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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1-05 20:48:59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知复识产权是专门制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限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属于民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范畴,调整范围是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联系:一般来说,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由知识产权法调整,但是没有被知识产权法规制的侵犯他人正当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后备或者说是为知识产权法无法规制的漏洞做的补充。
有一句名言说的很好: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是否有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法律,“知识产权”是一种,或者说一系列权利

3. 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区别和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与商标法常常同时出现。
一般,有轰动可能性,就会同时违反商标内法与反不正容当竞争法。在没有轰动可能性是也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也就是说,如果要违反著作权,首先要有侵权行为。怎么才算侵权呢?
在作者没有同意情况下,盗用作者作品(或相当一部分)。所以,要论是否侵权,那么首先要证明侵害的是否是作品。能否定义为作品。
只有,证明,盗用的是作品,才能用著作权法来解决该问题。

比如,一部电话号大全。
这个,能否定义为作品呢? 这个是不能的。
因为,它记录的是 事实。
但是,A这个人,费了很多的时间与金钱,才整理出的电话号大全。B这个人只是修修格式,换了一种排版方式,也出版了。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

电话号大全,是没有著作权的。而且,B这个人又重新修订了,并且排版方式与A的方式完全不同。那么A要怎么才能守住自己的劳动成果呢?
著作权是没有办法的。因为,电话号大全不是作品。所以,能够解决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4. 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初探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二者的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差异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相互补充
有些国家和地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并立法,如匈牙利199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这些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立法的模式,首先是因为这两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动和保护竞争之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经济政策,即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有时候是交叉存在。
首先,一个国家有条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前,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向谁销售,都是由政府的计划事先规定了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订立合同的自由,自然也不会出现虚假广告或者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前提条件是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有了经营自主权,它们相互间就可能展开竞争,从而才会有谋求经济利益甚至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机。因此,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因此,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作为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也是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但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相互交叉
即便在竞争法理论高度发达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也存在某些规则交叉的情况,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总则性规定和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式且无重大的合理性,损害其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能性,或者提出有效竞争条件下不可能有的报酬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对处于相同地位的交易对手不合理地实施不相同的交易条件,或者拒绝竞争对手以适当的报酬进入自己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这些就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20条也有类似规定,如该条第1款规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组织,不得在同类企业通常均可参加的商业交易中,直接或者间接地不公平地阻碍另一个企业,或在无重大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给与另一个企业不同于同类企业的待遇。上述规定都使用了“不合理”或者“不公平”等字眼。这些词语即便在德文上,与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使用的“不正当”一词也没有实质性的差别。这即是说,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和第20条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条,即可以被视为是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从而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从适用法律的先后次序来说,垄断企业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适用反对限制竞争法。因为即便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都有关于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定,但是后者专门是针对垄断企业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然而,德国联邦法院已在某些这样的案件中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联邦法院的这些判决受到德国很多法学家的批评。他们认为,虽然判定一个行为的“不合理性”和判定该行为的不正当性是一样的,从而不能说这些案件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这些案件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会损害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德国联邦法院甚至在1999年还出现过限制竞争案件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况。虽然我们不能评价说这些判决一定是正确的,但至少可以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保护竞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相互起着补充性的作用。

5.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二者的联系:
(一)都是旨在维护市场经济充分竞争方面的法律
(二)都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三)两法在商标权保护方面有交叉的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行为其中一条是商标混淆,与商标法的混淆有相同的规定)

三、二者的区别:
(一)虽然都体现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不当竞争的干预,因此属于经济法部门法;而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因此属于民法部门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防止过度竞争对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损害。知识产权法是以个人为本位,防止他人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仅由国内规范组成,而知识产权法有国内规范与国际条约组成。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程序不同。知识产权法有专门的机关,如商标委员会、专利委员会。
(五)知识产权法的技术性规范比较多,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少技术性规范。

6.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原因

对你提的问题保留意见
个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内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交容叉的.在法律适用上,"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应优于不正当竞争法,它们之间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因为在这个交叉领域中,由于这两种法律提供了上文所述的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因此,权利人可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以最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只能选择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救济,并且,在这个交叉领域之外尚存在着广阔的领域为知识产权法所无法触及,这也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势之所在,而这个优势正是由于上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与联系所决定的:两者具有相似的立法目的与原则,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为概括、原则,它的保护范围更广,这决定了在知识产权法中,无具体规定时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一种兜底性的保护,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保护。"

7.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的关系怎样

转知汇专利交易平台为您解答:

  1. 商品的包装、装潢依照专利法取得专利权时,即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时又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且两者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弥补专利法的不足,使专利法维护的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趋完善。

  2. “专利法”是保障专利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利(最重要的是独占实施权)的法律。授予专利权实质上是赋予专利权人对专利所涉技术的一种合法垄断,这种合法垄断为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创造了条件。专利法本身具有鼓励创新、激励公平竞争的作用。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以营利为目的仿制他人专利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机制。

  3. 但是,专利法只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特殊的违法行为,对一些与专利权相关的行为却不能调整。例如,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被他人擅自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专利法无法调整。另一方面,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如果不加以限制也有可能妨碍公平竞争,滥用专利权就是专利权领域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专利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调整,特别是它可以补充保护工业产权中与发明创造相关但又得不到专利法保护的技术秘密。

8.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的文献综述 ,主要从反垄断法方面进行阐述,也包含反不正当竞争的成分。

我这里有一篇《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的文献综述 ,主要从反垄断法方面进行阐述,也包含反不正当竞争的成分。.

9.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怎样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是一种并列关系。他们认为两法对商标权益的版保护呈并列或同位关系权。两法之间并无主从关系或一般与特殊关系之别 ,它们分别有独立的保护对象、规制方式、效力范围和保护重点 ,各自平行地对商标权益提供不同层面的保护。商标法侧重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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