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
Ⅰ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抄民事权利受到袭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Ⅱ 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侵犯音乐版权承担什么责任
抗辩理由核心是:1.版权的归属问题。2.版权是否与原著相同构成侵权。
侵权需要赔偿并且道歉(有些需要公开道歉)。
Ⅲ 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常见抗辩理由有哪些
您好,首先,原告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享有人,否则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在这个问题的解析上,著作权侵权案件比合同案件复杂得多,具体分析如下:
1.作者
作者通常是著作权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但是,作者与著作权人身份发生背离的情形也不少见。在这些情形下,如遇著作权侵权发生,作者无权起诉。比如:
(1)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委托人或者作者所在单位享有权利的,作者不是著作权人。
(2)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人依法转让著作权后,其著作权依法由受让著作权的人享有。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转让前,则由原著作权人起诉;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转让后,则由受让人起诉。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未转让著作权、只转让诉权或维权权利的情形。大陆法系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诉权是派生于实体权利的,不转让实体权利,只转让诉权或维权权利是无效的。
(3)著作权许可使用。根据许可使用的类型不同,有权起诉人的身份相应不同。
《商标司法解释》第3 条规定,《商标法》第40 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3类:①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②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③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4 条规定,《商标法》第53 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 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著作权人的授权,以信托方式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取得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继承或者遗赠。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著作权的人有权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Ⅳ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当音乐人有了自己的音乐作品就会拥有其著作权,不过对于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很多人都不清楚,这我是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那么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是什么?音乐作品著作权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抗辩事由:1、无过失抗辩一般来讲,被诉侵权行为人既无侵害的故意,也无过失而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如采用的作品已经进入公知领域部享有著作权,如侵权人本身不具有过错。根据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在侵权人不知或者不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时,可以责令行为人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者二者并处。这是不当得利所形成的民事责任。2、共同侵权行为抗辩音乐著作权案件中,著作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都有独立的权利内涵,在此过程中虽然每一个权利都可以独立成为一个权利请求,但音乐著作权侵权往往是因多数人在不同的阶段所形成的侵权行为。这些主体的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性,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应当共同承担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合理法定使用合理法定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Ⅳ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面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的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那么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合理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2、权利人同意。包括权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权利人同意,如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等。
3、著作权无效。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4、时效完成。对权利人主张侵权的经济损失,只能自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不予保护。
5、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该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使用制度。
6、未达到侵权程度。引用并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抄袭的程度,并注明了引处。
7、非保护对象。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并未在形式上引用。
相关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