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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财产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06 03:09:44

❶ 私自侵占他人财产多少金额可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10000元。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各地方会根据这一标准制定自己的具体数额标准。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

(1)非法财产所有权扩展阅读:

犯罪数额与主观认识错误:在财产犯罪中,当出现行为人主观方面所认为的价格(价值)与财物的实际价格(价值)严重背离时,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这也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时无法避免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影响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同理,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对侵害财物价值的错误认识,也会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刑法学界对主观认识错误下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存在客观主义标准、主观主义标准和主客观相统一标准。

对于主观认识错误下犯罪数额的认定,不能片面的以行为人主观或者客观价值为标准,应当以“社会一般人认识”为基准。

即心智正常的一般社会人能够预见财物的实际价值时,财产犯罪数额应当以财物实际价值为标准;心智正常的一般社会人也无法预见到财物的实际价值时,财产犯罪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定的数额为标准。

❷ 刑法第几条规定不能非法没收私人物品

刑法对物权的分层次保护

1.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

刑法第二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就是要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其中的财产当然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这是我国刑法对物权保护的概括性阐述。此外,刑法规范将以抢劫、抢夺、盗窃、诈骗、哄抢、侵占、毁坏、贪污等方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即以刑罚威慑方式对所有权保护的体现。

2.刑法对用益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界定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除简要介绍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用益物权外,还专门规定了几种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与此相关的是刑法中设定了如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以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罪名。上述罪名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刑法对用益物权的保护。

3.刑法对担保物权的保护

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刑法规范体系中就如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及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分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述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担保物权人权利的保护。

4.刑法对占有的保护

依据学界的观点,占有是人对物的事实上支配、控制的状态。一般认为,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如专利权等)不能成立占有;占有可以产生事实上和权利上的推定,这就是占有推定原则;占有是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的侵害。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物权法规定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保护占有的请求权。刑法规范体系对于占有的保护则更带有全面性。刑法在诸多犯罪对象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罪名中,并不要求行为人以直接从所有人手中获取为必要,甚至不以从合法持有者手中取财为要件,即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侵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可见刑法对“占有”的保护是先于物权法而存在的。

❸ 非法财产受到侵害时,法律是否要保护

但愿下面的对你的辩论有所帮助,

违法侵害违法物品应如何定性之分析

违法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违反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某种合法的权利或利益。而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作用的对象却是违法的物品,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第五章的侵害财产的犯罪。“违法”是特指违反的刑事法律,“违法物品”也特指违反刑事法律所涉及到的物品。为了表述的方便,在这里我们以盗窃罪为例,来具体的探讨此问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和人民传统的思想道德认为,被盗窃的财物当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的财物。很少涉及被盗窃的财物本身就是违法的财物。那么盗窃违法的财物是不是应当定罪及应当定为何罪呢?如前些时候,我们在各大报刊杂志上经常见到小偷偷出各大贪官的相似的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就有着这样一个问题,即贪官当然是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那么小偷呢,是不是因为其“偷”出了贪官而给予他嘉奖或是其他什么样的表扬呢,或者是仍然判他有罪?
一、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行为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在侵害财产犯罪方面,刑法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如高铭喧主编的《新编中国刑法学》论述到:“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构成所有权整体,其中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置(消费、出卖、赠与、抛弃、毁灭等)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最严重的侵犯,这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这种理论对于盗窃国家、集体和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是恰如其分的,但是,对于解释公民私人违法占有的财产就过于牵强了。如归甲合法所有的财物,甲对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被乙盗窃,此时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乙直接占有了该财物。然后,丙又从乙的占有下将财物再一次盗窃,造成乙丧失了该财物的占有而丙直接控制了财物。依我国的刑法认定乙构成盗窃罪是肯定的,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丙的行为通常也被认定为盗窃罪。法官们认为: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8岁,智力正常即可,不要求有特殊的身份;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种定罪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说,但是这里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犯罪客体应如何界定,即此种盗窃犯罪中丙的行为侵犯了何种权益。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此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那么,如上例,丙的行为是侵犯了谁的所有权呢?是甲的、乙的、还是国家的所有权?
首先、甲对财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是财物的所有权人,但他对财物的所有权自被乙的行为侵犯后,甲已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不能再对此财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特别是处分权。那么甲是否继续对此物享有所有权呢?如果盗窃的行为破坏了甲享有的所有权后,此时甲已不能对财物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任何一项,就否认甲对此财物继续享有权利是不公平的,也是一种所有权侵害理论的极端表现。但认为甲仍然像以前财物的所有权没有被破坏时的情况一样继续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此时甲的所有权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即不能控制、实施四项权能的,无实质权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已不复存在。名义的所有权的内容只包括当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原所有权人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侵犯到甲的实质上的所有权。但是丙的行为却造成了甲对要求恢复其实质所有权的更加困难,侵害的是甲在法律恢复了这种权利秩序后,其享有的请求所有权的权能自动恢复的权利。就此认为丙的行为侵犯甲的所有权而认定为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理论过于牵强了些,仔细推敲是立不住脚的。
其次,此时甲的财物已实质上被乙占有,有人认为基于民法理论,只要财物在乙的控制之下,乙就对财物享有占有权。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妥的,乙的占有是基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并且依照刑法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违反刑法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表面的情况很相似,都是财物在某人的直接的控制之下,但实质上他们却有本质上的差别。他们归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违反刑法的占有已严重侵害了不只是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的是国家给予的严厉的惩罚,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民法上的占有即使是违反民法的占有也没有达到对权益侵害的如此的严重性,也不会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所以违反刑法的占有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即乙对财物不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
那么,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侵害的客体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此时第一次被盗窃的财物处于一种权利的不确定的状态。甲对财物丧失了实质的所有权,只保有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后的所有权。但法律秩序并没有恢复;乙虽然实际上占有了财物,但由于其占有财物的原因的严重的违法性,所以也不对财物享有任何的合法的权利。这样财物实际上正处于一种与其有关联的人都不享有实质占有、处分等权利,所有权的归属不确定的状态。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将此权利还原或是重新创制一个确定的权利状态。所谓还原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财物被完好无缺的归还给了所有权被侵害之前的最后一个所有权人使其对该财物重新实现了包括四项权能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所谓重新确立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犯罪行为将不再被追究,原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转化成财物的所有权人或由于其他的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使财物的所有权得以重新的确立。如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将财物转让给他人并经几次转让,每一次的受让人都是善意的,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财物的所有权将属于这些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因为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性而认为丙的行为合法或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精神,与我国的立法本意相背离的。即使在世界的范围内,只有基于何种理论为此犯罪行为定性的争论,而在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观点还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丙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应该由法律来恢复的一种权利秩序(以下称其为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基于财物的所有权的不确定的基础形成的。原来的法律秩序,即甲合法对财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因乙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了破坏,使财物的所有权处于了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这种不确定的权利状态恢复或重新确立。这种法律的秩序本身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我国刑法在总则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这种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这种本应由法律来恢复或重新确立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秩序,因为被丙的行为破坏,使财物进入了另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重新形成了另一个法律秩序。他的行为侵害了刑法要保护的法律秩序,所以他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法”的特定性
本文所说的“违法”特指的是违反了刑事法律。这是因为只有违反刑事法律,才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公私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行为,才是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处罚的严厉性是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的法律处罚中排在首位的,它包括剥夺自由和生命的权利。如果违反的民事法律或其他的非刑事法律,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只是在实现时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但其所有权的权能并没有消失,他仍然是财物所有权的所有者,第二次违法行为侵害的还是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只有在第一次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刑法的时候,才会使财物的所有权进入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才会涉及到第二次违反刑法的行为侵害财物的定性问题。如果,第二次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民事法律或其他的法律,那么第二次的违法行为就与犯罪毫无关系,也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
三、违法侵害违法物品的特殊情况
1、 行为主体的特殊情况
原所有权人在所有权被侵害之后又以违法的行为从侵害人的占有下将财物取回的情况,应如何定性的问题。任何一种理论或是原则都会存在着一种例外,这几乎是理论界的很少的共识之一。这种情况就是理论的一个例外。原所有权人在侵害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以违法的行为将财物取回实质上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恢复原法律秩序的行为。其虽然不能说是一种自救的行为,但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行为的危害性是相当小的,并且允许它的存在可以鼓励人民同犯罪作斗争。但是,我们必须强调,这种例外有着严格的限度。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行为超过这个限度,那么其行为就和其他人实施此行为一样,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了。这个限度是:原所有权人从侵害人处取回的财物只能等于他被侵害的财物。并且他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原所有权人的违法行为取回的财物多于曾被侵害的财物,少则是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受到行政处罚,达到刑法规定的限度,则构成了犯罪要接受刑事惩罚。如原所有权人采用盗窃的手段从侵害人处不仅将被侵害的财物偷了回来,而且还偷了侵害人的其他合法所有的或违法占有的财物,这些财物的性质就是违法的,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和一般的盗窃行为没有区别,财物的数额达到了刑法的定罪标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是原所有权人在使用违法手段取回自己的时,造成了侵害人不应有的损害,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原所有权人在取回自己财物的时候采用的是抢劫的手段,这种行为有可能造成侵害人人身的损害,这种人身的损害就是不应有的损害。财物的数量和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相等,但是却造成了侵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原所有权人则构成了伤害罪或杀人罪。财物的数量超过了自己被侵害的财物的数量,并造成了侵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原所有权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
2、 行为对象的特殊情况
再讨论一下关于财物的问题,特定物和种类物、原财物和其他财物。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特定物,那么他的违法行为所取回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能是这个特定物。只有被侵害特定物的权属是法律所允许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在实施违法的行为下的情况自行恢复,原所有权人对特定物以外的其他财物的侵害都是不被允许的。如原所有权人被侵害的是种类物,由于种类物是极难分辨的,所以只要原所有权人取回的是相同种类的种类物即可,并不要求其取回的是自己被侵害的同一的财物,但是,除相同种类的种类物之外对其他的财物包括其他的种类物是不得侵害的。如果原所有权人取回的不是以上的两种情况,而是“取回”了侵害人合法所有的或占有的财物,这种行为已不能在用“取回”来称呼,他和一般的侵害财产的犯罪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应是一种侵害财产的犯罪的行为。

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多少可以构成犯罪

1、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2、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3、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1)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2)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4)非法财产所有权扩展阅读:一、侵占的构成特征: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侵占罪的处罚: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
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
处分

❻ 如何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诈骗犯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
传统的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依法对财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非法占有的含义是广义的,它的侧重点应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破坏,至少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意图永久地剥夺所有权人不能行使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权利,包括在财物无法追索的情况下的占有、转赠和处分。二是行为人追求使所有权人处于永久不能行使所有权各项权能的状态,包括用占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使财物极易灭失的高风险性经营。
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实际上是破坏了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不是取得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从民法上来讲不可能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是指以下二种情形:(1)行为人意图永久非法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行为人并不一定自己非法行使这些权能,非法占有并不是专指非法占为己有。有些犯罪分子将骗取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甚至单位占有(在单位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这不影响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2)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权能,但其行为导致他人无法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这例情形也可以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❼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

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它可以是所有人占有,也可是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实上占据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将占有权转让给非所有人,如通过租赁占有他人的房屋等,这种合法占有不享有所有权。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权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占有他人财产。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占有的财产是非法的。如一头失散的牛被桑某拾到后,桑某赠送给好友马某,桑某赠给马某时说这只牛是他家自己养的,那么马某占有此牛就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仍然占有他人财产。如上例中,当桑某告诉马某牛是他偷来的,或拾来的,而马某仍接受“赠送”,那就是恶意占有。

.使用。

使用即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如照相机可以用来拍照,电视机可以用来收看电视。使用又可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使用他人财产,如集体的土地个人可以承包使用;非法使用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财产,如挪用公款等。

.收益。

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都是收益。收益又称孳息,可分为天然孽息和法定擎息。家禽生蛋,果树结果等都是天然孳息。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处分。

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如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等等。可以这样说,处分是财产所有权最主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处分能决定所有权的命运,而占有、使用、收益都不可以引起财产所有权的改变。处分权一般都由所有权人享有。但也有例外,如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但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某些财产进行处分。

这4项权能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完整内容。财产所有权的4项权能其中任何一项或者全部权能都能与所有权人暂时分离,但所有权人并不丧失所有权。

❽ 同意《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公约》的59个国家分别是哪几个

搜一下这个条约 就有写的

❾ 为什么法律不保护非法财产所有权

你好。1.非法财产,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值得法律保护。2.保护非法财产,可能导致财产的原权利人很难维权。3.法律虽不保护非法财产所有权,但保护非法占有,即,哪怕一个小偷偷了一部手机,也不允许手机的所有权人和相关执法机关以外的人随便拿走。我认为法律保护非法占有已经足够,可以维持社会生活的稳定性。

❿ 诈骗和非法集资侵害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二者都侵害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一、诈骗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概念: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集资诈骗罪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处罚:刑法第200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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