用中的其他费用。
1、
保证在租用期满时,按时交还车辆。交还车辆时经甲方按车辆交接单上的内容逐一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2、保证赔偿由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提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其金额不足时,保证三日内补齐其金额。
3、
乙方保证不将所租用的车辆转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也不能在里程表上弄虚作假,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甲方有权按每天租金的1—3倍收取罚金。
4、保证爱护车辆以及车内设施,坚持例行日常保养。长期租者应服从甲方的规定定期回公司进行保养。凡无故损坏车内的任何零件及设施并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其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依据损坏程度外罚500—1000元处罚金。
5、
乙方保证所承租车辆合法使用,并保证不将所租用的车辆用于以下用途:
(1)
违法、违规活动;
(2)
任何形式的竞赛和测试(验);
(3)
盈利性运输;
(4)
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以及污秽物品;
(5)销售、抵押、其它任何侵犯租赁方所有的权的行为。
凡用所承租车辆用于上述内内容的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身负。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并处罚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
11、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所派驾驶员的工资

为了确保人车安全,汽车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小时,驾驶员有权拒绝超劳超时行车,否则发生事故和车损由乙方全部负责。
二、甲方承诺:
1、同意乙方租车的请求。向乙方提供性能完好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等(物品清单以双方签字的车辆交接单上内容为准)。
2、租用车辆为每日24小时限驶__________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________元人民币,4小时以内按半个计算日计算,4小时以上按一个计算日计算。
3、
如发现乙方有期骗违约等不良行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收回所租车辆,并处500—5000元罚金。
4、甲方应乙方的请求可向乙方提供抢修服务周转车辆,费用届时双方另议。
5、因甲方责任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经有关仲裁部门确认,属甲方责任的部分甲方负责赔偿。
6、
协助乙方对车辆在租用期发生车辆被盗、损坏和交通事故等问题与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办理有关索赔手续。

❸ 汽车租赁合同书

带司机的婚车根本没有合同,也不需要,你出钱,对方给你开车就行了
没这么复杂的
楼上出的是汽车租赁合同,是不带司机的合同,跟你没关系
太不专业了,只会拷贝

❹ 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有哪些责任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
2、 依照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要的有效证件。
2、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4、 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和三都责任险。
5、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的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响应服务。
3、 有权要求承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善、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转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部分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等部门报案关在12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但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❺ 车辆租车的合同,由出租人给承租人后,以后车辆的一切毛病,和承租人无关了,是么

一、汽车租赁的概念
汽车租赁,也称为机动车租赁,即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被租赁的汽车是指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且获得了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
关于租赁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车辆租赁关系,因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系的不同,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亦不同。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其同出租人间仅存在简单的民事租赁关系,则应当由承租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若承租人同出租人之间除了租赁关系外,尚存在管理监督关系,或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在国外的学说中,通常根据两个标准确定机动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第一、运行支配权的归属,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就由谁对车辆肇事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行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擅自驾驶等;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等。第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就由谁对车辆的肇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的因素而发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这在国外的学说和判例中被称为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
我国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方面也是采用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说"原则。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先后制定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用以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车主责任的适用问题,安检公司,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其中,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另外两个解释也基本确定了相同的归责原则,即车主只有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车主能控制该车的运行支配,二是该车的运行利益属于车主。而汽车租赁公司作为租赁汽车的车主并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汽车租出后,不在汽车租赁公司的控制范围下,该车的运行支配权在承租人手中,承租人通过支配运行该车来获取他的运行利益,可以用于经营,也可以用于自己使用。而租赁公司除了收取租赁费之外,并不能取得该车出租期间的运行利益。所以,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这样说来,是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责任汽车租赁公司都不承担呢?答案是否定的。任何企业都应该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也不例外。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投保强制保险或其在订立租赁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对承租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承租人或受害人同样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出事故后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在出租人具有过错时,两者对于交通事故损害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如有些学者指出:原则上,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下列情况仍由车主负责:1.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2.明知道车辆有故障的所有人仍然转移占有;3.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4.租用、借用人是其属员或者家庭成员;5.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
笔者认为:首先,机动车出租后,承租人获得使用利益,该利益的获得正是租赁车辆的运行利益,出租人虽然收取了租金,但该利益系源自于出租人对车辆拥有的所有权而产生并非车辆的运行利益;其次,出租人将机动车交付给承租人后,出租人已经丧失对机动车的现实支配,针对车辆运行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已经转移至承租人手中;再次,虽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所有物致人损害应由所有人承担责任”,但出租人已经将车辆的现实控制权转移到承租人行驶,且车辆运行的利益也由承租人支配,如果出租人在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仍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系规定了机动车车辆出租人的过错责任原则。
故综上,出租人承担责任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出租人到底是否还保留着对机动车的现实控制,同时出租人在出租机动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尽到合理的审查承租人资格的义务。若无过错,则可以考虑免除出租人的赔偿责任。考察国外立法及判例,要让出租人承担责任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比如要考察出租人到底是否还保留着对机动车的现实支配力,判决出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仍然对机动车有“使用时的必要的处分力”。是否具有此种支配力,可以通过考虑下列因素确定:1.期间之长短;2.运行费用之负担;3.机动车之管理;4.专属性之有无。如果出租人因为长期出租机动车等原因而丧失了这种支配力,自然无需赔偿。再如还要从“管理责任”的角度出发,考察出租人在出租机动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毫无过错,则可以考虑免除出租人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国外经验颇值借鉴,当租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租人对汽车仍有现实支配力或者在出租过程中存在过错时,才可以考虑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❻ 法院审理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哪些法律法规

你好! 法院审理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以下法律法规裁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部分的条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❼ 求助,公司与个人的汽车租赁协议(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出 租 方: 电话:
承 租 方: 地 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型为 ,车号为
号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 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车辆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只有使用权。
三、承租方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
四、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 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所用燃料、年检费、车船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日常保养、维修等所有有关此车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承租方,出租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
效。

出 租 方:____________ 承 租 方_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代 表 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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