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版权法治
『壹』 宪法中美有什么区别
一、中美两国宪法相同点
(一)都是成文宪法
(二)都是刚性宪法
(三)都版是民定权宪法
(四)都规定宪法修改
(五)都规定国家机关和公民权利两大块
中国:马列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公有制、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美国: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法治,
但现今的宪法以名存实亡,被更多的权力历法而制约,所谓法多而无治实则而乱法。国无思想人无精神人人为己何来相同。
美国宪法是基于人的基本本性,就是人权,而制定的一部世俗法律。
而我们的宪法,是基于某个信仰和意识形态,而制定的法律,即不属于世俗法律,倒是有点类似宗教法条。严格的说,这不能叫宪法,只是挂这宪法的羊头,实际是宗教法条的狗肉。
比如公有制,比如阶级斗争,比如共产天国,比如无产阶级等这样一些概念,都不是世俗世界的概念,而是某个信仰的内容。
而人权,自由,对私产保护的诉求,这都不是信仰,而是属于人的基本本性,是世俗人性的构成部分。
『贰』 中美关系将如何发展
两国关系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以下三种因素:
第一,中美经济的相互融合与实力差距的逐步缩小是大势所趋,但美国的优势地位在几十年内仍难以撼动,作为更有影响力的一方,美国如何看待中国的发展战略以及如何对中国的国际作用进行定性,将会成为影响中美关系的关键因素;
第二,在同样一个时间段内,中国也将进入社会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尤其是政治改革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中国如何进行自我发展和完善,社会矛盾是否可能导致另一次对国际关系形成巨大冲击的突发事件,都将使中美关系面临严峻考验;
第三,中美之间可预期且暂时无解的政治安全矛盾将使其冲突常态化,而经贸领域的主流仍是合作,因此,政治摇摆、经贸稳定、军事对峙的格局可能成为这一阶段内双边关系的主旋律,而其具体形态则主要取决于两国政府对中美关系的认知以及处理外交的技巧。
至于中美关系更长远的未来,则确实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如何使得中美关系至少不对中国自身的发展构成负面影响,是每个人都会关心的问题。而我们所能做的,无外乎努力防范风险与提升自控能力。提到前者,一些国内学者喜欢强调两国缺乏互信是最大的风险,实际上,由于两国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存在根本差异,再加上霸权国家历来对新兴国家充满怀疑甚至敌视,所以两国缺乏互信是正常的,撇开现实空谈增进互信也没有意义。不妨把这个问题想开一点,缺乏互信不要紧,只要大家能够相互尊重,有事多沟通,冲突就可能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且互信也可由此而得以慢慢培养。中美间的冲突虽然不可避免,但中美关系相对于中国与其他大国之间的关系来说还是显得更为成熟,相对正面的历史认知、积累丰富的交往经历、相似的民族个性、“教与学”互补的身份认同、沟通机制的逐步完善,都有助于促成两国就多数分歧的处理方式形成一种内在的默契。真正的风险其实存在于政府的非理性决策、狭隘民族主义情绪的无限膨胀、国内矛盾过度外向化等方面,只要能避免极端突发事件的发生,中美关系总体上仍将是平稳的。至于后者,中美关系毕竟属于中国外交的范畴,而外交是无法取代内政的地位的。与其想方设法殚精竭虑思考如何维护中美关系的稳定,不如把精力更多放在国内事务上,国民经济能够始终保持可持续性增长、人民生活质量和政治权益能够真正得到保障、法治环境逐步健全、自然环境切实改善,肆无忌惮、伤天害理的荒谬事件能够逐步得到控制,民众就能形成发自内心的凝聚力,那时美国再怎么样也都奈何不了中国,我们也会真正建立起自信。从这一角度来说,中美竞争未来拼的就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而内政是外交的基础,这一点始终都不会过时。
『叁』 道德与法治中美贸易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霸权主义融合在一起行不行
中美贸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使经济向稳向好发展,和霸权主义融合在一起肯定不行,我们要坚决反对霸权主义。
『肆』 结合近年来中美贸易纠纷,谈谈为什么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中美贸易纠纷大多是因为版权问题和专利问题引起的,所以我们国家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
『伍』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利益焦点
近来,对中国加入WTO可能带来的影响众说纷纭,沸沸扬扬。
有人认为,“加入世贸,国门洞开”,“世贸组织是布满鲜花的陷阱”,“ 金融业开放意味着资本项目开放”云云,似乎加入世贸就会大难临头。
另一些人则认为,加入世贸之日,就是中国完全建立市场经济之时,尽可分 享全球贸易投资之益,颇有“加入世贸,黄金万两”之势。
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偏颇之见,与人们对世贸组织的性质不了解有关,与人们对我国加入世贸的具体谈判内容不了解有关。加入世贸不会在一夜间带来灾 难,也不会在一夜间带来繁荣。加入世贸后,中国市场不会全面立即开放,中国 经济不会因此变成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内商品也不会出现价格与国际全面接轨、外国产品长驱直入的现象。
近几年中国连续主动降低关税,不仅是为了加入世贸,更重要的是中国自身改革开放和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无论中国何时加入WTO,中国都会坚定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中国企业应顺应这种潮流,积极做好加入WTO的各种准备,特别是在思想观念、组织效率、管理技能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制定挑战对策,提高竞争力,迎接新世纪的经济全球化挑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规则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等;
●各种附件规则,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多边贸易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WTO发展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如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 务协议等。
目前,第二和三项规则正在各国贸易谈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如GATS已 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贸易环境和条件的重要规则,它的权利反映它将会在WTO 的全面保护下,与GATT的条款一样地发挥作用。GATS的序言阐明了各成 员希望“在透明化和循序渐进的自由化推动贸易的共识上,建立服务贸易的多边 原则框架和规则”。关于农产品协议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本文涉及的中国的有关承诺均为中美本次签署双边协议谈判前的承诺)
WTO农产品贸易规则是处理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问题。一般将这些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
(1)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计算出拟取消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量,将这些关税等量加到已有固定关税上。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的关税税率不得随意提高。
(2)相互减让约束关税,即各缔约方承诺按照一定比例对约束关税进行相互减让。发展中国家平均削减24%,且每一产品的关税至少削减10%,在10年内完成。
(3)削减补贴,即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是削减对小麦、谷物、肉类、奶制品和糖的补贴。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
发展中国家一般有10年过渡期实施它们的削减关税和补贴计划。中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内(即2004年前)农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17%,其中,小麦等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更下降到14·5%。
开放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大幅度削减农产品保护关税,总体上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严重冲击,冲跨中国农业生产体系的可能性很小。首先,中国20年农业改革取得了相当坚固的农业生产管理基础和物质基础,可以抵御较强的外来冲击。其次,中国农产品实际保护率比名义保护率要低得多,即使中国加入WTO,也不会构成实质上的冲击。再次,降低农产品关税,引入外国竞争,可以刺激国内农业部门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促使它们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更高效率的服务。这样,又反过来加强了国内农业经济的安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以前中国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采取进口禁令政策。经过谈判,中国同意与美国签署3个双边协议,取消对美国小麦、肉类和柑橘类食品的进口禁令。
●中国对美国开放国内鲜果和食品市场,对于中国一般果农的冲击将比对小麦生产企业的冲击更小,但对种植与美国加州鲜果相同品种或类似品种的果农将产生较大的竞争压力。
这种竞争局面有助于中国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参与国际分工。反倾销协议
●一缔约方采取反倾销行动前必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宣称受到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书面申请后才可以实施。
●加入WTO将使中国企业能更好地利用WTO的解决争端机制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被其他贸易伙伴滥用反倾销协议阻碍中国产品的出口贸易,同时也可按WTO原则对外国进入中国市场的倾销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
●中国加入WTO将极大刺激贸易增长,服装、纺织品、鞋类、箱包、玩具和家电及日用产品等企业将成为中国加入WTO的最主要的受惠者。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指某成员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进入另一成员国市场的行为。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的竞争性 产业,而且危害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防止成 员滥用倾销活动和反倾销措施,WTO制定了反倾销协议。
8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不是GATT缔约方或没有加入WTO,也由于我国国内企业相互竞争压价形成无序的恶性竞争,贸易伙伴常常对我国产品或企业 开展各种反倾销调查。例如,仅1990—1994年,美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 销投诉就发生37起,影响到中国对美数亿美元的出口贸易。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协议、幼稚工业的保护
●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以渐进 的方式取消出口补贴,但不能提高现有补贴水平。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并 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
●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更大幅度开放国内医药市场后,中国医药生产企业会受冲击,西药价格将较大幅度地下降。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汽车制造业关税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让步,汽 车进口关税将在2005年以前由日前的80—100%降低到25%,汽车零 部件进口关税更下降到10%,并且在2005年将取消汽车进口配额。金融服 务业
●金融服务被定义为“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向一个金融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 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业务和其它金融服务。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美资银行可立即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外资银行在2年内获得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并适当取消数量和地域限制。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0%,加 入WTO一年后持股比例可达到51%,即形成实质上的控股权。电信服务业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电信服务谈判的焦点不但集中在开放电信业引入竞争 上,而且集中在服务提供领域中外国企业能否平等参与国内电信市场的服务上。
●WTO基础电信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文传、专线 、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和个人通信等方面的短途、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包 括了电信市场的93%,各缔约方分别提出了各自实现电信业自由化的承诺,将 长期受到保护的电信行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国外竞争者开放。
●WTO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协议规定在本世纪末完全取消计算机和通信产品 关税。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信息产业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自199 4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来,世界贸易体系正式的最大的一项削减关 税的协议。它减少了数以亿计的消费者费用,并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领域里促 进了竞争。
遵照WTO信息技术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在2 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加入WTO后6年内,将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 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
加入WTO,对我国产生的正面影响远胜于负面影响
●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由于二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存在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阻挡。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优化资源的配置,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有利于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加入WTO,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有利于密切海峡两岸的经贸关系,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这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将是一个有力的推进,同时对市场的法治也是一个促进。
●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获得普遍优惠的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的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长;同时,由于关税的下降,非关税壁垒的减少或取消,开放服务市场,进口贸易也会大幅上升。
●随着投资环境趋于统一和得到普遍改善,加上中国潜在市场的巨大吸引力,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将会有较大幅度增长,外资来源将进一步多元化。我国将对外国企业逐步取消各方面的限制,给予他们以国民待遇,有利于消费者得到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
●有利于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的缔 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加入WTO后,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 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由 于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于降低某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他们的竞 争能力。
●有利于技术进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国外先进的技术。
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意味着中国在加入WTO问题上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只有利而没有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更密切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 存度增加,中国固定资本投资对国际资本市场的依存度也会增加。
●随着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随着外资及外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 位的进一步上升,以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管理必须符合WTO的多边协议和规 则的要求,将使我国国家的宏观调控难度增加。
●外国产品更自由地、廉价地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对某些行业产生一定的 冲击,如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汽车业、某些电子产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等。
●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缺乏 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
●开放服务市场是我国加入WTO所承诺的重要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 缔约方最终对服务贸易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服务行业将面临外国 同行的强有力挑战,将不得不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出现“肥水流入外人田”的 问题。
●开放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的进口会逐步增加,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产生一定 压力。
中国为恢复GATT地位和加入WTO而努力了13年。“黑头发都谈成了 白头发”。为此,中国作出了巨大让步,这些让步不仅包括上述提及领域,而且 包括其他服务领域
中国要参加世贸组织,毫无疑问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参加,中国的参加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中国有两点可以肯定的态度:其一,在市场准入方面,将一如既往地执行渐进的市场开放模式;其二,今后不会再作出更多的让步了。
但是,中国加入WTO后,汽车、电子产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的进口将会有 所增加,对于国内相关产品等生产企业形成压力。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有20年 改革开放形成的物质基础,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经受得住这种冲击,并且经过一个 时期的调整和适应后,会形成新的竞争力。
加入世贸组织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利益,中国政府是有诚意的。在遵守国际 惯例和规定方面,中国已签署了乌拉圭协议书,充分体现了中国全面遵守通行的 国际惯例和规则的诚意。在市场开放方面,从1992年至今,中国的关税已削 减了60%以上,中国承诺到2000年,关税总水平降到15%。
但也绝不表明,中国是要乞求加入WTO,不加入WTO,中国也同样活得很好。没有多边贸易,中国一样可以和世界各个国家发展双边贸易。况且,中国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成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在WTO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 位,WTO事实上也无奈中国的影响。正像宋代著名诗人辛弃疾写的词那样:“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利弊纵横,趋势仍然不可阻挡。可以这么说,中国 的观点本质上也是WTO自己的观点:合则两利,分则共损。
『陆』 中美这两部宪法及体现的相同原则
一、相同点
(一)都是成文宪法
(二)都是刚性宪法
(三)都是民定宪法
(四内)都规定宪法修改容
(五)都规定国家机关和公民权利两大块
中国:马列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公有制、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美国: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法治,
但现今的宪法以名存实亡,被更多的权力历法而制约,所谓法多而无治实则而乱法。国无思想人无精神人人为己何来相同。
『柒』 中美罪刑法定原则的区别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一)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形式的侧面源于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两个思想渊源,这两个思想渊源基本上主张议会至上。虽然“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11]也正因为如此,议会主权、议会至上得以推崇。于是,人们信任立法权,只是不信任司法权与行政权;又由于三权分立以及罪刑由司法权管辖,故罪刑法定原则起先所提出的原则均为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司法权。即只要法院严格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人们的自由就有了保障。这正是形式法治的观点。形式侧面并未过时,相反仍显重要;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不再具有现实意义,故现在支撑形式侧面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尊重人权主义:要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必须有事先明文规定的法律,而且不得对法律作类推解释。1.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这几点密切联系,虽易于理解,也存在疑问。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法律一方面具有安定的机能,另一方面又具有推动或塑造的机能。即法律在保障社会生活的延续,保障人民的权利和正当期盼的同时,能够使所建立的秩序与社会演变相适应,甚至在特定意义上来促进这种演变。法律首先是一种裁判规范,但人民透过裁判规范,可以认识其行为规范的一面。国民相信法律规范的真实性,并将其生活计划置于刑法中,实施法律所允许实施的行为,不实施法律所禁止实施的行为;于是,法律规范起到了指引、促进或者决定人们行为的作用。显然,法律规范不可能在其付诸生效之前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如果法律规范溯及既往,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正当期盼的失落,会导致对法律规范失去信心,进而摧毁法的社会机能。禁止事后法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因为国民总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计划和实施自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民之所以是自由的,是因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可以预见,人们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事。国民决不可能预见到立法机关在其行为后会制定何种法律,故不可能根据行为后的法律安排现在的行为。如果现在的合法行为,会被将来的法律宣告为非法,进而给予制裁,国民就没有丝毫自由可言。正因为禁止事后法是为了保障国民自由,所以,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更有甚者,在新法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的情况下,对原来根据旧法所作的判决也必须改判为较轻的刑罚或者宣告无罪。[23]这是为了使刑罚的处罚范围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扩大国民的自由。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因为刑法适用上的溯及既往与刑事立法上的溯及既往都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自由;即使一般来说,新法优于旧法,但是,在修改旧法、制定新法之前,旧法也是适应当时社会的法律,不可认为新法能适应以往时代的需要。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3.禁止类推解释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与发展。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因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限制解释也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即使不是类推解释,而只是扩大解释,但如果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甚至在应当作限制解释而不作限制解释的情况下,也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解释方法无穷无尽,但可以肯定的是,类推解释从方法上来说,就是应当禁止的,而其他解释方法只有从解释理由与结论上才能判断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其二,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由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到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因为文字表述以及立法疏漏的缘故,按照其文字含义适用时会造成不公平现象。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正是为了克服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可能具有的含义”,是指依一般语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标准的语言用法,该用语还能够指称的意义。[25],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是不确定的。同一种解释,有人觉得是类推解释,有人则认为是扩大解释。例如,将刑法第259条的“同居”概念,解释为包括长期通奸或导致严重后果的通奸,既可能被人们认定为类推解释,也可能被人们认定为扩大解释。即使一些习以为常的解释,仔细思索后也会发现问题。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然而,“侵入”一词究竟能否包含“不退出”的行为,或者说,上述定义是否类推解释,还是存在疑问的。不难发现,这里存在解释者的前理解、一般人的接受程度等问题。尽管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还存在难题,但不能因此否认二者的界限,也不能因此否定扩大解释本身。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如果刑法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刑罚,那么,根据“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26]同样,如果刑法只是规定对某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特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机关因为没有适用刑罚的标准,事实上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同时代的刑法通常都对犯罪规定了特定的刑种与刑度。所不同的是,在一段时间内,西方一些国家的刑法(如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使法官没有裁量的余地。从表面上看,刑法规定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利于保障人权。但事实上,任何一种具体的犯罪都可能具有不同的情节、不同的危害程度以及不同的人身危险性,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能以该种犯罪的平均程度的危害性为根据予以确定,故反而侵害那些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较轻的部分犯罪人的自由。所以,现代各国的刑法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由于刑法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官不仅应当以相对确定刑为依据裁量刑罚,而且必须做出具体的裁量,即必须宣告具体的刑罚,而不能宣告不定期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一方面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的均衡,因而符合法治的要求
『捌』 中美企业之间技术转让是公平进行的吗
据报道,在日前美国公布的所谓“301调查报告”中,美方认为中国使用合资要求、内股比限制和其他容外商投资限制来强制或迫使美国企业转让技术。
分析人士称,合资或合作经营,目的是“大家一起干、一起赚”,通过这类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外资企业在华获利颇丰,很多美国公司据此获得了远超其本土的营收。换言之,美资企业来华淘金,不是“亏大了”,而是赚得“盆满钵满”。
文章来源:央广网
『玖』 中美贸易逆差产生原因
中美贸易逆差形成原因复杂,与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相关,政策取向、货币地位、储蓄率低,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产生了美国巨额贸易逆差,这实质是美国国内深层次结构性原因。
首先,从政策取向来看,目前这种格局是美国在政策上“一放一收”的结果。
“一放”,指的是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背景下,对其国内产业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将钢铁、纺织等传统产业逐步转移外放,并在此后的时间里,在其国内主要致力于集成电路、精密机械、精细化工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逐步利用其科技优势、生产优势等塑造出以服务业为主,低储蓄、高消费的经济格局。
“一收”,指的是美国多年来严格执行出口管制措施,尤其是在推动其本国经济发展的高科技产业方面,几乎到了“草木皆兵”的地步。近年来美国对华出口限制不减反增,甚至扩大到部分民用的非美国独有的科技产品。这进一步加剧了美中贸易的不平衡。
其次,从货币地位来看,贸易逆差是美元作为全球本位币、美国作为世界最后消费者的必然结果。美国巨额贸易逆差的产生是利用别国剩余储蓄,来维持其超出自身生产能力的消费水平的必然结果。如果美国不能维持贸易逆差,则全球经济将因失去美元流动性而失速,也会对美国经济形成“反噬”。
第三,从储蓄来看,美国贸易失衡是其国内“消费—储蓄”结构失衡的表现。“寅吃卯粮”是美国民众习惯和日常生活的常态,居民储蓄率低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扭转,美国的政府支出也不可能短期内明显压缩。除非美国提高国民储蓄率或者降低投资,否则美国实现经常账户的盈余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9)中美版权法治扩展阅读
中美两国贸易不平衡是结构性的。美国对华在货物贸易上有逆差,但在服务贸易方面,美国对华长期保持着巨额顺差。中美贸易统计也存在差异。据中国和美国统计工作组测算,美国官方统计的对华贸易逆差每年都被高估20%左右。
实践证明,中美经贸规模发展到今天的体量,靠的是市场力量和商业规则,在中美经贸关系中,中方从不刻意追求贸易顺差,中美贸易状态完全是由市场形成的,本质上是互利共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