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著作权法
Ⅰ 2010年福建电大本科的《知识产权法》形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20分)
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早确认、保护和形式治理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
3、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4、证明商标:也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5、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请按你的理解给知识产权概念下个定义。
答:知识产权是治理成果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自己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的总和,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阀线圈、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一个随着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和深化的概念
2、请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3、请试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第一:1967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 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第二: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范围,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观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目前基本上国际上都是以这两个协议所界定的范围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狭义的知识产权,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卓越人社区
o4.你认为知识产权法有哪些作用(最少四条)。
答:(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队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案例(40分)
某公司新生产一种环保型纯天然矿泉水。经试销顾客反响很好,销售业绩不断上升,为防止他人假冒并树立市场形象,取得信誉,公司决定申请商标注册。公司想起名注册商标为“神怡”,但又怕别人利用法律侵害其商标权益,如何注册也不清楚。如果你作为商标代理人将提出哪些建议,并提供注册咨询服务。
要求:写一篇咨询意见书(包括怎样注册、程序是什么、如何防止权益被侵害、可采取哪些方案。)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我作为商标代理人,谨对贵公司申请“神怡”牌矿泉水注册商标一事,出具咨询意见如下:
一、 怎样申请注册商标及申请程序。
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国内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办理商标注册,一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事宜,二是由申请人直接办理。贵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办理。若选择委托办理,贵公司首先应当注意选择具有商标代理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就代理事项与之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向该机构交纳代理费以及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若选择直接办理,则应持企业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申请文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手续。无论采用哪种渠道,都必须填写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书》报商标局,并提交商标图样及申请人身份证讲的复印件。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将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者,予以核准注册。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 关于防止贵公司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措施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贵公司一旦获得“神怡”牌矿泉水注册商标后,应采取哪些措施予以保护的问题。关于商标保护,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行政保护是指商标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来保护商标专用权。贵公司一旦发现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权益受到损害,如市场上出现假冒产品,就应当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搜集相关证据,配合商标管理机关打击任何人对贵公司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制裁商标侵权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来对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如有必要,贵公司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此外,贵公司也应加强注册商标自我保护,包括通过学习增强商标保护意识,配备商标管理人员,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发生侵权事件后及时请求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
╳╳商标事务所
商标代理人:╳╳╳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考答案
王某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请文件,邮戳日为1990年4分月1日,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到该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国专利局额受理处直接递交一份与王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名为“保温鞋”的实新型专利申请。
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题的考点是依法判断王某与李某谁是该项专利的最先申请人,该项专利的申请权应当归谁所有。
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实行先申请原则。即谁是最先申请人,谁就是请求权人。确定的方法是,以申请日作为申请时间先后的判断标准,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但是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本题中,王某是以邮寄方式申请的,邮戳日是1990年4月1日,因此他的申请日依法应确定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是以直接递交方式申请的,递交时间是1990年4月2日,申请日为1990年4月2日。由此可见,王某是该项专利的最先申请人,因此国家专利局应确定该项专利的申请权归王某所有。
《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参考答案
案例答案要点:
关于故宫博物馆国务院和某出版社纠纷的案例,考核的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写以原告的代理人身份写一篇代理意见和以被告的律师身份写一篇答辩意见。本题无标准答案,只要言之有理,能自圆其说,予以发挥即可
代理意见参考要点:我受某某律师事物所委托,担任原告故宫博物馆的代理人,现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故宫博物馆将900多套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文字形成作品并经过“两家出版社”出版,从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理由:(1)被告非法使用的原告790张图片是经过原告故宫博物馆对文物进行摄影、编写文字而成,原告对每一张图片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原告对900多张图片配以文字,予以整理编辑,拥有对900套图片文字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即出版物的著作权。
2、出版社侵犯了故宫博物馆的著作权,构成了权利的侵犯,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1)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不仅是一种剽窃抄袭的侵权行为,而且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结合教材283页内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结合教材314-316内容(2)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汇编790张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演绎权中的汇编权。结合教材288页内容论述。(3)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原告擅自使用790张图片,编写《宋清瓷器图录》一书,是对包含900张图片的原告出版作品的篡改。结合教材281页内容(4)被告侵犯了原告取得报酬权。原告向社会出租图片资料版权费400远,加工制作费400元,被告擅自使用图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3、根据《著作权法》等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的作品系珍贵文物,因此被告应按每张800远乘2予以赔偿,应赔偿共计元。
答辩参考要点:我接受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出版社的辩护人,就故宫博物馆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答辩如下:
1、出版人未侵犯故宫的著作权,不付赔偿责任,原告的理由有漏洞。(请对以上原告代理意见从四个方面进行反驳,阐述了个人理由,接合教材有关内容根据自己理解论述)。
2、该书有作者,出版社只是出版了他人的作品,出版社没有侵权图书的著作权。作者非法使用原告图片790张,是作者天津某教授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应由出版社承担。原告应起诉作者的侵权行为
3、故宫博物馆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告故宫博物馆提出的按每张800元乘2方式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赔偿额显然跟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不应该成立的。就赔偿问题来说,这个价格不应该这样计算,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翻两倍的算法,对于赔偿损失范围,《著作权法》规定,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知识产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是治理成果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自己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的总和,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阀线圈、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是一个随着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和深化的概念
2、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3、专利权:是发明基于发明创造,通过申请专利的方法,公开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经审查程序而取得的专有有权,是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的独占权。
4、著作权:也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不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 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填空:1、国家知识产权局 2、自愿注册强制注册 3、商标国际注册逐一国家注册 4、个案认定被动认定 5、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6、形状图案色彩 7、责任视为作者 8、同意报酬同意报酬 9、一种直接
三、选择 1、AB 2、B 3、BCD 4、ABD 5、ABC 6、AD 7、D 8、ABCD
四、简答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包括实践性、再现性和有益性.
3、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人身权利。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是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和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论述无标准答案,结合自己学习体会作答,以下仅供参考。
1、原因:考虑:(1)经济因素:如剽窃他人新技术能够减少开发成本,不用支付他人新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从而降低产品的成本,获得巨大的利益。如可以使自己的产品提高技术含量,使老产品更新换代,迅速占领国内国际市场,赢得巨大的商机与经济利益。(2)精神因素:通过剽窃他人新技术,抢先进行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权人,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只要大家从“追名逐利” 上分析原因即可)
2、重要性:(1)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调动人们从事专利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促进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促进新技术的公开和传播,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4)为外国投资提供保障,促进国际交流;(5)为智力成果的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保证
3、保护措施:(1)自我保护(2)司法保护: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予以展开即可)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 权 行 为 的,应当根 据 情 况,承担 停止 侵 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 歉、赔偿 损 失 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Ⅲ 著作权法2001和2010两版差别在哪
对第4条进行了修攻,增加了一条作为第26条,原来26条之后的就相应后称一条,对照两个版本一看便知。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来本法所称的著作源权即版权。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四章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 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的第二章著作权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 第 十 条第 一 款 第 (五)项至 第 (十七)项规定 的 权利在 本法 规 定 的 保 护 期内 ,依照 继 承 法 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 法 第 十 条 第 一款第 ( 五)项至 第 ( 十 七 ) 项 规 定 的 权 利在 本 法 规 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 权、本法第 十 条第 一 款 第 ( 五)项至第(十七 )项 规 定 的权 利 的 保 护 期 为五十 年, 截止 于 作 品 首 次 发表 后第五十年的12月 3 1 日,但 作 品 自 创 作完 成 后 五 十 年 内未 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 权 、本 法 第 十 条 第一 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 的 权 利 的 保 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 发 表 后 第 五 十年 的12月31日,但作 品 自创 作 完 成 后 五 十 年内 未 发 表 的 ,本法不再保护。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 定 适 用 于 对出 版 者、表演 者、录音 录像 制 作 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 权利的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