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变化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A. 房屋所有权书面证明的法律效力如何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邱,儿子准备在2007年年底结婚,我和丈夫商量着买套二手房以备儿子结婚用。再三比较,我们看中一套位于市区中心的三居室,并很快与房主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完合同后,张某方才告诉我们,因其不小心将房产证丢失,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有等去房管局办理挂失后,再和我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了证明自己的话,张某还找来居委会的同志作见证人。最后,在我和丈夫的要求下,张某写下一份证明,证明房子现已转让给我们并签字。
考虑到儿子年底才结婚,我和丈夫商量先把房子租出去,补贴点家用。但几位租房人听说我们没有房产证都不愿意租房,我们将张某签字的证明书拿给他们看,他们说这证明书不能证明房子属于我们。
律师专线解答
邱女士,您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张某的签字证明文书并不能直接在法律上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归属。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消灭的生效要件,具有国家公信力,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另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到底归属于谁,应该看房产证本身。就您的情况而言,该房屋产权证上写有张某的名字,该房屋的产权人应为张某。因此,张某所签的证明书并不能在法律上证明房子的所有权归您,在该房屋还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该房仍然归张某所有。
另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据此,如果张某的房产证遗失,他应当向原发证房管机关办理遗失登记,在办理好补证手续后,你们再按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然,如果张某所签的证明书被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证明属实,你们也可以以此作为证明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没有经过法律确认的个人签字文书不能在法律上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在我国的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制度,即一处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在买房时,应当注意不要遗漏这两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在广州、深圳等少数城市,则是制作、颁发一个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B. 房屋所有权可以变更吗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针对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比如说你结婚了,要将你爱人的名字加入,就要进行变更登记。
又如,由于城市改建等原因,经原来的路名改变了,你的房屋也要从新登记。再如,你依法改建或者扩建了原来的房屋,改变了房屋状况,也要从新登记。
所有权变更: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如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及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等等,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就要从新登记。
(2)房屋所有权变化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扩展阅读: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变更登记也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服务现状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
2、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义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引起企业变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种: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公司组织变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因此,上述事项变更都被视为“企业变更”。
变更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
登记地点
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及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资料、资料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并交回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
对提交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登记变更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证件发放,25日内完成。税务部门信息输出工作于核准税务登记当月最后1日前完成。
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C. 房子和户口本有关系么
户口本跟房产没有关系。
房子的产权人无论户口是否和房产在一处,都不影响产权人的专权利。房属产所有权跟户口簿上的人没有必然关系。房产证明确的是房产的权属,户口本明确的是户籍所在。
户口本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3)房屋所有权变化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扩展阅读:
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房产指各种明确了权属关系的房屋以及与之相连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地产是指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既包括住宅或非住宅附着物的土地(以及各地段),又包括已开发和待开发土地。中国的地产是指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
户口本-网络
房产-网络
D. 户口迁入对房屋所有权有影响吗
在你父亲买之前,你爷爷奶奶没有房屋的的所有权,所以这个房子不算是遗产。
你伯伯的户口迁入与产权归属没有任何关系。你尽可放心。
E. 房屋使用权(居住权)与房屋所有权
一、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买卖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实质是变更长期的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于现在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双方存在的只是租赁关系,所以如果购买使用权后想再上市交易的话,需先将该房屋按照成本价购买,然后按照已购公房上市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三、房屋的产权代表着个人拥有这个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权代表只是一种使用权,也就说个人拥有使用它的权力,但并不代表拥有它。
F. 放弃产权对放弃人以后会有什么影响
我国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放弃权利。放弃产权后对放弃人没有特殊影响。
放弃所有权。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放弃所有权的,应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按照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一并放弃土地使用权,不能不放弃土地使用权只放弃房屋所有权,否则放弃所有权后的房屋系无主财产,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权后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同样,也不能单独放弃房屋土地使用权而不放弃房屋所有权。
放弃所有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向特定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并征得他人同意,因放弃所有权而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6)房屋所有权变化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扩展阅读:
放弃房屋产流程:
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放弃,特别是在涉及到离婚时一方可以通过发表声明放弃。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类型,以便于我们来把握怎么放弃财产。
一、属于共同的财产
1.在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排除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了其中一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来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参考资料:网络-房屋产权
G. 房屋所有权单独所有和个人所有有何区别
房屋的单独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是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划分的,以区别于房屋共有(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屋的区分所有;房屋个人(私人)所有,是指该房屋为私人所有,是从所有权性质上来划分的,以区别于全民所有,集体所有。
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可将房屋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有(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和房屋的区分所有三种形式。
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的区分所有),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H. 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居住权的却别
你这个情况很复杂啊,房子的房本是谁的名字,那么他还在的话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他人都没有处置的权利,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过户到他父母名下。再说你这房子是村里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村户口),假如他父母办理过户后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根据他父母的分家单的意思就是在其父母去世后,他才能获得该(分家单的意思很明显,法院肯定会这么认定)房屋的所有权,这样的话即便他不是该村户口,他也可以因继承获得该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而他老婆能不能享有这套房子就要看他父母的意思了,如果他父母只让他继承,而他夫妻双方又没有约定,那么他老婆自然不可能取得所有权。说了这么多,老房主不过户或者他父母还健在一切都白搭。
I. 有关房屋所有权变动的问题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公共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编辑本段]相关法理分析
1、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2、何为“婚前”?何为“婚前购房”?
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 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3、“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以取得房产证为准),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卖房者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贷款人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找贷款人借到了钱,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贷款人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买房人买房行为得到了房产所有权是属于物权,还贷行为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不能造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且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变更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公示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只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婚后还贷的行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财力,所可以就婚还款的一半主张由欠款一方补偿。
J. 户口迁出影响对房屋的所有权吗
房屋所有权的获得,法定要件里面没有户口问题。只要获得房产证,并且已专经办理了过户,就属是房屋的所有者。
虽然你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但是被继承人没有为他们留继承份额,他们的继承权就失去意义了。
房屋已经过户,名字是女儿的,连遗嘱都不用了。房屋所有权已经是女儿的了。
再补充一句,随着社会人口流动的增加,户口的作用已经越来越低了。它的趋势就是取缔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